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瑞玲
(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
叶斯柏森普遍语法之源流考①
孟瑞玲
(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
叶斯柏森的普遍语法是其《语法哲学》的核心思想,即探究人类语言的共性。然而,普遍语法思想早在1660年就被阿尔诺、朗斯洛所阐述,近年来又受到乔姆斯基的推崇。本文首先概述叶斯柏森的普遍语法,然后探讨其与另外两派普遍语法之间是否存在源流关系。研究发现,叶斯柏森的普遍语法基本发展了阿尔诺、朗斯洛的普遍语法,但与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源流关系。
普遍语法;叶斯柏森;阿尔诺、朗斯洛;乔姆斯基
奥托·叶斯柏森(Otto Jespersen, 1860-1943)是丹麦语言学家,一生著述丰硕,多达487种(Juul & Nielsen,1989: xiv),涵盖普通语言学、语法学、语音学、语言史、符号系统、语言哲学、外语教学等多个领域,对英语史和语法学的贡献尤为显著,被夸克(Quirk,1982:vi)称为“有史以来最杰出的英语语言学者”;其英语史代表作《英语的发展和结构》(Growth and Structure of the English Language,1905)为他赢得英国皇家学院通讯院士的荣誉头衔(俞敏 施向东,2008:D16);其《语法哲学》(The Philoso-phy of Grammar,1924)被布隆菲尔德(Leonard Bloomfield, 1887-1949)在《语言论》(Language,1933)中频繁引用。美国语言学会(the Linguistic Society of America)将叶斯柏森选为美国语言学会的荣誉会员,使之成为首批当选为该学会会员的欧洲学者之一(Falk,1992:465-477)。
乔姆斯基(Chomsky,1986:21-22, 1995/ 2008:3)对叶斯柏森《语法哲学》所阐述的普遍语法十分推崇,认为自己正是追随着叶斯柏森所勾画的研究方案来探究普遍语法的。实际上,普遍语法并非叶斯柏森所首创,早在1660年的《普遍唯理语法》中就早有论述。问题是:为什么叶斯柏森在时隔260多年后再次提起普遍语法?他的普遍语法与阿尔诺、朗斯洛的普遍语法有何异同?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是不是叶斯柏森所勾画的普遍语法?
本文在分析叶斯柏森普遍语法的基础上,拟从研究目标、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结论这四个方面,分别对比叶斯柏森的普遍语法与阿尔诺、朗斯洛的普遍语法以及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旨在进一步认识叶斯柏森普遍语法的价值所在。
对于叶斯柏森《语法哲学》的研究,目前学界主要关注的是该书的微观层面,例如,主语(subject)、宾语(object)、否定(negation)、主从式(junction)、主谓式(nexus)、三品说(three ranks)、专有名词(proper noun)等(Durbin & Durbin,1969;任绍曾,2000;郭茂生 吴爱珍,2000;张高远,2004;Rowlet,2007;郭威 张高远,2014;马军,2014)。然而,对于该书宏观层面的普遍语法却鲜有人讨论。
叶斯柏森的普遍语法思想在该书的序言中就有较为明确的说明:
我援引例句解释某种语法现象,有时候注明了出处,有时候没有注明,做法不完全一致。这里似乎也没有必要像我在《语法》(Grammar)一书中那样做。在《语法》中,准确注明所有引例的出处是我的原则;但是本书提到的许多语言现象,差不多是在任何一部用有关语言所写的书中都很容易地找到的例句。
(Jespersen,1924/2008: 2)
陈国华(1988: 67)指出:“所谓普遍语法,不仅是相对于各特定语言的语法而言,而且是相对于各具体时期语言的语法而言”。换言之,普遍语法里不区分语言的共时或历时的描写或研究。由此可见,叶斯柏森援引例句的标准符合普遍语法的基本特征。
《语法哲学》共分为二十五章,前三章在批判传统普遍语法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普遍语法思想:区分句法范畴(syntactic categories)和意念范畴(notional categories),并指出意念范畴是其普遍语法的基本内容(Jespersen,1924/2008: 55)。叶斯柏森(Jespersen,1924/2008: 57)认为,语法学家的任务是研究各种情况下意念范畴和句法范畴之间的关系。该书后二十二章主要探讨各句法范畴与意念范畴之间的关系。叶斯柏森所讨论的句法范畴主要有以下五类:1)词类(parts of speech),如名词(noun)、动词(verb)等;2)词的结合方式,即主从式(junction)和主谓式(nexus);3)句法成分,如主语(subject)、谓语(predicate)等;4)跟主语和宾语相关的句法范畴,如格(case)、数(number)等;5)跟谓语相关的范畴,如比较级(comparison)、语气(moods)等。
叶斯柏森(Jespersen,1924/2008: 52-54)认为,没有普遍的形态学,因为所有实际存在的构词成分及其功能和意义在不同语言中各不相同。在句法方面,人们一直倾向于认为,在人类的所有语言中一定存在某些共同点,因为这种共同点是建立在人类思维的本质,即逻辑上。然而,就具体句法而言,不同的语言有不同的句法范畴,如有些语言没有虚拟语气(subjunctive mood),有些语言中实词(substantatives)没有复数等。
在叶斯柏森(Jespersen,1924/2008)看来,“我们无须越出语法领域半步便可建立所有这些句法概念,然而一旦问它们代表什么时,我们立刻从语言领域走入外部世界或思维领域”。事实上,很多语法范畴与外部世界的某些东西存在明显联系,例如,数范畴与外部世界的“一个”或“多个”等具有明显的对应关系。然而,反映在人头脑中的外部世界极为复杂,因此,外部世界与语法范畴之间并不总是一一对应的,例如:
(1) Man is mortal.
