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杰
摘要:“营改增”是顺应中国产业结构转型而出台的,其目的在于避免营业税本身存在的重复征税现象,完善增值税的链条。本文结合建筑行业自身的特点就“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进行了针对性分析,并给出了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行业;影响
1“营改增”概述
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高速的发展,但同时造成的一系列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忽略的,比如环境污染,产能过剩等,但是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核心在于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高新服务业发展层次低——我国目前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达到50%左右,而第三产业所占的比重仅仅有30%多,并且在第三产业中,也主要是以低端的服务业为主。由于没有高新服务业的支撑,第二产业中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比比皆是。为了使中国经济得到更加持续更加健康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转型也逐步提上日程,“营改增”就是顺应这样形势所实施的。因此“营改增”最大的意义也就在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促进我国的低端服务业逐渐迈向高端服务业。
2“营改增”应用于建筑业的背景和意义
“营改增”是顺应中国产业结构转型而出台的,因此其最大的意义也在于此。理解这样的意义,我们必须搞清楚两个“如何”的问题——“营改增”如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由第二产业为主转向以第三产业为主,如何促进我国的服务业由低端服务业转为高端服务业?首先从营业税和增值税本身说起。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七项劳务(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劳务),一律采用比例税率,其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值额进行征税,基本税率为17%,具有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协作的优点,其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我国目前的税收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征收的格局,二者并存之最大缺陷在于:第一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营业税本身存在重复征税现象,第二增值税的链条不完善。
3“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3.1建筑原材料、构配件进项税抵扣
建筑产品有别于一般产品,其庞大性、周期长、费用高等特点决定施工的复杂性、参与方的多元性。特别是建筑施工中用到的材料占造价的比重比较大,材料供货周期比较长、来源比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而且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具有多元性,往往一个工程存在多种承包方式。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施工地点各不相同,但就一个项目可以实现同种材料一方供货,但是就建筑企业来说很难实现,所以存在多个供货源,所需材料零散,特别是材料供应商大部分是个体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很难实现抵扣。
3.2建筑劳务分费用
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区别很大了。由于建筑行业的劳务分包大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而工程造价中人工成本又是大头,约占总造价30%。销项税交了很多,高达11%,但进项税抵扣得很少甚至没有。如果不计进项税额,企业税负大幅增加。即使计入进项税额,由于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难度大,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有限。
3.3营改增后的“甲供”与“专业分包”
营改增后,采购进货就能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大宗材料是甲供,建设单位可以享受抵扣此进项税,而承包商失去这块利益。所以,承包合同对甲供必然成为博弈的焦点。如果钢筋和混凝土甲供,建企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抵。
营改增对建企不利,对房企有利。根据现在的承发包模式,总承包、专业分包形式,门窗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外墙涂料或面饰工程、金属栏杆等均分包,这样,建企可抵扣的进项税没多少,而房企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多。
3.4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较大的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原来缴纳3%的营业税,“营改增”后企业缴纳11%增值税,纳税的时间节点对建筑企业来说将对企业现金流量带来较大压力。企业应控制缩短支付款、取得增值税票与工程结算付款的时间差,尽量减少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
3.5“营改增”后建筑工程合同签订
由于建筑业普遍存在挂靠、资质共享、转包、分包等形式,营业税制下这些都不是大问题,然而,营改增后问题就就来了。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不能实现分包成本进项税抵扣,影响进项税抵扣。
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总包方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物资、设备机械大多采用集团集中采购模式,以降低工程成本。由于合同签订方与实际适用方名称不一致,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需要调整原有的经营模式,统谈、分签、分付,才能抵扣。
4结论
“营改增”不仅是一种计税模式的改变,对建筑行业来说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如何把握政策,合理化解“营改增”对工程造价造成的影响是当前建筑企业不可忽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