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翔
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2
浅析意识形态对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政策的影响
张 翔*
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2
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打破了它几千年来一成不变的乡绅体系,在政治、经济、文化上以及对社会方面引起了很大变革。它是在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指引下的一次打击土豪瓜分地的革命大运动,同时也重塑了整个农村传统意识的形态。土改的推行和新政权的建立作为外部嵌入的工具在乡村传统之间出现张力,不仅打破了封闭落后的村庄体系和近千年来根深蒂固的传统模式,而且在乡村体系的村落传统的基础中出现了较大层次的突破和发展。由于土地改革的背景与现实状况存在差异,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的土地改革政策上呈现出一种共通性与特殊性并存的现象,本文旨在分析从意识形态角度分析其对于少数民族土地改革政策产生的影响。
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政策;思想形态
至于思想形态内涵的限定范围,有的学者重点强调社会实践和思想形态相联系,其作为实践活动的原则和依据是统治阶级的理论体系和政治主张;有的学者则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提出意识形态是一种社会的黏合剂,是国家形象被认可的程度指标,是特定阶级基于阶级利益考量所构建的反映社会关系呈现社会实践的系统化标准化制度化的思想体系;也有学者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对其内涵进行划分,认为:“特定阶级对本身地位利益渴望的自我意识是广义上解释的意识形态;而狭义的意识形态则成为了意识形态主流,它的形成离不开政治意识这个重要核心”。这些释义看似侧重点大不相同,但是归根结底都是马克思所提出的“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观念系统,它包括人文意识、道德法律规范等多个层次的领域。其也是意识形态的形式化的概念延伸。意识形态从本质上来说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现实性、系统性和相对独立性等特点。
土地改革政策是基于改变旧有的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农村土地制度,围绕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而规定的调整人地关系的行动准则、指南的总和,它也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现实性和系统性的特点。其阶级性体现在土地改革前首先要划定阶级,土地改革过程中需根据阶级划分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土地没收分配政策。其政治性体现在:制定和执行土地改革政策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属于政府行为的一种;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旧有的土地制度被彻底摧毁,各级基层政权组织在土地改革中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在农民阶层中占据大多数的贫雇农的爱国爱党热情被激发出来,他们愿意积极参与和推动各项党和政府举措的落地执行。其现实性体现在土地改革政策出台的立足点是解放前广大农民占有土地比例低、深受统治阶级剥削压迫这一严峻的社会现实,土地改革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旧有的土地制度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和中国社会的发展这一社会现实问题。
人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始终制约着意识形态产生、变迁和发展,恩格斯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提到:“决定着意识形态这一过程进行的原因就是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这一情形,对这些人说肯定是没有认识到的,不然全部的意识形态就结束了”。这是说意识形态绝不是一个空洞的观念,它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是指向现实中的实践的。意识形态对阶级、利益集团具有直接的价值导向和行为导向的作用,更深入渗透和影响着统治阶级所制定的各项治国理政的政策。
至20世纪50年代初少数民族地区全面进行土改前,新中国已经确立政治基础就是新民主人民主义,并且支持国家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格局,它的政权以及性质富含了新民主主义的特点。此时新中国所面临的形势是:军事方面,国民党残存的上百万军队仍盘踞在东南、西南和沿海诸岛屿,其在新解放区的残余势力与当地的地主恶霸势力相勾结,以土匪劫掠和虚假宣传的方式同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相对抗;经济方面,国民党留下的是一个物价飞涨、民不聊生和千疮百孔的烂摊子,前国统区经济基本处于崩溃的状态;外交方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采取全方位和遏制、包围和孤立政策。面对内外交困的局面,必须在最短的时间肃清国民党在大陆的残余势力,完成新解放区(含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为社会主义改造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打下良好的基础。由于时间短任务重,加之新中国是不断地经历革命和斗争才一步步成长起来的,那么这种“革命型”的意识形态就成为了主流意识形态,它的重要特点就是斗争性、紧迫性和批判性。