人固有一死。
(2) Men were deceivers ever.
男人从来都是骗子。
例(1)的主语man是单数,例(2)的主语men是复数。然而,这两个形式在此处并非用于区别数(number),而是用于区别性别(gender)的:前者指不需区分性别的人类;后者指人类中的男性。换言之,语法中的数在此处就暗示着性别的区别。叶斯柏森(Jespersen,1924/2008: 55)认为,在以各种实际语言结构为基础的句法范畴之上的超语言范畴(extra-lingual categories)带有普遍性:某些范畴跟外部世界的事实有关,有些跟心理状态或逻辑有关。这个所谓的超语言范畴也被称为“意念范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意念范畴”均指实际语言中具有语法表现形式的意念范畴。
斯诺在苏区一次参观上政治课时曾问过这样一个问题: “红军在哪些方面比中国其他军队好?”一个眼光明亮的少年站起来回答道: “我只有一句话要说,我们红军就是人民!”我们红军就是人民,红军之所以深受老百姓爱戴,不就是因为他们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同人民群众生死相依、患难与共吗?
莱昂斯(Lyons,1966,1989/1991)认同叶斯柏森的意念范畴具有普遍性的观点,并将其运用于词类分析。林允清、马天卓(2013: 24)指出:“普遍语法才是《语法哲学》的重点和精髓”,因为全书五分之四的篇幅都在论述叶斯柏森的普遍语法思想,即句法范畴与意念范畴在各个方面的关系。然而,叶斯柏森的普遍语法与阿尔诺、朗斯洛以及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之间是否存在源流关系,目前还未见有人对此做过较为明确的阐释。对普遍语法的源流考察,不仅有助于认识叶斯柏森的普遍语法,还有助于明晰普遍语法现有的研究范式。
本节拟从研究目标、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结论这四个方面揭示阿尔诺、朗斯洛的普遍语法、叶斯柏森的普遍语法、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这三者之间是否存在源流关系。
3.1 研究目标
传统实证语法主要叙述具体语言的语法,因语言不同而不同;唯理语法重视明语法的理,同一解释可适用于不同语言(许国璋,1986: 4),例如,用表达的经济性来说明代名词的作用,用思维的方式来说明连词的作用。
阿尔诺、朗斯洛(1660/2010: 1)在《普遍唯理语法》的前言中写道,“我曾投身于各种不同语言的语法研究,这便促使我常常寻思那些造成一切语言共性和某些语言特性的原理”。后人推测这句话应出自作者朗斯洛之笔,因为他曾写过拉丁语、希腊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的语法(Rieux & Rollin,1975)(转引自陈国华,1988: 61-62)。该书作者认为,利用语言表达思想构成人类超越一切其他动物的最大优势,也是人类理性最明显的表现。
叶斯柏森(Jespersen,1924/2008: 48-49)也认为,普遍语法的获得应建立在对语言进行全面研究的基础之上,而不是根据某种先验的推测(priori supposition);无论词汇还是语法,任何两种语言之间的分类均不可能完全相同,所以需要尽可能仔细地了解具体语言中实际存在的区别,而不是建立一个未经该集团或该民族语感认可的、而且实际语言事实不能表现的范畴。
乔姆斯基(Chomsky, 1986: 21-22, 1995/2008: 3)声称,他自己跟叶斯柏森探究普遍语法的目标一致,均在试图回答以下两个问题:1)人类语言的共性是什么?2)人类为何能够说出自己从未听过或说过的句子?这两个目标似乎与叶斯柏森的目的一致。然而,他们对“普遍语法”的不同认识,就基本决定了所要探究的“语言共性”也存在本质性差异。乔姆斯基(Chomsky,1976: 29;1995/2008: 167)认为,普遍语法(UG)是一种遗传规定的生物属性,是语言官能的初始状态(the initial state of the language faculty)。乔姆斯基有关语言学的研究主要围绕这一假说展开,尤以“刺激贫乏说”(the poverty of the stimulus)为代表,为普遍语法提供足够“证据”,认为儿童之所以能够在短时期内习得语言,主要由于其与生俱来的“语言习得装置”(Language Acquisition Device, LAD)或“普遍语法”。
3.2 研究对象
阿尔诺、朗斯洛(1660/2010: 27)着重论述字母和文字背后所蕴含的原理或法则。该书作者认为,语言的物质层面,至少从声音的角度说,对于人类和鹦鹉是共同的;语言的精神层面却是人类理性最明显的一种表现,因为我们可用25个或30个音,组成数量无限的词来表达我们的思想。具体而言,阿尔诺、朗斯洛重点阐述的是词所蕴含的人类理性。姚小平(2010: vi-vii)指出,阿尔诺、朗斯洛只考察了富有屈折变化的印欧语,但并未涉及匈牙利语、芬兰语等黏着语或汉语等孤立语,所以“从经验层面看,《普遍唯理语法》是很不普遍的”。
