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护为国企混改装上发动机

2017-02-10 03:16谭浩俊
产权导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产权保护公权力所有制

◎ 谭浩俊

产权保护为国企混改装上发动机

◎ 谭浩俊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正式对外公布。作为中央在产权保护领域出台的首个文件,《意见》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特别是意见提出的保护产权要以公平为核心,坚持平等依法,对公私财产一视同仁,更是从根本上消除了产权方面的诸多担心,稳定了社会预期,提升了发展信心。特别对当前正在积极推进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更是装上了一台发动机,必然会推动国企混改向纵深推进、向更难更高层次推进。

众所周知,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国企混改的消息很多,相关的试点意见和方案也即将出台。在这个重要时刻,产权保护意见的出台,无疑是对国企混改最有力的促进与推动,也是最大力度的支持与鼓励。因为,如果产权保护政策不明确,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的界限不清、责任不明,就很难从真正意义上推动国企混改。即便勉强为之,也无法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效率。

客观地讲,在上一轮的国企改革中,也出现过许多混合所有制形式,也有过不少的成功案例。但是,从总体上讲,在产权保护方面做得是不够好的,至少,存在两个极端。一个是,该放的没放,不该放的放了,如该放给企业的自主权没放,该推进的垄断企业改革没有推进;一个是,该收的没收,不该收的收,如应该收紧的资产评估、产权公开转让等没有收紧,该给民营资本的话语权、同股同权等却都收得很紧。所以,新一轮国企改革中在如何做好产权保护方面,必须有新的表现和作为。

所谓混合所有制,指的就是不同所有制资本之间的合作,虽然合作的方式可以不一样,但合作的目标必须一致,就是共赢。如果不能共赢,合作就不可能成功。而共赢的基础,就是产权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产权保护既是一项制度,又是一个很容易被人为操纵的工作,如资产评估,如果评估机构被人为控制了,资产的价值就会出现很大的差错。又如产权转让,如果出让方设置一系列限制其他参与者的门槛,而暗中定向转让给某些关联交易者,再如其他所有制资本进入以后在很多资源的配置方面给予控制,等等。都有可能使改革的效率受到影响,使改革红利难以得到充分释放。

所以,如何依据新的意见规定,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产权,都能实施统一的保护政策,采取统一的保护措施,真正做到凭产权说话、凭产权享受权益、凭产权承担责任,就成了新一轮国企改革、特别是混改最重要的方面。首先,从方案制定起就要严格按产权保护意见的要求执行,建立严格的产权保护约束机制,实行同股同权,而没有轻重之分;其次,方案的实施要合规有序,杜绝一切暗箱操作,国有不损害其他所有制资本的权益,其他所有制资本不侵犯国有资本的权益;再次,要强化产权保护的监督,不管是哪方面侵犯和损害了其他方的权益,都要坚决纠正、严厉处罚;最后,要强化契约意识,用契约完善市场经济,用契约打造社会诚信体系,用契约维护产权利益。只有这样,产权保护才能真正为国企混改装上发动机。

同时,《意见》中也提到了居民财产权的问题。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财富的不断增多,广大居民对财产财富的安全要求也在不断提升。特别是伴随房屋所有权而生的土地使用权,很多都面临着使用权到期的问题。一旦到期,房屋所有权是否还能存在,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缴纳相关费用等等。同时,广大居民的财产财富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会不会受到公权力的侵犯等,都直接关系到广大居民有没有财产财富安全感。

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确实为广大居民财产财富的增加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提供了越来越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广大居民在财产财富方面的安全感,似乎并没有因此而同步提升。相反,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企业改革、土地出让、税费征管等方面,却出现了不少侵犯居民个人财产财富权的现象。如房屋拆迁和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定价权完全由政府控制,企业改革过程中员工安置的方案等都由政府或相关行政机关说了算,居民缺少话语权等。没有话语权,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强势一方侵权弱势一方权利的现象。显然,这也是产权保护不到位的表现之一。

也正因为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侵犯居民财产财富所有权的行为,导致居民的财产财富缺乏安全感。因此,广大居民对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企业改革等就非常害怕、非常恐惧、非常抵触,从而不能以积极的姿态支持政府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常常是,明知道政策是对的,操作也是规范的,仍要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包括各种无理要求,形成对错难以分辨的现象。

所以,产权保护意见的出台,无疑是给广大居民在财产财富方面服下的一颗定心丸,是增加的一道安全网。但是,这颗定心丸的效果如何,安全网的安全性能如何,还要看执行,特别是各级政府在执行产权保护意见方面能否起表率作用。要知道,目前在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权力对私有财产财富权的侵犯,一是私权对公有财产财富权的侵犯。其中,公权力对私有财产财富权的侵犯是更大的难点。因为,私权对公有财产财富权的侵犯,一经发现,就能立即纠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公权力对私有财产财富权的侵犯,却常常因为公私地位不对等而难以得到公正公平处理。自然,政府带头,就成了产权保护制度能否有效执行的关键。

总之,产权保护意见的出台,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迈出的重要步伐,后续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一定会很快出台。一方面会打破以前的条条框框,建立更为严格而明确的产权保护机制,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在混改过程中的产权都能得到保护;另一方面,会增强居民对自身财富的安全感,使其对前景充满信心。有产权保护做基础,有产权保护法律做后盾,大众必然会对未来中国经济发展产生良好的稳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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