在新中国刚建立初期,有2亿多农业人口的新解放区依旧保有旧的制度,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仍存在着落后的农奴制甚至原始公社性质的土地制度,落后的土地关系中还夹杂着复杂的民族和宗教关系,通过土地改革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土地所有制关系迫在眉睫。从这一时期主流意识形态来看,领导层在农村土地政策的选择上有两种取向:一是集体化,毛泽东强调集体化成为了改变农民长久土地痛苦良药,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他又一次提出“我们必须带领个体农业经济以及手工业经济,以现代化和集体化为发展方向,大力发展经济业”。二是私有化,在西北野战军前委扩大会议上,他指出,“农民才是核心,只有农民解放,人民大众才能真正解放,所谓解放就是要打破原有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将土地平分彻底实现,交给农民们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让农民不再惧怕生产,从而更好的改良农作方法”。集体化的价值方向更是一种理想与渴望,但对革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时的土改政策却影响不大。为了使土改制度更好实行,土地私有才是最适合当时主流意识形态的特点和基本国情发展的。
除此之外,对农村土地改革有直接影响的就是将乡村传统意识渗透到农村各地:乡村的传统意识形态的形成是个漫长的过程,它是在几千年来儒家传统文化熏陶下逐渐形成的,其主要包括家庭和宗族意识、地主和乡绅体系、三纲五常、绝对平均主义等内容。儒家思想,一方面它是乡村传统意识形态产生的基础(如在其基础之上产生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绝对平均主义的价值观);另一面它又大大影响到农民的行为方式以及价值取向的产生(比如“四维八德”“三纲五常”等,这就成为了社会所接受的准则和家庭及宗族观念的构成因素)。在传统社会中他们以自给自足作为自然经济基础,宗族和家庭不仅是十分主要的生产生活单位,同时对塑造乡村传统意识形态的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家庭和宗族观念指引下,“有着分散性、封闭性和自足性的小农思想”的人们往往会以亲缘关系作为唯一立场来思考处理事情,行事风格带有“对外为私”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合理的判定标准就成了是否“以家庭为单位”。之外,乡村传统意识形态中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绝对平均主义。如明末农民起义中李自成提出的“等贵贱、均田免粮”、太平天国运动中农民起义领袖提出的“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都是为了迎合广大农民对于“平均主义”的向往和对“耕者有其田”的理想的追求。鉴于乡村传统意识形态的深入人心,共产党在制定土改政策时就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因此在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就明确提出:废除原有的封建性制度实现土地私有的制度;“乡村中所有地主的土地,都将由乡村农会来接收,连带村中的其他土地,全部按照人口数量,不论男女老少,一律平均分配”。
新中国成立之期,在这两种具有高度一致性意识形态主导的背景下,国家暂时将“耕者有其田”作为思想指导代替了农村土地的国有化集体化政策,确定了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政策:其主要是让农民土地所有制来代替剥削性质的土地所有制,不仅对已经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进行承认保护,而且在还未实行土改的地区,大力带动农民群众,建立起强有力的人民团体,打击恶势力、减少租息、颁布土改政策、宣传发动群众、划定阶级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立国后,国家对民族地区的土改更加严谨,刘少奇在主持全国土改上提出:“在少数民族地区,除了东北朝鲜族地区和蒙古族地区实行了土改……剩余二千万左右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在何时能实行土改,现还不能确定。”中央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土改政策的出台尤其看重,即使在实践中也如此:在1950年代,内蒙古地区、云南地区、广西自己新疆地区都实行了新的土地改革政策。西藏实行了废除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与废除政教合一制度同步进行的民主改革政策,这些土地改革政策与内地所颁布推行的土地改革政策相比存在着明显的特殊性,究其原因,我认为是受到了当时的国内国际形势及与民族文化相关的意识形态的影响。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及有关东方社会理论的论述中指出:“民族就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而民族压迫剥削则是阶级社会民族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内容,彻底消灭剥削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共产主义。”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无产阶级革命者,把马列主义民族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提出了一套有着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对内主张各民族享有自治权、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对外主张中华民族独立自主,坚决任何外国势力对中国内部民族问题的干涉。这些理论不仅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更符合少数民族群众的主观要求,因而成为被多数人普遍接受的准则,在政府、社会和民众的共同推动下逐渐演化为民族自治、平等、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核心思想的观念系统。
(一)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对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政策的影响
