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音乐学的形态研究-律学

2017-01-30 22:10
北方音乐 2017年5期
关键词:乐音音阶音乐学

刘 颖

(扬州大学音乐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0)

民族音乐学的形态研究-律学

刘 颖

(扬州大学音乐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0)

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名称的基本名称含义,传统的诠释为,音乐学与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相结合的音乐学分支学科。早期发展的过程中被称为“比较音乐学”。在东亚,中国史学家,音乐活动家王光祈第一次使用比较音乐学方法通过大量乐律学数据对其所定义的“世界三大乐系”进行了比较研究。由于各民族音乐形态各不相同,涉及范围及广,本文仅就音乐形态分析中中国传统律学方向作简要分析和阐述。

律学;民族音乐;形态

引言

形态学这一词汇最早来源于西方的生物学领域,是用来描述有形式、形态或结构的科学,后来被音乐吸收、从而形成了音乐形态学。而在中国,音乐形态学正式的形成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由黄翔鹏、赵宋光等人率先举起中国音乐形态学的旗帜,从而奠定了音乐形态学在中国的地位。而关于音乐形态学的定义,很多学者虽然对此都有不同的评断,但基本上都认为音乐形态学是研究音乐相关的各种要素,包括节奏、节拍、旋律、调式、音阶、审美、结构等。《中国音乐词典》从乐律学角度对音乐形态学有了以下的界定:“乐学,取‘形态学’(morphology)的角度,运用逻辑方法来研究乐音相互之间的关系”;“律学,取‘音响学’(acoustics)的角度,运用数学方法来研究乐音相互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古代时期,乐学和律学本为一家,文献中通常都将乐和律连用,统称乐律。到了明代,朱载堉的《乐学新说》和《律学新说》的出现,乐学和律学这才被分别开来,并且各自都有了明确的研究领域和范畴。这也就是为什么大量的古代文献往往将“乐”与“律”合并成乐律的原因。而律学作为形态学研究则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一、律学研究范围

缪天瑞所著的《律学》中对“律”的定义为:“律”就是构成音阶的每个音。音阶中各音(即各律)在高度上精密的规定法,称为“定律法”(Temperament);例如同样一个大音阶,可照“五度相生律”而定律,可照“纯律”而定律,又可照“十二平均律”而定律。对这种定律法,就其原因与法则加以研究,便是“律学”。

律与音阶有不可分的关系;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许多理论书中会将律与音阶一起加以研究。譬如,研究近代欧洲的乐制,就一边研究大小音阶的组织,如全音与半音的位置,“主音”(即第一度)(Tonic)与属音(即第五度)(Dominant)的功能,一边研究这音阶中各音的由来与精密的高度,及对音阶作数学的研究。

律与音阶固然可以合并研究,但两者详细观察起来,亦非无各自的研究领域。譬如,我们可以不管什么平均律、纯律,而专来研究大音阶、小音阶以及各种调式的组织;另一方面,又可以不重视音阶的变化,单就几种音阶而研究其各种的定律法。

律学便是在律与音阶分开研究的情况下成立的一门科学,但是由于律与音阶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律学不可能不涉及音阶,特别是研究亚非国家的民族律制时,由于音阶构造多种多样,更须把律与音阶同时提出。

其次,我们来看律学在整个音乐理论范围中,属于那一种理论。整个音乐理论,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分析音乐如何构成,抽出其构成要素与构造规律,归纳成一定系统的理喻,包括曲调学、和声学、对立法、曲式学、音乐作品分析、配器法等;第二类将音乐就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各方面,以至哲学方面,进行广泛的研究;包括音响学、音乐史、音乐美学等;第三类是对音乐演出艺术的研究。

