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背后的伦理思考

2017-01-29 19:05张珂昕
山西青年 2017年11期
关键词:暴力事件网民暴力

张珂昕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 西安 710061



网络暴力背后的伦理思考

张珂昕*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 西安 710061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加强了人们之间的联系、互动和交流,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了隐患。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便捷性、匿名性的特点,使得网络暴力现象频频出现,受害人的数量在不断提升。本文通过从伦理角度阐释网络暴力的特征,研究网络暴力形成的伦理根源,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伦理对策。

网络暴力;道德;伦理

一、网络暴力的特征

(一)利用匿名性实施暴力

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特点使网络参与者肆意妄为。一个人同时注册多个账号,扮演多重身份,进行多个角色饰演,在网上进行一些不道德、过激甚至是侵犯他人隐私、名誉,对他人人身安全带来威胁的言论。正是利用匿名、虚拟的特点,很难查到这些言论背后的真正主体责任人,责任模糊,一些群体具有“法不责众”的意识,便肆无忌惮,这些都造成了这些群体的可乘之机。

(二)参与群体力量雄厚

据CNNIC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10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2132万人,半年增长率为3.1%,较2015年下半年增长率有所提升。互联网普及率为51.7%,较2015年底提升1.3个百分点。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较2015年底增加3656万人。[1]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608/P020160803367337470363.pdf【CNNIC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由此可见,网民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开始是由一小部分群体发动具有舆论性、煽动性的言论从而激起其他网民的回应,多个个人或群体在非理性和缺乏独立的判断下,未了解事情的真相,便开始进行舆论的散播,并且带有很强的攻击性。

(三)以道德之义实施暴力

每个人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的动机都不同,存在一部分人确实是为了正义而采取一些言论,但是也不排除有一些人借助道德的名义对受害人进行抨击,从中谋取利益。2016年11月30日的“罗一笑事件”,其背后的网络营销者利用道德之名,以为白血病患者罗一笑治病为由,开始微信推文营销,获得大量的微信捐款,而其真相却是一场利用道德之名进行的炒作与谋利。由此可见,媒体对事件的摆布代替了事件的真相。

二、网络暴力产生的伦理根源

(一)网络主体道德意识淡薄

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压力使得网络这一虚拟社区成为人们排解压力、宣泄情趣的最佳场所。首先,在这一虚拟空间中,每个人的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每个人的价值观具有多元化的趋势,个人主义色彩严重,这些往往会导致主体道德意识淡薄。其次,在这一虚拟空间中,人们主要以ID的身份出现,在这一“面具”之下进行网络交往。人们之间在现实中的社会关系、道德约束能力被弱化,随之而来的道德意识也渐渐淡化。虚拟化的特点使参与网络暴力的人无法直接面对受害者,也无法感知其所受伤害,容易忘记对自己的道德要求,没有任何愧疚感,而这造成了网民道德责任的缺失。

(二)传统道德约束在网络世界中失去作用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发挥其作用的方式一方面靠道德主体自身的自律能力,另一方面靠其他社会群体的监督以及舆论来进行。人们在传统社会中的道德约束依靠“熟人定律”,一旦有不道德的行为出现,便会遭到舆论的指责,在舆论压力的强迫下,会受到一定的约束。然而在网络世界中,人们进入完全的“陌生人社会”,每一个网络ID背后的现实人都可以发表不实的言论攻击他人,而社会舆论却无法指向真正的不道德主体。当外在的道德约束弱化之时,每一个道德主体自身的自律能力也会相对减弱,这就造成传统社会中的道德传统在网络世界中失效。

三、网络暴力的治理对策

(一)加强网络主体的道德规范意识

匿名、虚拟的网络世界使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或实施网络暴力的主体,因此强化人们的道德规范意识必不可少。首先,每个人要在内心里加强道德自律,无论是在网络世界中还是现实生活中,都能够以良好的道德态度对待自己身边的人和事,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其次,在网络暴力事件面前,每个人都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有自己的判断力,有发现事情真相的能力,理智思考,而不是盲目跟风跟帖,将事情的真相抛于脑后置之不理,而只顾自己心情的发泄与一时畅快。人人自律将成为在这个虚拟社区中规制人们行为的最有效途径,甚至比惩罚的效果更为彻底。

(二)法律规范与网络伦理教育并行

首先,要不断培养网络伦理教育课程教师,根据网民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业结构有针对性的进行网络伦理的教育,将伦理学的传统与网络规范结合起来,促进网络世界的有序健康发展。其次,要将法律规范与网络伦理教育结合起来。尼勒·巴雷特曾说:“法律的存在能帮助预防不道德和破坏行为,法律作为道德规范的基准,使得大多数人可以在此道德规范内进行他们的活动。没有界限就很难确保没有影响和侵犯他人的情况。”[2]因此,要将法律规范作为最后的底线原则,在依靠网民的自觉性以及网络伦理教育的基础上,加强网络立法,用强制性的手段对网络中的暴力进行规范和制裁。充分发挥网络伦理教育与法律规范共同在净化网络空间的作用。

(三)发挥社会媒体对舆论的正确引导作用

社会媒体在其经营盈利的前提下,应该兼起对社会舆论进行正向引导的作用。首先,当网络暴力事件出现时,能发挥社会主流媒体的作用,挖掘事件背后的真相,并将之公之于众,弘扬传播网络世界中的“正能量”事迹,给予网民一个相对正确的舆论环境。其次,社会主流媒体要保证网民针对网络暴力事件获得真相的权利,而不是使真相成为媒体行业经营获取利润的手段和途径,建立严格的行业规范机制,对于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获取利润的媒体,应建立合理严格规范的行业退出机制,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净化媒体的舆论环境,将网络暴力遏制与摇篮之中。

[1]CNNIC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608/P020160803367337470363.pdf,2016.8.

[2]尼勒·巴雷特.数字化犯罪[M].郝海洋,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103.

张珂昕(1993-),女,汉族,中共陕西省委党校,2015级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与当代中国社会治理。

C913.4;B

A

1006-0049-(2017)11-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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