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雅玲
中共法库县委党校,辽宁 法库 110400
论物权法的若干法律问题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
奚雅玲*
中共法库县委党校,辽宁 法库 110400
近现代民法体系中,善意取得制度属于代表性的民事物权制度。市场经济运行中,该项制度对商品流通、交易保障以及秩序稳定均有很大的帮助。现阶段,很多国家中均已明确和构建了该项法律制度。本文根据物权法所提出的各项规定,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形成背景和成立条件,同时从理论视角对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作出初步地探讨。
物权法;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行为;赃物
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年10月1日,该项法规生效和施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物权法属于基础性法律。它直接和经济制度的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群众利益的维护相关。作为市场经济最为基础性的法律,物权法和我们的民生有很大的关联。该项法律的颁布,对经济发展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均有非常深刻的发展意义。
善意取得也被叫做即时取得,即无权处分人在不法的情况下,将受托范围内的动产/不动产等其他财物向第三方进行转让;若受让人秉承善意的心理来获取该项动产,则受让人拥有对该物的绝对所有权,而原权利人则不再享有所有权。
从立法宗旨上看,善意取得制度更多的是为了对第三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的保护,使交易秩序能够达到平衡,促进静态、动态安全的有效调和。现代法律,将重点放在动态安全的维护上。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使交易活动变得更为安全,操作更为迅速。较高的公信力,这是善意取得制度得以存在的重要前提。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种交易活动大幅增多,物的占有权和本权之间的分离,早已沦为常态。商品交易活动中,若过度地维护财产静态的安全,那么所有的交易中买受人都要对交易双方之间进行调查,判定其究竟有无相应的处分权。显然,这将扩大交易成本,同时也会让购物者感到不安,担心遭遇损害,从而扰乱市场交易的健康秩序。①所以,在财产静态、动态的安全保障上,各个国家在对民事立法政策进行设计之前,也会从理性的角度来对利益进行衡量,对价值作出评判。该种选择,无疑是艰难的。到最后,真权利人自身的利益将会受损,才能维护所谓的交易安全。可以说: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近代各个国家比较普遍的民事立法政策,目的是为了保障市场制度,维护交易安全。
对民事立法来说,善意取得的明确无疑是重点,更是要点。为避免该项制度遭到不法使用,立法中需对善意取得设定具体的标准和条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提到:“无处分权人,若是把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受让人进行转让,则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对该物权进行追回;满足如下条件的,受让人可以依法获取该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并行使绝对的所有权,法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一)受让人,带着善意的心理接受了该不动产;(二)通过适当的价格进行转让;(三)转让出去的不动产以及动产,已按规定进行登记,无需登记的同样已对受让人进行交付。根据前款相关说明,受让人获取对不动产以及动产的绝对所有权,则原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向无处分权人提出请求,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若当事人在获取物权的时候属于善意心理,则根据上述前两款进行处置。”这说明,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下列的条件和要求:(一)出让人,本身无权进行处分;(二)受让人在对该不动产进行受让时,带有明显的善意;受让人,应当保持善意的心理。善意,也可理解为不知情,也就是在不清楚受让背后的影响,不了解法律事实的某种主观状态。善意,即受让人本身并不清楚占有人的底细,不知道不动产实际上是非法转让所得。②善意取得,也就是受让人不清楚转让人实际上属于非法转让,错误地将其看作所有人,或是其他可以对该财产进行处分的人。出于转让物相应的环境,他不清楚占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转让。若是对让与人自身的行为能力、意思理解以及代理权有所误解,则法律不会对其提供善意取得方面的保护。该种善意保护,较好地体现出了物权法所遵循的公信原则。(三)通过合理价格进行转让,受让人在接受动产或者是不动产时,应当用和市场接近的价格进行购入。若不然,则善意取得不成立;(四)转让出去的不动产等,根据法律条文已按需进行登记,无需登记的也早已和受让人之间进行交付,则善意取得的认定需和物权变动常规的方式保持一致。
根据民法理论,有两类动产均和善意取得制度中规定的动产相适用。一种为委托物,另一种则为脱离物。委托物,即满足所有人的意愿,失去借用物、保管物以及租赁物等。脱离物,丧失遗忘物、遗失物以及盗窃物等原本不属于自身的东西,且不符合所有人的意愿。针对委托物,在满足善意取得基本要件的情况下,马上可见善意取得的成效。也就是:善意受让人马上就能获取所有权,而原所有人没有权利再向受让人提出偿还的任何请求。针对脱离物,在满足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时,其效果并非马上产生。全部人,均在两年时间内拥有合法的取回权。只有二年期满以后,所有人没有要求取回,善意受让人才能正式拥有所有权。为维护公共交易的可靠度,法律需规定:即便是脱离物,若善意受让人是在拍卖或公共市场两个渠道中进行获取,则取回时应当向受让人偿还相应的价金。
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中的有效确立,是民法立法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它牵涉到民法财产所有权中所有静、动双方的安全之保护事宜。保护静的安全,相当于对所有权提供全部的保护;而动的安全则仅仅是对财产流转提供相应的保护。从根本上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维护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保障所有权人各项利益的同时,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稳定。此外,它注重对善意受让人自身的利益给予保护,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 注 释 ]
①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68.
②王泽鉴.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03.
[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王泽鉴.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李建伟.民法60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2.
[4]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
奚雅玲(1976-),女,辽宁沈阳人,本科,中共法库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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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4-02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