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7-02-04 15:17郑锦华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29期
关键词:问题及对策建筑业营改增

郑锦华

摘 要: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5月1日起全面试点“营改增”,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建筑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遇到了什么样的困难?面对“营改增”挑战如何顺利过渡?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尽量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为此,阐述建筑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9.067

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行业全面试点“营改增”政策,税改政策的执行,将有效规范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使得建筑业形成一个完整的抵扣链条,在“营改增”过程中,国家作出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承诺,但是这个“红利”能否落在建筑企业,需要企业积极寻找适应“营改增”的方法,提前做好税务筹划,将国家给的“红利”装在口袋。

1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1.1 “营改增”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营改增”后,首先,将建筑业归类为销售服务的建筑服务,对建筑企业从事的服务内容,应选择相应的类别,确认税率。如市政建设中的城市装饰工程,街道摆放花卉,你应该把它归入花卉的销售还是归入建筑服务中的装饰服务呢?如果界定错误,将会影响企业的税负。对于建筑企业的混合服务和兼营项目,如即从事混凝土、预制品等的销售,又从事建筑服务的企业,因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应区分核算,这都会影响企业的税负。

其次,建筑业税率由营业税率3%,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对于包清工及甲供工程项目,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征,征收率3%。建筑企业是否选择简易计征,取决企业年收入及当期进项税额。对于选择简易计征的项目,由于计税价格的变化,税负可以减少。但对于一般纳税核算的建筑企业,进项税额取得的多少,直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

最后,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按照“营改增”的规定,对于2016年5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建筑企业使用的设备或者不动产,可以选择租赁或者购入等形式,但应如何选择适当的方式来减轻企业税负。

1.2 “营改增”对企业机构设置及管理模式的影响

建筑企业一般有许多分公司,各分公司实施的项目不同,有的项目虽说利润少或者没有,但可以获得较多的进项税额,有可能存在进项大于销项。如果分公司为独立核算法人,整个建筑企业不能整体汇算清缴,部分进项税额不能获得抵扣,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建筑企业中的服务部门,为企业提供了服务,由于没有单独核算,不能为企业提供进行税额。根据以上分析,企业机构设置影响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过程中,由于一些企业的管理模式还停留在以前“以包代管”的形式,弱化了企业的管理,制约着企业的发展。项目的“内部承包”、资质挂靠等现象较为严重,企业不能参与项目的管理,合理调配资金和控制成本,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整体管理。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税务部门对总分公司纳税及总分包项目进行了要求,总分公司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在分公司进行预缴,总公司汇总申报,分包项目执行备案制度。征收增值税后,这类企业的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用,迫使企业改变管理模式。

1.3 “营改增”过渡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由于建筑业多数工程项目建设期长,存在跨期项目,该项目已经开始施工,部分成本已经支付,有的工程已经全部完工,但存在工程结算不及时现象,或者项目不能及时验收评审,如果企业按照一般征收11%的税率缴税,明显企业的纳税金额就会提升。还有的企业在4月30日以前已经开工,但是大部分成本还没有开支,还未取得进项税额。“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方法计税的规定,对于建筑老项目可以选择从简计税,但怎样确定为老项目,是否选择简易计征,这就需要我们找出依据,按照最有利于企业的计税方法处理。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或者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怎样界定为包清工工程或甲供工程,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什么,对税收有什么样的影响,如何来测定是否选简易计税方法。这些问题都影响着企业的税负。

1.4 “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难度加大。增值税是价外税,由于企业还沿用以前的费用定额和结算方式,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复杂,需要在材料购进与分配、成本费用分配时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

增值税是以票控税,保证三流统一,对发票的管理非常严格,有些建筑企业还不能适应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像专用发票需从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但是企业由于工程款拖延,经常延迟支付材料设备等款项,发票流转不及时或流转不到财务部门,影响了进行税额的认证工作,导致发票超过认证期限。建筑企业应加强发票的管理。

2 建筑业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的具体措施及办法

2.1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的几点建议

建筑企业应合理利用“营改增”政策,结合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建筑项目特征,仔细进行梳理,认真筹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达到节税目的。建筑企业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准备。

2.1.1 合理认定项目的归类

建筑企业按照工商部门审批的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建筑项目,依照建筑服务的具体内容,建筑企业应合理界定项目的归类,确定税率。建筑企业应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因为混合销售的纳税主要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但对于建筑企业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

