◎ 本刊记者 常晓航
保护产权就是要保证“有恒产者有恒心”
◎ 本刊记者 常晓航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保护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句“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道尽中央整治关于产权方面一些遗留疑难杂症的决心。《意见》的出台其实更可以看做是中央给社会提供的一颗“定心丸”。就此,《产权导刊》的记者第一时间电话采访了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
常修泽:并非是忽然,早在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中即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显然,其中“各方面”一词不仅包括经济体制,而且包括建设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各方面”的体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决策层指出:今天乃至今后一段较长时间内,摆在人们面前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式社会主义“各方面”的体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我们知道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已经进行了38年,当前正处在重要历史时刻。提出并强调完善保护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有极其重要意义。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只有对产权予以严格的保护,才能稳定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预期,规范并保障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这是大家熟知、也比较容易理解的。
随着现代产权制度的推进,应该说,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是不断完善的,产权保护意识是不断增强的,实践中产权保护的力度也是不断加大的,但是,当前我国产权保护领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基于此,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就不应回避矛盾,而应直面现实,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聚焦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讲究针对性。
常修泽:这里我更强调的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产权内涵在逐步丰富和扩展。现在的“产权”概念,不仅包括经济领域人们熟悉的物权、债权、股权等,而且包括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文化领域、环境资源领域的知识产权、各种无形财产权(如人力资本产权),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等等。因此,今天讲“产权保护”,不仅涉及经济体制,而且涉及社会体制、文化体制和资源环境体制等。
而针对性其实是《意见》对一些比较严重问题的针对性。一是,公权力对产权保护不到位,政府违约和政策不稳定,侵害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合法产权和权益;二是,不同所有制产权保护不平等,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保护;三是公有产权保护制度仍不完善,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仍然存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保护不到位;四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易发多发,侵权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
因此《意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而提出的,它不是理论空谈,也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实实在在,有的放矢的。针对问题,提出“管用有效”的改革措施。
常修泽: 进入2016年,我国民营企业的投资出现严重下滑。这是一种很奇怪的现象。2015年我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10.1%,但2016年1—4月,该项指标仅为5.2%。上述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大幅下滑的问题,原因固然很多,但有一条无论如何不可否认,与民营企业缺乏产权保护的安全感,有一定的关系。从实践来看,力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切中时弊的,它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给整个社会提供“定心丸”和“定盘星”具有重要作用。
常修泽:我认为恒产只是解读《意见》的角度之一。人们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并得到保护,是稳定社会秩序、维持“善良习惯”的必要条件。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对稳定心理预期、增强人们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不仅是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而且也是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资源环境体制等“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的基石。没有一套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中国未来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就难以建立起来,这也是一个角度。另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生命力体现在遵循现代人类文明的基本取向,使整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公平正义”。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恰恰是整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文明之所在。这是第三个角度。
常修泽:我前几天在人民日报上发文,其中提到统筹施策,我说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产权保护既涉及中央,也涉及地方;既涉及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也涉及经济社会管理部门;既涉及政府,也涉及社会组织;既涉及经济组织和各类法人,也涉及自然人和千家万户。因此,在产权保护的领导和组织上,应坚持统筹协调、协同运作;在政策制定上,应增强产权保护政策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在社会舆论上,应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常修泽:中国是个法治国家,依法产权保护涉及最高层面的依法治国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看,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宗旨,并把推进产权保护的法治化作为“根本之策”。尤其强调,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均应体现法治理念,贯穿严格依法保护的精神。同时,完善保护产权制度,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短期的问题,也涉及长远的问题;既需“治标”,也需“治本”。治标,解决当前急于解决的问题,包括某些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治本,力求完善法律体系和制度安排,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另外,我们知道完备的产权制度是包括产权界定、产权配置、产权流转和产权保护在内的一套完整的体系。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实施起来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而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更为复杂,既有在新阶段改革发展现实中出现的一些产权案件,也有一些是过去改革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产权案件。比如,由于过去司法不规范,长期以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身不规范甚至违法的问题。
还需注意的是,目前社会上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加上在体制机制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加大了处理这些问题的难度。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某些因素的干扰、阻挠和掣肘。因此,产权保护的过程必然伴随各方的博弈。
常修泽:公平必须是第一位的。在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曾指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则进一步强调,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应体现上述精神:贯穿“以公平为核心”的原则。
通过对《意见》的逐条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公平性体现在:第一,在不同所有制的关系上,体现“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第二,在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上,不论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权,都同样保护。第三,在境内与境外产权主体的关系上,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同样受到保护。
常修泽:把握好产权处置的法律程序和政策界限,尤其要在“区隔”上做文章。产权保护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务必按程序办事,把握相关法律和政策所规定的界限,严格区分不同情况。例如,过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存在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混同的情况。对此,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这两种不同的财产关系:一方面,自然人违法不能随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另一方面,企业法人违法也不能随意牵连自然人财产,做到“井水不犯河水”。再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处理违法财产时不能牵连合法财产。尤其是在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