1949年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前夕,毛泽东曾要求李维汉对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何种制度和政策进行审慎研究,李维汉对民族地区的历史与现实进行深入分析后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实行联邦制的建议,当时的中共中央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将这一原则写入《共同纲领》。根据这一原则,民族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要依法行使职权,还应依法行使各自的地区自治权,依据各自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实质上为少数民族地区制定和执行符合特殊实情的土地改革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土地改革前少数民族地区复杂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决定了绝不能够简单套用汉族地区的土地改革政策,务必以民族关系、边疆开发和祖国统一的大局为根本基础,用发展眼光解决土地的问题。刘少奇同志在为中央起草《关于处理少数民族问题指示》中大力强调:“在少数民族中施行工作,务必首先认识到少数民族中的真实情况,从各少数民族中的真实情况出发去决定适合当地发展的方针和详细工作步骤。务必严格防止机械搬用汉人的工作经验和口号,务必明确禁止以命令口吻在少数民族中去施行汉人地区所实行的政策。”刘少奇此后又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详细阐述:“今后,在没进行民改和社会主义大改造的领域,我们仍然需要采取严谨的方针,既土改必须要同少数民族的内部进行协商处理后,同意民族自己按照意愿和想法办事。在改革中始终坚持和平第一政策,不能采取任何范围式武力的方式。面对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员,国家采取适当方法使他们放弃对于劳动人民的剥削,国家要提升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生活水平。”在各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中采取不同的土地改革政策,同时允许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这充分体现了民族自治原则不仅影响着政策的制定更贯穿于政策执行和政策评价的整个过程,通过意识架构导入土地改革政策并进一步推动政策的认同与执行。
(二)民族团结原则对少数民族地区土改政策的影响
毛泽东本人对民族团结十分重视,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他指出:“团结少数民族很重要,只有民族团结,才能引导我国经济平稳发展,各个民族繁荣兴盛,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促进56个民族大团结大繁荣,这是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然基础,更是国民健康生活的基本保障。”为此必须“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大汉族主义、狭隘民族主义),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沟通理解和团结友爱各个民族需要彼此信任,理解并加强沟通,相互体恤,为中华的光复去献力。国家的经济想要蓬勃,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必不可少。各级领导应当加强与少数民族之间的联系和交流,解决少数名族面临的问题,化解民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同时,积极引导少数民族与汉族文化进行交流和融合,让中华文化发扬光大”。
中共中央和各地省委在毛泽东民族思想的指导下,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各阶层人士的意愿,在民族交流与融合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交流的方式和途径,避免冲突。各个民族要相互理解,尊重民族文化的差异。针对内蒙古、新疆和云南作为一个多民族地区,历史上的反动统治造成各民族间存在着一定隔阂,同时又受到各类宗教如伊斯兰教、喇嘛教的深刻影响,内部情况复杂这一现实情况颁布了一系列带有特殊性的土地改革政策,如《绥远省关于蒙民划分阶级成分补充办法》规定:“保护牧场,蒙古牧民不划定阶级成分;蒙古农民划分阶级成分是以实际剥削收入为主要依据,蒙古族地主划定成分是较之汉族地主各划低一个等级;对蒙古脑包、陵墓之土地保留不动,征收喇嘛庙所属土地必须经其人民政府批准”。1952年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关于在新疆农业区实行土改的决议》指出:“要积极团结,各个民族的头领木组合宗教领袖,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不为各个民族划分等级,取消封建等级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新疆省关于执行土地改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到:“对于民主人士和专家,只没收相关资产,不进行人身攻击。一面保护,一面教育改造,允许其参加建设新疆的各类政治活动。”“保护和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宗教地点学校和庙宇,要积极保护和尊重,保留法律没有涉及的房屋和建筑。”1951年出台的《云南省委关于民族杂居地区实施土地改革的若干规定》和《云南省委关于执行〈关于民族杂居地区实行土地改革的若干规定〉的几项解释》中提到: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关系与阶级关系交织在一起”,“必须要有高度的策略灵活性,首先做好民族团结工作,消除民族团结的根本障碍,增进民族之间团结互助、友爱合作”;“只搞减租退押分土地,不搞清算违法赔偿的措施,不能采用群众斗争方式,而采取协议和法院裁判等公正的方式来进行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实施措施时需要采取温和的态度,避免冲突和矛盾,对于涂改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避免采取过于强硬的态度。”。
(三)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对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政策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在政治、经济和法律层面上成为国家的主人,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依然十分落后且发展很不均衡,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民的生活极端困苦。藏族民谚中甚至这样写道:“农奴身上三把刀,差多、租重、利钱高;农奴面前三条路,逃荒、为奴和乞讨”。面对这一严峻的现实,1952年毛泽东接见西藏进京代表团时甚至指出:“共产党就是帮助各个民族实现繁荣的,否则将一无是处”。
