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小费”惯习

2017-01-30 22:02
山西青年 2017年6期
关键词:小费导游

朱 未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刍议“小费”惯习

朱 未*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小费作为一个西方许多国家长久存在的惯习,在中国却迟迟得不到合法的地位,其原因不仅在于国人错误的价值观,还在于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现行国家法律未能充分关注“自然法学派”所注重的道德因素。因此,通过推行小费,而逐步达到呼唤法律的回归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小费;惯习;礼物经济;旅游法规

“一个习惯……在法院适用之前,当其还没有法律制裁的外在形式的时候,习惯,仅仅是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的一种规则。”“小费”作为世界上部分国家还依旧存在的习惯,它所展示的人们交往中的规则之原初形态与特征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其展现出的不同于现代法律文化的朴素本质也值得我们借鉴,对于现今社会中的种种矛盾解决具有良好的启发意义。

一、小费的历史概况与特征

研究者们一般认为小费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因其当时酒店的桌子上会摆着一个写有:To Insure Prompt Service(保证服务效率)的罐头。用餐顾客如果能自觉将零钱放入罐头中,就会得到酒店服务人员迅速和周到的服务。这个标语的首字母联起来是TIPS,如今小费惯习全球各地流行着,如今世界主要国家的小费收取情况致如下:在美国、加拿大是一定要给小费,一般占消费额的15-20%;在日本一般不给小费,有时只需在进入饭店门时给女服务员支付小费即可;在新加坡,付小费是禁止的,支付小费是一种消费者抱怨服务太差的方式;在法国,小费不能低于总价款的10%,且服务员的小费计入财政税收之中;意大利和瑞士等国必须要给小费,但是具体内容未有公开;此外在希腊、英国、土耳其、奥地利甚至中国香港地区支付小费额都一般在总消费额的10%左右;中国大陆地区在1949年解放之前,曾一度流行小费,但是之后因为人们的价值观的改变,小费又一度成为了人们社交的禁忌。小费的普遍存在,可见其对与人们生活影响之大,因此,探究小费的特征尤为必要。

(一)普遍性

现如今小费在国际上大部分的国家以及地区的不同场合和行业中普遍存在着。一般以百分之五的服务费为最低标准。在服务业中存在小费已经十分常见,在北非及中东地区海关人员、签证官员、警察都会收取小费不禁令人咋舌,可见小费惯习在各国甚至在许多行业的普遍性。

(二)不确定性

小费的不确定性体现在许多方面,首先是被支付对象不确定,如在日本小费只需向女性服务员支付;其次数额不确定,一般在5%-20%之间不等;再次,支付小费的目的也不尽相同,在新加坡不同于奖励,小费是因为不满意服务人员的服务才支付;最后即为给付的时间不同,如日本,付小费的环节进店之前,而非消费之后。

(三)受益性

以美国最为典型,小费是服务行业从业者最重要的生活来源,还如北非等地区小费是老人与孩子生活费的唯一来源。有时受益的对象还不仅局限于个人甚至包括国家,如法国等国家,还将对小费收取税费,计算入财政税收中。因此在法国等国,小费还具有个人与国家双重受益性。

(四)准强制性

虽然各国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小费的收取额,但是受到各国的保护,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去欧洲、美洲的旅行团在出发前与旅客签订合同中一般都会包含小费的收取,如皇家加勒比邮轮公司从2015年7月1日起甚至开始增收从中国去美国的小费,从之前的12美元每人每晚,增加至14.25美元每人每晚。这表明去欧洲、美洲旅游,旅客支付小费是必须的事情。因此具有准强制力。

二、小费在我国的存在现状以及问题

因大陆长期对与小费的禁止,许多学者认为小费惯习在中国没有存在的土壤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在中国历史上,小费是确实存在的。

首先,在《南史·宗越传》中就有如下记载:“家贫无以市马,刀楯步出,单身挺战,众莫能当。每一捷,郡将辄赏钱五千,因此得买马。”这里所提到的“赏钱”便是小费在中国历史上的一种存在形态,其实,我们可以从许多古典小说中读到达官贵人时常会为了自己的面子给小二或酒楼老板打赏,或是因为奖励给自家书童或仆人赏钱,这里的打赏就是中国原初形式上的给小费。其中所表达的感谢是随着赏钱一起给出的,因此也具有小费所体现的激发工作热情的功能。

