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张照新
支持合作社成为建管主体提高财政支农政策效能
■ 文 / 张照新
201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对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这是国家涉农项目优化支持合作社这一政策导向的细化,是合作社支持政策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支农政策,推动我国农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农民合作社支持政策,让合作社承担小型财政项目,是增强合作社服务功能,促进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发挥其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期财政支农政策完善和创新,更好发挥自身支撑作用的客观要求。
(一)让合作社承担小型财政项目,有利于增强合作社服务功能
大多数合作社,特别是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社,经济实力很弱,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不足,单纯靠为农户提供服务难以生存,不得不把很大的精力放在合作社自有生产经营方面,通过自身的生产经营赚取部分利润维持运转并为成员提供服务,这也导致了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重经营、轻服务”的现象,影响了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发挥。
让合作社承担小型财政项目,特别承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的管护职责,既为合作社拓展了自身服务功能,同时也为合作社生存拓展了空间。由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管护由财政提供经费支持,避免了合作社向成员收费的难题,有利于那些在发展初期的合作社持续发展。同时,由于承担小型财政项目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也为合作社专注为农户提供服务创造了环境和条件。因此,让合作社承担小型财政项目,将有利于合作社改变现存的“重经营、轻服务”的倾向,更加注重服务功能,发挥自身带动农户发展的作用。
(二)让合作社承担小型财政项目,有利于完善合作社支持政策体系
国家一向重视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不断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在设立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的同时,中央也积极推动各项财政涉农项目向合作社倾斜。在中央政策的推动下,众多支农项目相继修改相关管理办法,把合作社纳入支持范围,部分资金和项目甚至明确提出优先让合作社作为承担主体。但从实践看,由于合作社实力相对较弱,在项目设计、项目申报等方面能力偏弱,加上政策条款不够明确,导致合作社在获取财政涉农项目上仍然处于不利地位。
2017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让合作社承担小型财政项目,正是基于合作社自身的特点,对于财政支农项目支持合作社发展的一个细化。我国财政支农项目众多,在合作社自身资金、技术实力较弱的情况,让合作社在所有项目中都作为实施主体是不现实的,也难以落实。在这种状况下,提出让合作社承担小型财政项目,切合了合作社自身特点,为落实财政项目支持合作社这一政策指明了方向,必将推动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对合作社支持政策。
(三)让合作社承担小型财政项目,有利于增强财政支农政策的精准性和指向性
以往的很多财政支农政策,特别是涉及众多传统小规模农户的财政支农项目,尽管政策目标是引导农民生产经营行为,但由于把补贴发放与农民生产行为相挂钩的成本过高,项目只能简化操作,以普惠的形式发放,导致项目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如原来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尽管其目标是促进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由于核实众多农户种粮面积难度大成本高,导致补贴只能按照二轮承包面积或者计税面积发放,无法真正与农民种粮行为挂钩。随着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推动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提升农业竞争力成为财政支农政策的主要目标。如何提升财政支农项目的精准性、指向性成为财政支农项目面临的重要课题。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2015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提高补贴政策效能。2017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要求:进一步提高农业补贴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这就要求,财政补贴项目、财政支农项目,要更与农民生产行为相挂钩,真正发挥财政项目在引导农民生产方面的作用,实现推动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目的。
让农民合作社承担财政项目,发挥其在组织引导农民转变生产行为方面的作用,是财政涉农项目提升自身精准性和指向性的现实选择和创新方向。农民合作社承担小型财政项目,由合作社组织农户调整生产经营行为,避免政府部门直接面对众多小农户,降低了政策操作成本,同时又可以发挥政策对于农民生产行为的引导作用,大幅度提高政策效能。如2016年实施的农业休耕轮作试点项目中,部分地方就以合作社作为承担主体,由合作社组织农民开展休耕计划,种植绿肥、豆类等培肥地力的作物,为该试点项目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让合作社承担小型财政项目可以显著提高农民群众参与水平
让合作社承担财政支农项目,可以提高农民群众参与水平。由于大多数财政支农项目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小型财政项目,大多数是农业设施或者生产类项目。以合作社为载体,组织农民承担财政项目建设,一方面作为农民的组织,在参与项目建设中,可以发挥农民在项目决策和管理中的作用,让项目建设与农民需求更加切合,从而提高财政项目的效果;另一方面,也能够让农民参与项目,农民充分了解项目和政策,可以实现农民对整个项目的监督,从而构建更加有效的财政项目建设机制。
(一)明确界定小型财政项目的范围和边界
我国财政支农项目众多,涵盖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以及农村公益事业等内容,投资额也从几万元到上亿元不等。不同类别的项目,建设方式也有很大差异,有些是完全的财政投入,有些则属于对社会资本的引导性补助。要落实合作社承担小型财政项目这一政策,首先明确哪些小型项目应当由合作社优先承担。从现实看,由财政投资的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土壤修复、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类项目,以及各类农业设施的管护项目,纳入合作社优先承担的范围。其次,要界定小型财政项目的标准,即投资金额范围。当然,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不同地区,金额边界可以有所区别,应由各类项目管理部门进行研究制定。
(二)修改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目前各类财政支农项目都逐步出台了相关的管理细则,对于投资方式、承担主体有相对成型的制度。让合作社作为优先承担主体,其投资方式、资金管理都应该进行相应的修改。因此,应在确定小型财政项目范围和边界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各类财政支农项目的管理部门修改原有的管理办法,真正落实让合作社优先承担这一政策。基于合作社发展在各地已经普及的现状,建议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类以及农业轮作休耕类的财政项目,应直接明确把合作社作为承担主体。同时修订财政项目的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适应合作社的特点,从而让合作社优先承担这一政策真正贯彻落实。
(三)建立承担小型财政项目的农民合作社门槛制度
为了防止不规范的合作社利用承担财政项目为个别牟利,应建立门槛制度。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按照中央的要求,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国家、省级、市级等各级示范社,成为合作社规范发展的代表。应把各级示范社作为主体承担小型财政项目,推动这些示范社增强服务功能。
(四)完善合作社承担财政项目的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
一方面,推动合作社制定项目管理及设施管护的相关制度,以更好地承担财政项目。另一方面,完善财政项目收益分配办法,让财政项目惠及所有的合作社成员。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把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作股量化到每个成员名下,作为成员享受收益的凭证。新疆伊犁州和平水稻合作社就是一个典型。2015年合作社获得初加工项目支持,购买了稻米加工设备。该社把财政支持的部分量化到全体成员的名下,并按照每个人的股份把加工费收益向每个成员分红。虽然每户每年收入仅有几十元,但的确体现了财政资金让农民成员受益的政策导向。
(作者系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