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探讨

2017-01-30 03:25:41胡春晶
山西青年 2017年2期
关键词:经济法受害者范畴

胡春晶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探讨

胡春晶*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力度不断增加,经济法是我国法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调查,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在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上实施的准则存在一定的不同,为了证实经济法的独立性,本文对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情况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为我国居民的私人利益、社会利益提供更好的保证,促进经济法向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

经济法;私人实施;社会设施

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变革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向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为了提高经济活动的建设质量,我国的有关部门正在着手进行经济立法活动的建设工作,在开展经济立法活动的建设工作时,首先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立法理论,促进我国社会向着更加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因此,本文对我国经济法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的状况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一、私人侵害和社会侵害的分析

(一)禁令诉请

为了保证民事主体的独立自主特点,有关学者提出以下观点:在使用禁令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避免出现泛滥的情况,如果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定执行会严重影响社会和法律的安定性,这就导致了通常情况下经济法的公众利益受到损害,不能及时地引起禁令诉请,还应该有正当、合理的原因才可以使用禁令。此外,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法律在处理民事侵权事件时受害者不可以提出禁令诉请要求,因此,在我国的大多数经济立法活动中对于私人实施方面的规定都是损害赔偿诉讼,通常不会有禁令诉请。

(二)小额赔偿

通常情况下,大家都认为弱势消费者进行维权的有效数段就是走小额赔偿诉讼程序,但是实践表明事实并非如此,例如,采用小额赔偿诉讼程序处理消费者发散性易腐蚀权益损害问题时,如一旦原告赢得诉讼,经营者则极有可能输掉后期的一系列诉讼官司,此种类型的在一审终审使用的小额诉讼程序则会有利于被告使用各种司法资源帮助自己打赢诉讼官司,这种情况下广大受害消费者的维权活动变得较为困难。

研究经济法的学者提出,应该适当给在反垄断法领域中遭受非垄断法侵害的受害者部分小额损害赔偿,这一行为有利于促进诉讼活动中内部动力不足问题的解决,但是上述观点在小额损害性赔偿诉讼的情况下会受到质疑。如果经济法的引诱力度较小,受害者通常不会通过法院来解决这些问题,甚至有部分受害者都不会对施害者提出索赔要求,但是如果引诱力度过大,通过调查研究可以发现,受害者通过法院解决问题的可能性较小。

(三)个体到集体以及集体到个体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如果使用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来处理发散性易腐蚀权益损害问题,这也是个人理论到集体理论发展的具体实现,使用集团性公益诉讼的形式来进行发散性易腐蚀权益损害问题的处理工作,则是集体理论到个人理论的具体实现。在我国的经济立法活动采取措施处理发散性易腐蚀权益损害的问题通常的私人实施渠道都是以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可知我国经济法的立法活动所保护的群体则是各个受害者单独的或者集合形式的民事权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经济法的个体私益。由集体到个人的理论可知,当集体成员受到发散性易腐蚀权益的损害,当集体中的某一成员或者部分成员以受害者的身份提出公共诉讼则通常不会扭转集体受到损害的情况。

二、经济法社会实施的更深层论证就是集团性公益诉讼

(一)单独、共同诉讼和集团性公益诉讼之间的本质区别

通常情况下,单独或者共同诉讼都属于私人实施范畴,集团性公益诉讼则是属于社会实施范畴,这两种诉讼在本质上存在较大的区别,当大家提出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则原告本身的民事权益必然会受到被告的侵害,因此上述侵害还存在一定的私害性,因此,被告也就是受害者本身具有提起诉讼的权益。如果发起集团性公益诉讼则比较容易出现集体公益容易受到被告侵害的情况,因此还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害性质,所以,在本质上原告的身份也是社会权益的维护者。

(二)上文思维定式的研究

经过调查,在对我国经济法的分析研究当中,有部分研究学者将集团公益诉讼纳入了经济法私人实施范围内,在这些研究当中可以将思维定式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通常情况下国家或其他公共组织中的公法意义人通常不会提出集团性公益诉讼,提出集团性公益诉讼的人一般都是私法意义上的人。因此,这些研究人员将集团性公益诉讼归入私人实施的范围,在进行经济法的研究时需要保持“公法”即“私法”的思维定式,或者是保持“公共实施”也就是“私人实施”的思维定式,这一观点影响了我国内陆地区的法律创新的开展。另一部分研究人员则认为可以使用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集团性公益诉讼,这是属于经济法的私人实施范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程序都是私人实施的范畴,在某些地区也属于社会实施范畴。我国在日后制定《公益诉讼法》时,如果规定不能采用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集团性公益诉讼,那这就属于社会实施范畴。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私人实施范畴和社会实施范畴存在本质上的差异,经济法的制定人员需要全面了解相关的诉讼要求,以满足不同利益团体的利益需求,需要通过正当、合理的行为和方法对私人、集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促使我国社会机制更加完善,进而促进社会向着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

[1]赵红梅.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J].中国法学,2014,01:177-195.

[2]刘乃梁.私人在经济法实施中的作用——理论逻辑与发展路径[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4,04:62-71.

[3]马慧慧.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6,14:91-92.

[4]齐望均.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J].法制博览,2016,20:255.

[5]刘乃梁.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经济法路径[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42-48.

胡春晶(1990-),女,汉族,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D

A

猜你喜欢
经济法受害者范畴
批评话语分析的论辩范畴研究
正合范畴中的复形、余挠对及粘合
“目睹家暴也是受害者”,彰显未成年人保护精细化
公民与法治(2020年5期)2020-05-30 12:33:40
论经济法的宪法性
法大研究生(2019年1期)2019-11-16 00:37:50
Clean-正合和Clean-导出范畴
经济法在我国经济转型中的作用分析
活力(2019年21期)2019-04-01 12:16:32
公安高等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受害者敏感性与报复、宽恕的关系:沉思的中介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解读
儿童雾霾的长期受害者
母子健康(2015年1期)2015-02-28 11: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