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思考

2017-02-09 20:35赵延涛
魅力中国 2016年16期
关键词:法制建设农村经济反思

摘 要: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要从多个层面进行考虑,以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村经济改革为前提,不断创新和发展实现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完善。为此本文针对农村经济法制建设中尚待提高的工作进行了浅谈,并提出了具体可实施性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反思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还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加强对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必须要从根源抓起,只有将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才可能找到制约经济法制建设的原因,从而提出更好的解决措施。就整体上来看我国目前在农村经济法制建设上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很多经济法没有考虑农村发展的特点

在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例如很多经济法在构建时未能够充分考虑到农村发展的特点。每个地区的经济形式和发展要求是不一样的,因此不能盲目的构建农村经济法。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银行才能够发放贷款,同时《担保发》要求农民能够将自己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列入不得抵押的部分。农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必须要随厂房一同抵押,虽然这种方式有利于强化农村土地保障功能,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村土地的资本功能。因此必须要将法制建设与农村发展的特点相互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农村经济法的作用。

二、忽略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需要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经济法的帮扶,因此加快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尤为重要。例如一些本应该统一的法律却呈现“分别立法”的问题,同时部分更多针对的是城市,涉及农村的经济法却是少之又少。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主要是因为农村习惯依赖政策的调整和帮助,却忽视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需求。其次同样是集体性企业,国家却针对城镇和乡村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运用不同的制度安排。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实际存在的且客观存在的,为此为了满足农村对经济制度的需要,加快农村经济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三、片面强调农村集体土地的保障生存功能

片面强调农村集体土地保障生存功能也是当前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绊脚石之一,为此合理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才是关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被禁止,同时也剥夺了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直接分享城市化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力。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动流转已然不是什么秘密,为此因此这十分不利于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价值的实现,为此在面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的情况时,在未获得法律支持之前是非常不稳妥的。

四、形成诸多不合理的分配制度

很多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也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尤其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和政策单方面强调保障城市工业发展,这十分不利于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开展。例如工农业产品中实行的“价格剪刀差”制度,该制度就与现行的农产品价值规律相违反,这种现象在很多农村都较为常见;同时大部分农业价格的收入通过调整转为了工业部门,因此导致工业以及农业之间的收入呈现不公平分配的现状,这也是其中最为不合理的问题之一。

五、经济法制宣传力度不够

经济法制在宣传工作上还有所提升,当前很多农村地区不明白经济法制的具体作用,同时也不了解法制的具体内容。

就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上存在的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具体措施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有所启迪和帮助。

(一)对仍具法律效力的经济法进行汇总

首先要对仍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法进行适当的汇总,即在清理过去法规的同时将一些具有价值的法律进行汇编。所有的立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公布,以此来做到“有法可依”。将农村经济法规选出来进行适当的分类,再加以编撰为我国农村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帮助。因此在建设农村经济法制之前,可以进行汇总这项步骤。

(二)做好农村经济立法规划

在加强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时,要针对农村经济立法工作开展合理的规划。做好农村经济立法规划,首先要充分结合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在开展农村经济立法工作时要更具有针对性和可实践性。农村经济立法工作需要进行详细地规划,规划的目的也是为了发挥农村经济法的最大效用。

(三)配合当前农村经济改革

农村经济立法工作也要做到积极配合当前的农村经济改革,顺应时代发展和当前经济形势的法律和政策才是成功的,才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同时在构建农村经济法制内容时,也要做到事分轻重缓解,只有这样才能够有序地开展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

(四)开展农村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

开展农村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法制建建设的落实和开展。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在开展农村经济法宣传和研究工作上,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并没有起到真正的效果。为此做好农村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工作必须要从观念、方式方法、手段等方面加以创新和改革。

(五)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办事,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作用。这些执法机关包含了: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作为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按照规章制度办事。随着农村执法机构的不断调整和优化,就更加要注重对执法观念的树立、执法方法的创新以及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

(六)建立群众性执法自治组织

群众性执法自治组织的建立也是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做好和加快群众性执法自治组织的构建尤为重要。群众性执法自主组织是指由一部分退休职工或者是乡民自愿自发组织起来的,由于其不是“官办”组织,所以其不能够行使审判权。但是这种组织在农村经济法的维护上有着其他机构和组织不能取代的优势,因此有关部门应积极吸取该组织上的相关经验,从而更好地在全国各地进行推广。

当前我国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还较为薄弱,尤其是在构建措施上尚未有所突破,本文针对农村经济法制建设进行了探讨和研究,试图找到提高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程度的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经济法制建设需要不断地反思和探索,同时要加快农村经济立法的步伐,从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构建一个良好的环境。做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反思和展望,是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要得到充分的重视。

参考文献:

[1]岳彩申、范水兰.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反思与展望.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6).

[2]徐秉晖.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西南政法大学.2009.

[3]范志权.转型期中国乡城流动人口行为失范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3.

作者简介:

赵延涛,男,本科学历,武警山东总队威海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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