叶斯柏森(Jespersen,1924/2008: 50-52)则不仅考察了印欧语等屈折语,还考察了汉语等孤立语,并发现语言的形式不仅包括屈折变化,还包括虚词和语序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叶斯柏森的普遍语法比阿尔诺、朗斯洛的普遍语法更为普遍,因为他不仅关注词所蕴含的原理,还关注句法背后的道理,所以具有更强、更具普遍性的解释力。叶斯柏森(Jespersen,1924/2008: 41-42)认为,句子并不是在言者的意识中一下子出现的,而是在说话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词元(word elements)→词(words)→词的组合(word combinations);在他看来,不同句法范畴代表不同意念范畴,例如,时(tense)范畴往往与现实世界的时间相关,性范畴一般与性别相关。同一意念范畴在不同语言中有不同的句法实现形式:有些意念范畴在一些语言中可能实现为句法形式,在另外一些语言中却未能或部分实现为句法形式;有些意念范畴在一种语言中实现为词的屈折变化,在另外一种语言中却实现为虚词或语序。由此可见,叶斯柏森拓展了阿尔诺、朗斯洛所考察的语言类型,并注重对句法范畴背后的意念范畴进行研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二者存在本质性差异,毕竟他们所关注的均是语言事实背后的普遍原理。
乔姆斯基(Chomsky,1957,1965,1981)主要寻求普遍语法在具体语言中的实现形式,其前期理论注重对具体语言的句法结构规则进行详尽的描写,后期则更倾向于从具体规则中抽象出较为普遍的原则,这一倾向在“管约论”(Government-Binding Theory)时期尤为明显。戴曼纯(2008: x)指出,管约论跟乔姆斯基之前的理论基本一致,均热衷于对具体语言事实的精细描述和阐释,但对提炼语言的抽象共性这一目标反而关注不够。随着具体语言所设置的参数数目越来越多,试图解释所有事实的语言理论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因为有些理论之间相互制约,所以引入经济原则成为该理论的必然选择。这也是“最简方案”(the Minimalist Program)诞生的主要缘由。
由此可见,叶斯柏森的普遍语法跟阿尔诺、朗斯洛的普遍语法基本一样,均对语言现象背后所蕴含的普遍原理进行探究。尽管前者更关注词所蕴含的普遍原理,而后者更注重隐匿于句子背后的原理。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则以验证普遍原理为目标,主要描述或呈现语言事实,以便验证普遍语法的存在。
3.3 研究方法
阿尔诺、朗斯洛主要探究词以及词的组合所反映的原理(阿尔诺 朗斯洛,1660/2010: 27)。他们所讨论的词主要包括:名词、代词、介词等。通过阐述这些词以及词与词的组合,概括出适用于几乎所有语言有关词类的普遍性准则。与之类似,叶斯柏森也根据具体语言的语法范畴来探究人类语言的普遍共性;主要讨论以下句法范畴:词类、主语、谓语、语气、否定等;通过探究这些句法范畴背后所蕴涵的原理,进而寻求“最接近普遍语法的路径”(Jespersen,1924/2008: 57)。相比之下,叶斯柏森所讨论的句法范畴不仅包括阿尔诺、朗斯洛所阐述的词类范畴①叶斯柏森认为,词类也属于广义的句法范畴(Jespersen, 1924/2008:60)。,还包括主语、宾语等其他句法范畴。从经验层面看,叶斯柏森的普遍语法比阿尔诺、朗斯洛的普遍语法更为普遍。
生成语法追求描写的充分性(descriptive adequacy)和解释的充分性(explanatory adequacy):描写的充分性,旨在对具体语言的诸多现象进行详尽的描述;解释的充分性,旨在解释这些语言知识在言者和听者的大脑中如何呈现(Chomsky,1995/2008: 3)。从生成语法的演进路径来看,乔姆斯基其实一直关注的是对句法的描述;而他之所以对句法进行详尽的描述,主要为了论证普遍语法,即语言的创造性使用背后所隐藏的那个具有普遍性的语言运行机制。换言之,乔姆斯基是以“提出假设——验证假设”这一基本路径来寻求普遍语法的。
由此可见,叶斯柏森与阿尔诺、朗斯洛探究普遍语法的路径基本一致,均从特殊到一般、从经验到理性、自下而上的归纳法,旨在寻求不同语言事实背后的意念范畴。乔姆斯基所采取的研究路径则是从一般到特殊、从理性到经验、自上而下的演绎法。
3.4 研究结论
