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 陈雅倩 刘家良 张裕驰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系,河北保定 071000)
司法信息安全主要是政府部门为了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在这些措施中,立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工作。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突出,世界很多国家都加大了对破坏网络信息安全的打击力度。
美国是当前世界最发达国家,也是互联网技术的发源地和网络技术最为先进的国家。二战之后,美国历届政府都非常重视网络信息安全,网络在美国有着很高的普及率,这也使得其非常重视网络信息安全,该国在司法信息安全方面也采取了很多措施。
早在1977年,美国就颁布了《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案》,首次在法律体系中纳入计算机系统,使得信息安全开始被大家重视。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为了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就更加注重司法信息安全建设。1981年,美国成立了计算机安全中心,用来负责网络信息安全。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禁止利用电子计算机犯罪法》。1986年,美国颁布了《计算机诈骗和滥用法》。在该部法律中,没有授权而私自盗窃政府机构数据,或者对政府机构网络信息恶意破坏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1987年,美国政府又颁布了《计算机安全法》,这部法律也成为了当今美国司法信息安全中的根本大法。
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随着网络技术开始走入普通人的生活,个人网络信息安全也逐渐被人们重视。美国政府颁布了《公共网络安全法》,重点保护公共网络信息安全。同时,1997年,《联邦互联网隐私保护暂行条例》规定,公民个人的网络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泄露公民的网络信息。到了21世纪,美国在司法信息安全工作方面,还先后制定了《网络信息安全加强法》、《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等法规。经过多年的努力,美国在网络安全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专门成立了直接对总统负责的“网络办公室”。2014年,奥巴马总统还启动了《网络安全框架》,美国在司法信息安全工作方面又进了一步。
作为欧洲最发达国家之一。德国的网络技术发展程度高,互联网普及率大,因而德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司法信息安全工作。在司法信息安全方面,德国很早就通过立法的途径加强对互联网及网路信息的保护力度,以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在法律方面,德国适应于司法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既有德国自身制定的法律,也有欧盟统一制定的法律。
1992年,欧盟制定了《有关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用来加强数据库的信息安全保护。同时,为了加强欧盟各国之间在司法信息安全方面的合作力度,欧盟颁布了《信息安全框架决议》。德国作为欧盟的重要一员,在该决议的帮助下,其司法信息安全工作开始了新的篇章。并且,根据该决议,欧盟也成立了网络信息安全委员会,专门负责为欧盟成员国的司法信息安全工作提供咨询。
1996年,德国政府公布了《信息2000报告》,在该报告的基础上,德国还制定了《多媒体法》,也就是《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专门用来规范网络信息行为。《多媒体法》涵盖了电子签名、个人网络信息保护和信息犯罪等多个关于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此外,德国还制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法》,该法要求,网络信息的提供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提供的网络信息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
此外,欧盟和德国还先后制定了《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协定》、《网络刑事公约》、《联邦数据保护法》、《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等多部法律,用来保障司法信息安全。2014年,德国总理默克尔还与其他欧盟国家领导人探讨成立欧盟自己的独立互联网,用以强化当地的网络信息安全。
早在1995年,《俄罗斯宪法》就将网络信息安全纳入国家根本大法体系中。在此基础上,俄罗斯制定了《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应该将网络信息安全作为工作重点,用以支持联邦的网络信息化工作。这部法律也成为了俄罗斯司法信息安全中的重要法律,也是其后来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工作的基础。1999年,俄罗斯颁布了《网络立法构想》,该方案中规定,政府应该加大对个人的网络信息保护力度,并提出了要加强司法信息安全工作的必要性。2000年,俄罗斯还制定了《国家信息安全学说》,明确了联邦政府网络信息安全的方法和原则,这也成为了联邦政府司法信息安全工作的立法起步。2001年,俄罗斯制定了《电子数字签名法》,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
此外,俄罗斯还制定并且修改了《电子合同法》、《电子商务法》、《信息保护设备认证法》等多部法律,这些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了联邦政府的司法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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