2.1.2 认真分析成本结构

认真分析项目成本构成,以及那些成本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和相应的税率。对于建筑企业,人工费可以选择工资支付形式,还可以选择劳务服务,进项税率为6%;材料费中,按照主要材料的占有比例预计企业进行税额,其中钢材、木材等的进项税率是17%,砂石及混凝土的等地材的税率可以选择简易计征,进行税率为3%,水、电的进项税率分别是3%和17%;对于机械费的使用,可以选择租赁或者购置,进行税率是5%或者17%。建筑企业应结合项目成本中各费用项目的比例,对进行税额提前预计,在招投标时,按照项目特点做好项目税务筹划工作。

2.1.3 加强材料、服务的采购管理和固定资产的管理

建筑企业在材料物资采购时,应认真选择供应商,不光要考虑到材料物资的质量和价格,对供应商的纳税资格的选择也很重要。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需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进项税额只有3%,如果价格同一般纳税企业的价格相同,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就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提供的价格更低,企业应该在可提供的进项税额和价格降低程度之间进行比较,来决定选择供应商。

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购入的机械设备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获得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建筑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非常重要,影响着企业的进行税额。建筑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可通过外购或租赁获得,都可获得进项抵扣。建筑企业在租赁固定资产时,获得的进项抵扣是稳定而持续的。而外购固定资产,可获得大额进项抵扣,但是却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企业应合理分析企业经营状况,在存在大量增值税销项时,固定资产购置可取得大量的进项来抵扣;对于比较稳定的企业,应选择租赁固定资产。

2.2 合理设置企业机构,规范企业管理模式

建筑企业根据经营项目特点,出于节税目的,应灵活设置机构。对集团公司中部分子公司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现象,建筑企业应把下属公司设置为分公司,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整个企业集团就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全部抵扣,避免增值税税负增加。对于一些服务和销售部门,可以设置为子公司,单独进行核算,为企业提供相关进行税额。

在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中,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税暂行办法,以及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中的要求,建筑企业应统一管理,合理调配资金,制定总分公司管理制度,严禁资质挂靠等现象。总分公司的纳税申报,需制定总分机构纳税申报制度,规定纳税汇总时间,及时汇总进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和应缴增值税清算。建筑企业应加强分包项目的管理,设置预缴税款台账,制定严密的分包管理制度。

2.3 合理利用“营改增”过渡政策

对于过渡政策中的老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项目,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但是对于建筑企业的工程老项目,应该按照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分析,按照后续可取的进行税额的多少,来判定是否选择从简计税,对于选择简易计征的项目,应及时备案。如果企业是按照工程结算进度收取工程款并能够及时确认工程成本,后续成本中能够取得专用发票,取得的进项税额较大,这时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如果建筑企业的老项目已经完工或者快要完工,只剩尾留的款项,或者项目后续成本中可取得的进行税额较少,应选择简易计征。

“营改增”过渡政策中提到以清包工方式或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征。尤其房建工程,大多采用这种形式,即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施工单位仅投入人工及部分材料费。建设单位选择清包工方式或甲供工程的原因主要是:第一是为了避免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影响厂房的质量,第二个原因是节约成本同时,也为减少房产税提供了保证。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总分包合同明细中人工费为主要费用,有明确建设方提供主要材料的条款等。清包工项目或甲供工程中人工费占主要费用,但是人工市场的不规范,很难取得进行税额抵扣。为规范劳务市场,国税总局在2015年第34号中,已经明确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可以选择两种模式,要么作为工资薪酬,要么作为劳务成本,企业需统筹计算企业的整体税负,综合考虑后选择人工成本方式。企业取得人工成本的进项税额抵扣,由于劳务服务的税率为6%,对于建筑业而言,只是杯水车薪,需规划后选择计税方式。

2.4 加强财务管理力度

按照“营改增”政策出台,要求财务人员熟悉政策,提出具体的税务筹划安排,适应“营改增”带来的核算模式的改变。大力宣传税改政策,为各业务部门讲解政策变更后对企业的影响,需要各业务部门配合的事项,提前做好准备,配合“营改增”政策的执行。

建筑企业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以及认证工作,设置票务管理岗位,严格票务管理,制定票据管理制度。认真检查增值税发票的完整性、真实性,做好专用发票的登记认证工作,避免逾期无法抵扣而产生的税额风险。按照税务期限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整理装订,以备后续查找。对外开具发票时,须符合单位的经营范围和对应的税率,按照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发票。严格发票登记管理,确保开出的每张发票都能查找。

参考文献

[1]财税[2016]36号文件及其4个附件[Z].

[2]魏燕燕.“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5,(2).

[3]黄新颖.“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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