阿尔诺、朗斯洛概括了两条普遍语法原则:1)一致关系,即词与词之间要相互协调;2)支配关系,即一个词能导致另一词的形式发生变化(阿尔诺 朗斯洛,1660/2010: 183)。一致关系在所有的语言里均相同,因为这是词与词之间的自然顺序使然,例如,名词要求形容词与之在数上保持一致;支配关系在不同语言中的差异性却较大,因为有的语言使用格来表示支配关系,有的语言不用格,而只用一些小品词来表示各种格的概念。就支配关系而言,该书作者(阿尔诺 朗斯洛,1660/2010: 27)认为,所有语言均具有以下五条普遍准则:1)没有一个主格不与动词或暗示的动词相关;2)没有任何一个动词不与主格或暗示的主格相关;3)没有一个形容词不与名词相关;4)在话语中,没有一个主格不由另一个名词支配;5)动词支配什么样的成分,常常是从各种格所内含的不同关系之中进行选择,而这种选择往往是任意的习惯使然。胡明扬等(1988/2007: 21)对上述五条准则提出质疑,认为这五项准则实际上只适用于形态较为丰富的印欧语,并不适用于像汉语之类等形态不够丰富的语言。本文认为,一致关系在汉语里也几乎找不到,所以《普遍唯理语法》的普遍原则还不够普遍。
叶斯柏森(Jespersen,1924/2008:108-131)也概括了两条普遍语法原则:主从式(junction/ subordination)和主谓式(nexus)②本文认为,这两条普遍语法原则是布龙菲尔德(Bloomfield, 1933)在《语言论》(Language)中所提出的向心构造(endocentric construction)和离心构造(exocentric construction)的雏形。。主从式是由两个词语相对偶然地结合在一起来表达一个整体或单个概念,其中,次品或修品作为一种标签或区别性标记与首品词相结合,例如,“一只狂吠的狗”(a furiously barking dog);主谓式总是包含两个互不相关的概念:次品词增添了陈述对象新的意义,例如,“一只狗在狂吠”(the dog barks furiously)。从表面看,叶斯柏森的主从式和主谓式类似于阿尔诺、朗斯洛的一致关系和支配关系。然而,主从式所反映的限定或修饰关系比一致关系更为普遍,因为处于主从式中的两个句法成分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形式上的一致关系,例如,汉语的“我的妈妈”,并不需要“我”和“妈妈”在性、数、格等方面保持一致。主谓式的实现方式不仅体现在动词对其所支配名词的“格”进行控制,还体现为谓语与主语或宾语之间的陈述关系,这是阿尔诺、朗斯洛所未涉及的。
早期的普遍语法研究主要关注两类规则,即短语结构规则(phrase structure rules)以及转化规则(transformational rules)(Chomsky,1957);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普遍语法研究尝试从具体语言的规则中抽象出普遍语法原则,如“结构依赖原则”(Structure-dependency Principle)(Chomsky,1965,1971);到八十年代,乔姆斯基提出“管辖-约束理论”(Government-Binding Theory)(简称“管约论”),也称为“原则-参数式”(Principle & Parameter Approach),并提出一系列句法原则,如“投射原则”(Projection principle)、“移位原则”(Principle of Movement)、“空语类原则”(The Empty Category Principle)等(Chomsky,1981,1986)。徐烈炯(1984:13)认为,在“管约论”中,对“空语类”(the Empty Category)的研究占据乔姆斯基理论的中心位置,主要包括两种“移位”(movement),即NP-移位和Wh-移位。库克、纽森(Cook & Newson,1996/2000: 26-30)认为,“管约论”的核心概念就是“移位”(movement),但对移位的普遍性表示怀疑,因为有些语言几乎不涉及移位,如马来语和日语,并认为目前普遍语法只有一个可以值得推敲的普遍性假设,即“结构依赖性”(structure-dependency)。
然而,乔姆斯基(Chomsky,1995/2008,2001)在“最简方案”(the Minimalist Program)中放弃了“管约论”的核心理念“管辖”;后来,他又逐步淡化了“移位”这一根本性概念,用“合并”(merge)取而代之,例如,动词短语可以表示为[V[VD[DN]]],即限定词D与名词N先合并形成短语,投射D,V与限定词短语DP合并,形成新的短语,投射V,至此,短语结构理论从句法中被清除(戴曼纯,2008: xiii)。这一时期,乔姆斯基只关注一个句法原则,即“经济原则”(the Principle of Economy)。然而,这一原则是否只为语言所独有,恐怕还得划一个问号,不过,这已超出本文的研究范围。