其次,西方的小费惯习在近代(解放前)也得到了发展。回溯1923年,北洋政府正式批准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旅行部成立,这可以说是我国近代旅游业开端的标志。上海自1843年开埠以来,十里洋场被不同租界占领着,不同国家的洋人可谓是蜂拥来到上海,因此上海当时聚集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富人与名流,或多或少将一些本国的风俗习惯带到了此地,其中就包含有小费惯习,甚至如今在上海的一些当年外国人遗留下来的饭店如国际饭店还保留着小费制度,一般在用餐后要支付总额的15%作为小费且直接加在消费单。从这就可以看出,西方意义上的小费惯习曾经在大陆存在有很长一段时间。

但是之后,在新中国成立后,小费被禁止。当时轰轰烈烈的革命热情席卷全国,“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更是倍加推崇,服务员为人民服务后还收取小费,被认为是一种可耻的资本主义“陋习”。当时人们认为收取小费是一种不劳而获,而且人们认为革命工作不分高低贵贱,而给小费是一种对下层人的施舍,因此广大中国劳动者拒绝这种“施舍”。与此同时,中国当年接待外宾时也是拒收小费的,接待人员认为对待外国友人也应当是无私奉献的,收取小费有辱国格,是拜金主义的象征,总之,当年人们认为小费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退化为庸俗的金钱关系,与我国所要展现的无私奉献观念格格不入。因此在那时的大环境下,收取小费是不正当的,甚至有破坏分配制度的嫌疑。

解放后的很长时间之后,我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的战略、国策,打开国门后,中国人逐渐走了出去,同时国外的人也走了进来,他们再次带来了他们的商品与习惯文化,但是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对经济制度的管控,也为了增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国家发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对“小费”进行点名禁止。例如,1987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旅游局发布实施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规定:“旅游系统职工在工作中,不得向旅游者索要、收受小费,也不得接受旅游者主动付给的小费。”又如1999年10月1日国家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这样的“上位法”对小费的禁止态度,也起到了上行下效的目的,因为收取小费是禁止的,所以小费一度成为“非法收入”,在现实生活中,老板强行扣押、没收顾客主动支付服务员的小费的案例屡见不鲜。

时隔四十年后,现如今,全国多个省市,如广东省、陕西省、深圳市、无锡市、杭州市以及昆明市等都开始做出使得小费合法化的尝试,首先都选择在当地的导游管理条例中明确允许导游合理加收导游服务费,即通常意义上的“小费”。尤为值得关注的是2009年深圳市拟颁布《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而且政府对于小费的放松管理,直接使得许多企业对于员工收取小费的默许甚至支持。例如,2008年,在无锡锡海花园酒店,就鼓励员工收取工资之外的收入——小费,今年(2016年)在上海的“很久以前”连锁烧烤店更是在服务员左肩上贴上了方便顾客“打赏”的二维码,携程等多家旅行社更是以推出国内“VIP游”的方式,鼓励游客支付导游小费。虽然作为允许收取的小费的法律法规、地方条例许多都还在制定、修改或是试行中,但有这样的尝试,不禁让我们对小费合法化的未来表示乐观。

三、小费惯习在中国的推行路径

埃利希在其《法社会学原理》一书的序言中也开门见山地提出他的法律社会学的基本思想:“在当地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因此,即使有再强的法律强制力的干预,若是这些法律不符合“人性”也就无法在很长的时间推行与存在。

据2011年的统计,我国的服务性行业的就业人数已达到两亿七千多万,面对如此庞大的服务性行业的就业群体,对于小费的松绑可以说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可以展现中国服务业与国际接轨的姿态,更是展现作为大国兼容并包的情怀;第二有利于优化服务,刺激从业者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第三有利于改善服务员与消费者的关系,成为消费者表达感恩的形式;第四对服务人员的工资也能成为有益补充,成为这些就业者改善生活的有力保障;第五,小费本身也可以成为吸引、挽留人才的一种方式。这在没有小费的当下是不会有的潜在鼓励因素。

因此,对于小费在推广应当抓住现在的“出国旅游热”这一机遇,首先从“出国游”的游客中培养这一习惯,因为他们一般具有更加高的收入、更加好的素质以及更加容易接受国外惯习的热情。这样由点及面的推广,能更方便小费惯习的扩散,获得国人对于它的认同感,并由此逐步对立法、修法产生一定作用,呼唤法律的回归。

[1][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法]马塞尔·莫斯.礼物.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仲建兰,陈雪琼.国内外旅游企业小费制度的比较.饭店现代化,2008(4).

[4]谢晖.民间规范与习惯权利.现代法学,2005.

朱未(1991-),男,汉族,青海民族大学,法理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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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6-01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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