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佳男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8
论刑事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
魏佳男*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8
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世界各国对人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与人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不断完善,虽然我国对人权的认识起步较晚,但是对人权保障的推进也越来越重视,并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在刑事侦查阶段,由于犯罪嫌疑人受到国家公诉力的追诉,人权很容易受到限制和侵害。对于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研究,将有助于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和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刑事;侦查阶段;人权
(一)刑事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释义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就是如何将法律所规定的人们的各种基本权利,通过制度化将其现实化,达到我们保护人权的目的。
(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必要性
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人权才能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怀疑犯罪或受刑事指控,在刑事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与国家侦查机关相抗衡的能力和机会,使其有效抵御国家权力的非法侵扰,能够减少错案,冤案,提高侦查破案,打击犯罪的效率,维护社会的稳定。
(一)我国刑事侦查阶段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上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历经数次修改、完善,但是没有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导致不少办案人仍然固执的认为只要获得的证据是客观的,即使采用非法手段进行获取也是可行的,使得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况屡见不鲜。
2.司法实践上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只重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却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甚至许多证据是通过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扣押和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尤其是在证据搜集阶段,侦查机关经常会滥用权力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押,并对其住处进行非法搜查。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隐私权和通信自由权等基本权利。
3.司法监督上的问题
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容易遭到侵害的原因之一是司法监督环节上的薄弱和缺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采取除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强制措施时,都不需要另外的国家机关的批准。同时,负责审查逮捕工作的检察院,因为和公安机关有着同样的立场,在判断时也可能难以保持客观。
(二)我国刑事侦查阶段人权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立法不完善
《刑事诉讼法》的有些规定过于笼统,如第43条虽然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却没有具体指出如何界定办案人员是否采用了上述的非法手段。导致犯罪嫌疑人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司法审查制度的不完善
在我国,针对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审查没有中立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和控制,除逮捕之外的所有侦查措施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导致侦查权缺少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而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同样有侵犯犯规嫌疑人人权的风险。
(一)新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突出特征
1.人权保障措施的具体化
新刑诉法对侦查阶段的许多措施做出了详细修订,法律规定的具体化,细节化增加了可操作性,降低了侦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2.给予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平等对抗的权力
犯罪嫌疑人与拥有强大侦查权力的侦查机关相比,显然处于弱势地位。新刑诉法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
(二)新刑诉法对侦查阶段人权保障的推进
1.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第50条增加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源头上防止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具有重大意义。
2.强化了强制措施的规定
新刑诉法首次对监视居住、取保侯审适用条件分开规定且更加细化,可以减少两者被侦查机关混用的可能。拘留、逮捕程序也更加科学,严格了通知家属的义务。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和逾期强制措施的处理都做出了修正。在法律规定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新刑诉法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有了显著的进步,刑事诉讼法的大规模修改,可以看出我国不断实践落实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性。同时,也要求侦查机关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重新认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真正做到文明执法,科学执法。当然,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法制事业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的修改应当与国情相适应,不断完善。最后,笔者认为,法律的关键在于有效实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律,才能使我们的法律充满生机。
[1]吴永.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视域下的人权保障与检察机关侦查队伍建设.
[2]李莹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研究.
[3]崔会娜.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研究.
[4]马静华.侦查到案阶段的人权保障制度研究——实证与比较法上的考察.
[5]张玲.论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
魏佳男(1992-),女,河北张家口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非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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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7-01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