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林玉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关于我国空间权的构建
郭林玉*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土地的需求已不再局限于地表,地上及地下的空间成为追捧之地。但我国关于空间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太过于笼统,并不适应当代中国的建筑水平以及对空间高效利用的发展要求。
空间权;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空间权产生的原因
空间权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和人口快速增长等诸多因素结合在一起而催生的一项民事权利。归其原因主要是:1、城乡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导致城市的不断扩大,加之人口基数大这一事实以及人口的膨胀引起人们对土地空间需求也在不断地扩大。但是土地的有限性却限制人类的发展进程,因而人们对空间的需求从平面转向了地上和地下。2、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科学技术的日臻完善为人类利用土地的上下空间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从而刺激人们对土地的欲望。
(二)空间的法律界定
由于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膨胀,人类对土地的需求不再单纯局限于地表,而是急迫的希望利用空中的空间以及地表以下一定深度的地下空间。然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位置的固定性,使得人类不得不把土地的利用方式从平面转向立体化利用,以此来缓和人地矛盾。同时,如今我们对物的界定更注重于物的价值性能,即能为人所控制利用,并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求,即可称为物。显而易见的是,空间绝对具有利用价值,因而将空间定性为物也是符合定义的。
(三)空间权利性质纷争与定位
我国对空间权是否能够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存在较大的争议,大体上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空间权否定说
该观点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对地上、地下及空间的权利,空间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因而,空间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也不能作为一项全能而存在。空间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题中应有之意而已。
2.空间权肯定说
该种观点认为,如果笼统地将空间权归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畴,将会引发权属不明的纠纷,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不利于空间财产的价值实现以及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空间权综合说
梁慧星先生支持空间权综合说的观点,空间权是作为物的一种权能存在的。空间权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而来的,它只是物权法中的权利客体,但却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我们可以将与空间有关的各种全能归入邻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以及农用地使用权当中,并以这三种权能相关的法律规定适用于空间权,从而可以避免重复立法的繁琐。
对于以上三种观点,各有其合理的地方。笔者更加赞同肯定说的观点。土地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提供生活场所,只有最大限度的利用土地及空间才能减少人多地少的矛盾,才能更好的实现物尽其用。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说,并没有承认空间权是一种单独用益物权。对于空间权的性质、空间权的划分和空间权的利用原则也没有进行系统而细致的规定。因而使得大量的空间得不到合理、有效的利用,造成空间分层利用的浪费和综合效益不明显。因而从空间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和我国当前的土地利用现状来看,构建空间权是十分需要的。基于上述的种种因素的考虑,本人对于我国空间权的构建提出以下几个浅薄的看法及观点。
(一)空间权的性质
第一、空间权是一种财产权。空间的合理利用可以弥补了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有限性的缺点,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因而空间权成为一种财产权已是不争的事实。空间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理所当然的可以进行抵押、担保和转让,从而实现空间权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还可以将空间分成不同的层次进行利用。
第二、空间权是一种物权。空间虽然不是有体物,但是却可以通过科学技术明确其“六至”。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明确各层空间的空间范围,对各层次的范围进行相关的登记,明确相关的权利归属,提高空间利用率。
第三、空间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空间权并不能简单地归入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他用益物权之中。若仅仅将空间权归入某一个用益物权之中或者多个用益物权之中,很多现实问题将得不到更为妥当的处理,空间的效益就得不到最大程度的实现,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便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二)空间利用原则
对土地空间的开发利用不是限制的,我们不能无度开发、无序开发最终造成更大的浪费。对空间权的开发利用我们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从而使得空间的开发利用合法、有序、高效。
第一、空间开发的无害性。对于空间开发的高度或者深度,应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二、公益事业发展以及国家征收具有优先性。国家征收必须遵循三个原则:(一)公用征收目的性原则,这是基于我国对于征收的相关法律条文而提出的。(二)合法性原则。(三)公平补偿原则。对于空间权的征收务必做到“两个维护”和“两个保障”。
第三、空间利用的可持续性。对空间的利用不能无度开发,我们应当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当然,本人认为在地下隧道、管道铺设等全国性工程时建立全国性的登记系统十分必要。如果地方政府个顾个的进行规划,就很有可能造成各省各市的地下隧道等地下设施不连贯。也许再拆再建的反复工程会不断上演,又或者减少了空间本应该有的利用价值。
(三)空间开发的登记制度
空间权是一种物权,通过公示制度,能够确定相关的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空间划分出其具体的开发范围,权利人就能在规定的具体范围内对该空间进行利用。
当空间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时,要确定空间的权利人,我们可以通过登记制度来明确。从而更好的维护一物一权原则,也更好的维护空间权利人的使用权利和利益。比如:当一个空间被多次进行交易时,就好比一房多卖,这时候公示的效力就可以得到彰显,相关的当事人就可以到登记机关去查询信息来解决纠纷。或者是某些不法分子想进行多次买卖时,权利人可以查询信息,减少经济、时间损失。对于特殊的工程浩大的地下工程进行全国性的规划和登记,是解决“多重管理”必不可少的方法。
[1]王利明.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J].法律科学,2007(2):7.
[2]李亮.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干问题研究[D].东南大学学位论文,2014(4).
郭林玉(1992-),女,汉族,河南林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5级民商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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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9-01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