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机场航站楼物价垄断的法律规制路径

2017-01-28 07:57
法制博览 2017年35期
关键词:商铺航站楼物价

刘 磊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浅析机场航站楼物价垄断的法律规制路径

刘 磊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机场物价虚高问题在我国长久存在的根源在于人们对垄断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本文从机场商品超高定价的现象出发,认定机场商铺经营者的行为构成垄断经营,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剥削性滥用行为,理应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

机场物价虚高;剥削性滥用行为;垄断规制

一、我国机场航站楼物价垄断的背景介绍

近年来,网络媒体经常爆出我国机场航站楼存在“天价面条”、“天价咖啡”问题,引发网民广泛热议。一碗普通市场上不足20元的面条竟能卖到近百元,不仅我们普通民众难以承受如此高昂的物价,就连一些明星也曾有过抱怨。在这一问题当中,机场航站楼物价虚高是否合理成为问题争议的核心,支持者的声音认为,地处城郊区域的机场会增加商家经营成本,如原材料的运输,员工的食宿安排,以及机场的管理费用等开支会增大。但,仔细研究这一观点会发现,机场商家增加的成本远远低于商品溢价所带来的收益。反观国外机场的实际情况,机场航站楼的物价基本等同于机场周边城区的物价,有的机场航站楼甚至成为当地的购物天堂,像法国机场、德国机场等。所以,此种观点难以支撑我国机场商铺的虚高物价。进一步研究发现,国内机场航站楼物价虚高的根本原因在于航站楼商铺的超高租金。据调查,机场航站楼的商铺租金平均是机场所在城市购物中心商铺租金的3倍左右,昂贵的租金必然导致超高的商品或服务价格。

二、我国机场航站楼虚高物价构成垄断经营的定性分析

首先,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对垄断行为的主体进行了界定,机场航站楼店铺商家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某种有偿服务的主体”。由于我国航空资源的稀缺性,及其具有的自然垄断的属性,市场上的相关主体很难进入该领域参与竞争性经营。此外,目前航空运输的速度效率任然位列第一,远远超过其他运输方式,这就决定了短时间内难以出现与航空运输相竞争的“替代性产品”。所以,这就决定了机场航站楼的相关管理者至少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机场航站楼管理者对航站楼里面的商铺具有经营决定权,其往往为了谋取高额的利益,而肆意要求高额的商铺租金。为了保证商家面向消费者能够获得高额收益来弥补高额的租金,机场航站楼管理者通常还会控制航站楼商家的数量和经营种类,从而避免商家之间出现激烈竞争。此外,为了减少或消除竞争,机场航站楼还会控制同类商家的数量。根据《反垄断法》第18条以及19条①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可以判断出机场航站楼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只是这种支配地位是通过高额租金的方式获取的。

其次,从航站楼商铺经营者的行为方式上看,经营者以高于市价数倍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属于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根据王晓晔教授的观点,此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属于“剥削性滥用行为”。

最后,从行为结果上看,航站楼店铺经营者的虚高定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遏制了经营者创新的积极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充分的市场竞争秩序,避免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增进消费者的福利。此种行为,理应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

综上所述,机场航站楼的商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垄断经营,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完善我国机场航站楼商铺垄断经营的规制路径

(一)建立机场物价成本监审机制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经营者的“市场绩效”,它是通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的获利程度来判断的,即如果某个市场主体的利润率大幅度高于它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下的应有的水平,该市场主体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实践中,由于不能充分获得经营者的生产成本信息,更难以确定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下的边际成本,所以,相关执法机构往往难以判断出经营者的盈利水平,这就导致了“市场绩效”的判断方法在实践中难以发挥作用。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在《反垄断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机场物价成本的监审机制”对经营者的物价水平进行监督。为了防止维护部门利益现象的产生,避免机场管理者不公正的评判,我们可以学习会计与审计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经营者的物价成本进行监督,这样既可以保证监审结果的公正,又可以减轻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负担。

(二)理顺机场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监管的关系

涉及公共事业或者国家实行专营的特殊行业部门,像电信、铁路、电力、航空等,国家一般都会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等来规范各个部门的具体行为。这些法律制度一般都会规定相关行业的进入条件、经营者的经营权限、范围,以及对相关产品或服务定价做出的限制性规定。例如,我国首部地方性民航立法《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明确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竞争、满足大众消费者需求的原则,与取得经营权的零售、餐饮等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价格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

在机场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系上,各个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采用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排除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介入,如澳大利亚、新西兰。但,我国不应当采取此种方式,一方面,机场监管机构较为了解自己的经营业务,能够提出有效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还不完备,难以对航空、电力、铁路等国有企业进行充分的监管。

理论上,我国对机场物价采取的是行业监管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监管相结合的双轨制模式,虽然截止到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还未曾染指我国机场物价领域。这种模式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一方面,可以有效弱化监管机构被“俘获”的可能,即在机场商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争议中,由于利益关系的存在,机场管理者倾向于维护商铺经营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机场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相互配合,建设信息共享机制,能够有效打击机场物价垄断问题。

(三)加强反垄断法的执法力度

我国《反垄断法》通过近十年的实施,虽然经历了多次修改与完善,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不力现象仍较为突出。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官方网站获悉,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只有湖南省查处了三个反垄断违法案件,浙江省查处了3起、内蒙古查处了两起,江苏、江西、河南、辽宁、四川、云南、重庆、广东等八个省及直辖市各查处一个案件,其余20个省份查处0起反垄断违法案件。反垄断执法机构成效甚微的背后,折射出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所以今后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力度将成为有效打击垄断问题的一个关键环节。

[注释]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1]王晓晔.反垄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漆多俊.经济法论从[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3]王先林.超高定价反垄断规制的难点与经营者承诺制度[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4(1).

[4]陈兵.反垄断法实施与消费者保护的协同发展[J].法学,2013(9).

D922.294

A

2095-4379-(2017)35-0155-02

刘磊(1991-),男,汉族,河南信阳人,温州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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