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成年人医疗自主权的伦理探讨

2017-01-29 20:28陈淑萍
山西青年 2017年19期
关键词:自主权病患伦理

陈淑萍

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关于对未成年人医疗自主权的伦理探讨

陈淑萍*

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医学伦理是应用伦理理学的一部分,它将伦理理论和原则实际运用到临床病患身上,以帮助医护人员在处理临床医疗情境所发生的伦理问题时,能做出对病人最有利益、最能符合道德伦理规范的医疗决策。其目的在于解除医学科技与人性需求的冲突,使医学发展更合乎人性,臻于真、善、美的境界,实现医学不但能医治疾病,减除病痛,更能维护病人的权益和尊严,实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全人医疗,改善医疗质量。

医学伦理所关注的焦点是医师、医疗机构、病人家属之间的关系,主要奠基于哲学,起源于对于人、社会、宗教的理想,及相关契约、法律的观念,也源于对医学科技的创新进步的反省,及对医学关系的重新思考,所以医学伦理特别强调病人权利及病人安全等相关层面。

一、个体医疗自主自决的权利

人性尊严是我国宪法保障基本人权之基本价值核心,维护人格尊严与确保人身安全,为我国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基本理念。人不应处于被操控的他治他决的地位,一个人在其基本权利行使之正当范围内,若缺乏自治自决的权利,则人将丧失其尊严。就病患而言,人不因患有疾病而丧失人性尊严之主体性地位,其在宪法上所享有的自我决定权不应受到任何的侵犯或剥夺。病患自主权不仅受到宪法及法律的保障,其在生命医学伦理上,亦属于生命医学伦理四原则之一,四原则分别为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行善原则及正义原则。

(一)尊重自主原则

自主代表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尊重自主原则系指尊重一个有自主能力的个体所做的自主的选择,也就是承认该个体拥有基于个人价值信念所持有的看法,做出选择并采取行动的权利。也就是说,有能力做决定的病人应当享有选择的权利,决定个人所喜欢的医疗照顾方式,医生们则有相对之义务尊重病人的决定,而对于缺乏自主能力的病人亦当为其提供保障。尊重自主原则于医疗照顾范畴内,可以导出下列道德规则,例如:诚实:不隐瞒病人的病情及诊断。守密:医疗专业人士一般有保护病人的隐私、对病人所告知事项保密的义务。知情同意:应当告知病人足够的信息,并获得病人的同意方可对病人进行医疗处置。

(二)不伤害原则

医师维持本身有良好的临床知识及技术、谨慎地执行以达到适当的照顾标准,并避免让病人承担任何不当的、受伤害的风险。

(三)行善原则

在不伤害他人之外,行善原则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关心并致力提升他人的福祉。行善原则乃为医疗专业人士须遵从的基本的义务。

(四)正义原则

正义原则应用至医疗照护伦理时,其涉及三层次:公平地分配医疗资源、尊重人的权利及尊重道德允许的法律。基于尊重病患自主权,及确保成熟有主见能力的未成年人有权对影响其个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未成年人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心智发展之成熟度给以适当的看待。因此,在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相关医疗时,必须秉持着生命伦理四原则,待有明确及充分的正当理由时方可进行。

二、未成年人个体医疗自主权

近年来,随着生物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医病关系逐渐发生改变,病患自主权因而受到重视。各国基于保护儿童及青少年之理由,均规定一定年龄为法定成年年龄,该年龄以下称为未成年人,并设有相关亲权代理或监护制度。世界各国依其本国的生活环境、成长背景及教育发达程度等因素,对于法定年龄亦有不同的设定。我国依民法规定满18岁为成年。而未成年人因年龄因素,总被认为经验及心智发展成熟度不足,导致思虑不周,无法做出明智的决定,甚至可能做出错误决定,而造成自我伤害,因此常被视为需受保护之客体,无法单独行使医疗同意权。基于保护未成年人之由,我国法律赋予父母亲代为行使决定权。然而,医疗决定攸关未成年人健康及福祉,如果未成年人已达可以自己做决定的成熟度时,是否允许其自己作决定?在医学伦理中的“知情同意”主张病人是医疗的主体而非客体,医师应该尊重病人的自主权,提供病患实时、相关、正确的信息,使其能进行知情、自愿的决定。知情同意是临床上处理医患关系的基本伦理准则。

(一)成立的三个要素

1.告知:医师应以病患可以理解的语言及方式,详细告知病患充分

的医疗资讯,如病情、可能的治疗方案、各方案的治愈率、对身体健康的影响、医疗的风险、副作用及并发症,以及不治疗的后果等重要信息。医师应仅就其专业范围内提供意见,不应将自己的意见、偏好及价值强加于病患,并应确保病患了解其决定对自己和他人的影响。

2.能力:病患需具有足够的理解力、判断能力及成熟度,包括:沟通及了解信息的能力作出合理医疗选择的能力、理解所做决定及其后果的能力。

3.自愿:病患不受身体约束、心理威胁、及信息操控,而自发性的做出意思决定。自愿性的要件是为了保护病患在做医疗决定时,可以避免受到他人不当的操控或影响。

未成年人有其宪法赋予的隐私权,其对个人的行为也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但是此等权力常会受到父母监护权的限制。儿童应被提供若干程度的自主权以做决定和控制自己的生活,不过其中要考虑到其年龄和成熟的因素,并且要参考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儿童的年龄愈轻,则父母的权力就愈大,反之,若孩子年龄愈大,则其隐私权及做决定的权力就应愈加以尊重。总而言之,不同年龄层之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认定确有随年龄增加的趋势,而其应负的责任也随之加重,自我决定的权力也愈大。

(二)未成年人行使医疗自主权有以下几种情形

1.部分自主权:10岁以上,18岁以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若因病需要接受侵袭性检查治疗,可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具同意书,但未成年人本人之自主权并未被剥夺,而法定代理人的决定权属于补充性、辅助性之地位。事实上,未成年人不可能完全有理性判断能力,因此一旦有治疗或检查需要,则10岁以上,18岁以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哪些事项上可具有自主权?根据民法规定,只要治疗或检查属于“依其年龄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应可认为未成年人本人即有自主权,而在法律上可自行签署同意书。

2.无自主权:未满10岁之未成年人,在接受各种医疗处置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表达意思,病患不能自行决定。“成熟未成年人是一个相当新的医学伦理概念,其允许某些未成年人不用取得父母亲的同意,行使医疗行为。基于尊重病患自主权,医师在执行医疗行为时,应主动、详细告知病人与其病情有关的重要信息,且在实行具有侵入性的治疗时,应取得病患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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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ethical discussion about the medical autonomy of minors

CHEN Shu-ping

JiangSu Agri-animal Husbandry Vocational College,225300

Minor factors,because of the age is considered experience and mental development lack of maturity,leading to minors lost the right to medical self-determination,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minors autonomy in medical ethics,to remove the conflict between med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minor human needs,realize the medicine not only can cure disease,minus the pain,more minor safeguard the rights and dignity of the patient.

Minor;Medical treatment;Autonomy;Ethical

陈淑萍(1974-),女,讲师,伦理学硕士研究生,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社会伦理。

B

A

1006-0049-(2017)19-01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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