中国的少数民族大多聚居于边疆地区,陆地上二万多公里的边境线中,有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少数民族自治区和聚居区,少数民族群众与中国的边防安全和国家统一关系密切。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落后的经济和重要的战略价值,毛泽东十分重视民族地区的经济工作,多次指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帮助各个民族实现经济的发展和进步,这对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都有巨大的进步,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都需要被充分的调动起来。自古以来,我国就是资源大国,我们更要利用自身的能源优势,帮助各民族实现经济的蓬勃发展。”。以上观点的提出都立足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是毛泽东民族思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指导下,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统收统支、不足补助”和将预备费的设置比例提高2%的优惠财政政策。土地改革之后,中国共产党按照自愿原则,引导少数民族的农民从个人经济走向集体经济。积极推动少数民族群众成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和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1952年《关于1952年农业生产的决定》指出,各个地区要建立季节性的互助机构,帮助少数民族实现产业结合,资产规划工作。在1953年,中共中央又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要求各地推行“精耕细作,兴修水利,改良土壤,有计划地种植各种农作物,改良品种”,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在适宜于当地的条件下发展农业和副业,建议少数民族成立集体农庄。集体农庄是社会主义的产物,也是实现各民族互帮互助的必然趋势。成立集体农民公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少数民族的成员就能充分的利用少量的公共财产,获得更大的产出,采用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方式,可以更加有效地配置资源。政策出台后,有些地区急于求成,步子迈得过大,但从少数民族地区总体来看,开展农业生产合作对于克服农业生产困难、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推动农业分工和提高生产效率还是发挥了积极作用:以内蒙古河套行政区作为例子,到1952年,参加农业成产互助组和入社的农户有59548户,占总农户1185422户的50%。合作社将农业资源进行整合,积极推行点香头轮水的浅浇快轮制,1952年粮食总产比1951年增产9%。当时社员对合作社有“白面馒头、猪肉烩菜、分红一块”的赞语。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需要建立和发展地区生产力。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当时的共产党人也注意把土地改革同发展生产和提高科学技术水平结合起来,使土地改革在解构传统乡绅体系和重塑社会认同体系方面发挥最大效用。最重要的是,此次土地改革部分弥补了连年战争给人民带来的损失,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热情,抑制了旧中国存在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多变性,调整了旧有的土地所有制结构的不合理性,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和开展新中国建设事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在一开始执行平分土地政策的过程中出现了扩大打击面、随意侵犯中农的现象,一度认为“有出租地就是地主;凡是雇人干活就算富农;有剥削就批斗;凡是敌伪残余、蒋伪残余就斗”。扩大打击面的直接后果,是严重伤害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至于许多农民宁愿受穷当贫农,也不愿因发家致富而被错划为富农或地主,这从本质上来说是受到新中国成立初期“革命性”和“左”的意识形态的影响。此后,党中央对于少数民族土地改革政策进行了修正,注意慎重稳进,极力推行民族改革进程顺利完成,这从本质上来说亦是着眼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族文化意识形态的考虑。意识形态作为经济基础的“思想上层建筑”,深刻影响和制约着政策的制定、认同、执行和评价。
[1]俞金晋.意识形态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2]阎志民.毛泽东的意识形态学说[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
[3]杨生平.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形成和发展[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4]郑永廷.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研究[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列宁.列宁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13.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年谱(1898-1969)[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232,258.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259.
张翔(1989-),汉族,山东莱芜人,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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