律学便是有关自然科学方面的音乐理论“音响学”的一部分,更多依据数学方面。律学就音乐构成方面来说,与音响学一样,是一门基础的理论。

二、音的性质

音大体可分为乐音与噪音两种。“乐音”(Musical Tone)便是有一定“高度”(Pitch)的音;“噪音”(Noise)是没有一定“高度”的音。在音乐中,我们所用的音,大部分为乐音,噪音用的则比较少(如打击乐器所发出的音),因此我们通常单说一个“音”(Tone),就是指普通的乐音。音由物体振动而生。如振动比较地单一或单纯,且有规则、周期地反复,那么发出的音便有一定高度,称为乐音。反之,如该振动毫无规则,或振动零乱无章,不具有一定高度,称为噪音;且振动时间过短,使人不能够把握它的高度,也称为噪音。

音是由物体振动而产生,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它振动频率来研究音的高低。计算振动的频率,即在一秒钟内看音振动多少次,亦即看一秒钟内振动数的多少;振动的次数越多,那么振动就越快,音就越高。振动一往一复,算作一个振动数;所以这是一种“复振动”(Double Vibration)。(尚将振动中一往一复分为两个单位,则为“单振动”[Single Vibration]。)我们计算每秒钟振动数多少时,便根据这种复振动。在音乐中所用的音,最低的每秒钟振动次数大约为16次(约C2的音高),最高可以达到7000次(约a5的音高)。

供律学上实验的工具,普通用弦,或以弦为基础。我国古代用管;汉朝京房(约公元前第一世纪)一度改用弦。古代希腊时代用“一弦器”。用管发音,是“空气柱”振动,即管中的空气称一柱形,经冲击而起振动,一如一条弦在振动一样。管内空气柱振动,不如弦的振动来的简单;因为空气柱要稍突出管外而振动,因此管的长度不一定便是空气柱的长度,于是计算上便多一番周折了。所以,用弦来作实验,较为方便。一条两端紧接着的弦,在同样的张力下,弦越短,则振动越快(即振动数越多),而音越高。即弦长与振动数(及高度)成反比。将弦长减去一半,即弦的1/2部分起振动,则振动数多加一倍;所发之音比全弦所发之音高一“八度”。若弦的1/3部分起振动,则振动数加多三倍;所发之音比全弦所发之音高十二度,即“八度”加“五度”。若弦的1/4部分起振动,则振动数加多四倍;所发之音比全弦所发之音高两个“八度”。以此类推。一条弦起振动时,实际不仅全弦振动,同时该弦等分为为二段、三段、四段、五段……而振动。等分为两段时,所发之音,正与上项所述1/2部分所发之音相同(高一“八度”);等分为三段时,所发之音,与1/3部分所发之音相同(高十二度);以此类推。

三、律的实验

音乐是声音的艺术,而律学则是研究声音艺术的基础。因此,如果读者不闻其声,尽在纸上看图形与演算式,则至多只能对律获得一个概念,而无助于对律的深刻理解,除非是他对音高已有丰富的感性经验。所以,实验是非常必要的,有现代的测音机械当然很好,如果没有,可以自制多弦测音器,或以乐器(筝、二胡、大提琴、小提琴)代用来解决。由弹弦出音,或用弓拉弦出音,可以兼用。但须注意一事,所用的弦必须经过严格的检定,一条弦的各个部分,其粗细与质量要求一致,否则做出的实验易不准确。对于一个音乐专业工作者,要求能够听出普通音差。好的耳朵能听出半个普通音差;半个普通音差以下是比较难于辨认的。我们要知道,在律的实验过程中,也是锻炼我们听觉的过程;经过不断的实验,能不断挺高自身的听觉能力。

四、总结

研究律学,有其目的性,就是,应该为社会主义的音乐建设服务。在研究律学时应该从实践的观点出发,为了音乐实践而研究律学。更要联系生活的发展、社会的意识看待律学;从音乐的结构、审美观点和演出要求等看律学。在音乐不断向前发展得要求中去评估乐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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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607

A

刘颖(1992—),女,江苏淮安人,扬州大学2015级音乐与舞蹈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器乐表演与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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