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保平 陶松岩
1.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邓州 474100;2.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南阳 473000
检察院刑事速裁程序的规则优化与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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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邓州 474100;2.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南阳 473000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检察院的存在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当前,检察院刑事速裁的程序依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效果。此时就需要采取相关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本文主要从我国设立刑事速裁程序的意义入手,对于当前检察院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现状展开了详细的分析,最后对于检察院刑事速裁程序的规则优化与机制完善构想展开了详细的探究。
刑事速裁程序;规则优化;机制完善
我国设立刑事速裁程序的意义主要存在于以下三个方面:加快处理纠纷的速度、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合理优化利用资源,最大程度的满足案件需求、引导轻案分流,兼顾效率公平。以下分别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加快处理纠纷的速度,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
案件处理周期短、效率高,因此在解决纠纷的效率上有极大的优势,这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设立的第一个意义。刑事速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会对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并且为了能够减少责罚,认罪的态度都比较好,并且会积极的向受害人提出赔偿以期望取得谅解,这就加快了纠纷的解决速度,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与此同时,检察院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比如说告知犯罪嫌疑人具有申请律师的权利,并需要向其宣读《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告知书》,并要求他签署《犯罪具结书》,在保障受害人利益不受侵犯的同时也需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司法公正的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合理优化利用资源,最大程度的满足案件需求
我国当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在于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因此刑事案件的数量一年比一年多。但是当前我国的刑事案件诉讼法程序的设计上过于简单,不够合理,且当前的刑事速裁程度无法满足刑事案件数量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刑事犯罪范围更加的广泛,一些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其二,原本以劳动教养处理的违法行为也直接被纳入到了刑事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此时,通过设立刑事案件速裁程度则可以提高刑事案件的处理速度,也有效的避免了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
(三)引导轻案分流,兼顾效率公平
当前,我国的司法资源极为有限,只有将其应用到最合适的地方才能够发挥最重要的作用。并且直接决定了只有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处理纠纷才能够最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需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之下实现效率的提高。而此时,通过引导轻案分流的方式一方面能够有效的解决检察院工作人员数量有限而案件太多的问题。刑事案件速裁具备处理周期短的特点,能节约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使其能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其他更重要的案件当中,从而保障每个案件的公平公正性。另一方面能够有效的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对于案情比较简单、证据充足、没有争议的案件,就可以采取比较简单的程序来处理,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的使该程度更加专业化、流程化,从而大大的提高办案的效率。
当前检察院刑事速裁程序运行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使用条件受到限制、量刑建议失衡、值班律师制度的旁落以及配套机制的落后,以下分别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一)适用条件受到限制
检察院刑事速裁程序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比如说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无法最大化的将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应用起来,并且相关的规定也不都是十分合理。又或者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像是未成年人、聋哑人或精神病人等等,都无法将刑事案件速裁程度应用到其中,主要是因为这类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并不十分强,且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带来的后果等等。但当前的刑事案件处理中并未将这类群体分开来展开工作。
(二)量刑建议失衡
减省程度来减轻量刑是西方发达国家都在采取的措施,这种方式能够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使被告人能够更加积极主动的认罪。在我国,尽管也有相关的措施,然而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定减轻量刑的幅度,这就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检察院在量刑政策方面存在一定的失衡现象。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旁落
当前,我国尽管在法院、派出所配置了一定数量的值班律师,但是实际情况显示这些值班律师并没有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发挥到足够的作用,主要的问题就在于申请值班律师进行维权的方式过于繁琐,以及值班律师无法在实际的案件速裁程序中展现自己的价值,从而逐渐导致值班律师制度的旁落。
(四)配套机制的落后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配套机制的落后。作为全新的诉讼程序,并没有相关的文书规定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细节,比如说是在刑事速裁程度的中止、变更情况下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和机制来解决问题等等,这对于量刑的建议也会带来比较大的影响。
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展开程序的优化和机制的完善:合理界定适用条件和范围、规范运用量刑建议、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以及优化设计配套机制。以下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合理界定适用条件和范围
合理界定适用条件和范围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方式,我国可以通过对其他国家的借鉴,来限定适用条件和范围,比如说是以量刑为限,而不以犯罪种类为限,从而对于一些有辩护人的被告人可以通过快速审理的程序来解决这类案件,因此可以将刑事速裁程度的范围作出一定的修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罚金,并且案件证据充足事实清晰的案件。
(二)规范运用量刑建议
某种程度上而言,被告人的主动认罪能够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因此就可以通过适当减刑的方式,对这类被告人采取坦白从宽的政策。笔者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建议:明确量刑方式以及弹性规定量刑的减轻幅度。
(三)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
被告人作为我国公民,其合法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并且只有在他们的权益受到保护的基础之上,才能够充分使刑事速裁程序发挥真正的作用和价值,因此就需要充分利用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并且值班律师一定程度上能够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对于被告人而言也是十分有利的。
(四)优化设计配套机制
最后一步就是优化设计配套机制。主要包括规定刑事速裁的中止变更程度、完善调查评估这方面的工作。
总而言之,刑事速裁程序对于节约我国司法资源、提高检察院的刑事案件处理效率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对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也有积极的作用。本文主要对于检察院刑事速裁程序的规则优化与机制完善从四个方面展开了详细的分析,可供相关人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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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2;D925.2
A
2095-4379-(2017)35-0185-02
孙保平,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陶松岩(1967-),男,汉族,本科,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