从语言理论的普适性看,叶斯柏森的主从式和主谓式比阿尔诺、朗斯洛的一致关系和支配关系更为普遍,因为它们对印欧语等屈折语和汉语等孤立语均具有较强的解释力。由于一致关系是主从式的一种,支配关系也是主谓式的一种,所以叶斯柏森的普遍语法原则和阿尔诺、朗斯洛的普遍语法原则之间是一脉相承的包含关系,而非对立关系。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经历了从规则(rule)到原则(principle)的发展历程,他后期的“合并”理念实际上是把DP的生成机制与VP的生成机制均归因于中心语(head)投射所致,而这些投射的背后机理均是语言的“经济原则”。这一原则是否具有更强的解释力还有待论证,但至少它跟叶斯柏森所概括的两条普遍语法原则存在本质性不同。这一差异可从人们辨认中心语的不同上得以管窥,如“a furiously barking dog”(一只狂吠的狗),在叶斯柏森的普遍语法体系中,“dog”是中心语,而在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体系中,“a”才是中心语。
本文以阐释叶斯柏森的普遍语法为重点,而某一理论的特点只有在与其他相关理论进行比较之后方可显现。叶斯柏森的普遍语法提出之前,早已有阿尔诺、朗斯洛的普遍语法;在它之后,又有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本文从研究目标、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结论这四个方面,分别比较了叶斯柏森的普遍语法与阿尔诺、朗斯洛的普遍语法以及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研究发现,叶斯柏森的普遍语法进一步发展了阿尔诺、朗斯洛的普遍语法,但与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源流关系。尽管他们均秉持理性主义哲学观,但其所探究的普遍语法存在本质性差异:叶斯柏森与阿尔诺、朗斯洛类似,其普遍语法是以探究具体语言背后的普遍原理为目标的唯理语法;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却是以验证普遍原理为目标的实证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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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Jespersen’s Universal Grammar
Jespersen’s Universal Grammar has been regarded as the focus of The Philosophy of Grammar, which is to explore the universalities of human languages. However, the concept of Universal Grammar is not coined by Jespersen, instead, it was initially discussed in 1660 by Arnauld and Lancelot, and recently it was worshipped by Chomsky. This paper firstly presents the general idea of Jespersenv’s Universal Grammar, and then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s among the three traditions of Universal Grammar. The finding shows that Jespersen’s Universal Grammar has developed Arnauld & Lancelot’s Universal Grammar, but has no direct relationship with Chomsky’s Universal Grammar.
Universal Grammar; Jespersen; Arnauld & Lancelot; Chomsky
H0
A
2095-4891(2017)02-0075-06
孟瑞玲,博士生;研究方向:英汉语言对比与语言教学
通讯地址:100089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 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外语与教育研究中心
① 本文写作过程中得到陈国华教授的悉心指导,笔者深表谢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