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珊珊 袁修远 吴焕焕 赵玉雪 林一洲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降低?*
——以上海市校园暴力与未成年犯罪现状为研究视角
刘珊珊 袁修远 吴焕焕 赵玉雪 林一洲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校园暴力事件缕见报端,引发了大众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降低的讨论。就上海市而言,校园暴力现状虽需重视,但没有媒体渲染的严重,而且未成年犯罪率较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解决校园暴力和未成年犯罪的问题,主要需家长教育及社会预防体系的完善。
校园暴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媒体对校园暴力的报道屡见不鲜,涉案未成年人年龄之小、手段之残忍、后果之严重等现象使社会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不断。目前校园暴力是否严重到媒体描述的程度?是否具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以上海为例,对校园暴力及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深入地调研考察,将在调查之上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对教师发放了调查问卷,调查对象皆为教龄在5年以上的教师,并且任教阶段都处于小学、初中,正好处于16岁以下的年龄段。针对调研结果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以下特点:
(一)校园暴力的表现
目前校园暴力的概念尚未统一。国际上对“暴力”的概念使用得比较多的一是奥尔沃斯的定义:“暴力是一种侵犯行为,行动者用自己的身体或某件物品(包括武器)使他人遭受(比较严重的)伤害或不适”;另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暴力是对自我、他人、某个群体或某个社会有意地威胁使用或实际使用体力或武力,其结果是造成,或很可能造成伤害、死亡、心理创伤、畸形或剥夺”。[1]之于校园暴力,姚建龙教授主张将校园内发生频率较高的语言暴力纳入校园暴力的范畴。[2]在此之上,我们对校园暴力的表现进行了列举,教师就出现过的校园暴力投票从高到低依次是:侮辱性语言、打架斗殴、孤立同学等冷暴力、威胁性语言、网络辱骂、敲诈勒索、网络传谣、猥亵或性骚扰。
(二)校园暴力的发生频率
59.44%的教师认为偶尔发生,33.57%的教师认为极少发生,仅6.99%的教师认为经常发生,所以在与学生朝夕相处教师看来,校园暴力的发生频率不高。
(三)校园暴力的严重程度
我们通过对严重校园暴力的处理方式发现:较多的是家长、校方介入协商解决,次多的是受到写检讨、记过或通告批评等处分,极少数(仅2.8%)受到退学处分。从处罚方式对应相应的校园暴力的严重程度可以推断,特别严重的校园暴力出现的极少。
(四)校园暴力的发展趋势
61.54%的教师认为校园暴力类型多样化,58.04%的教师认为暴力行为低龄化,而有25.17%的教师认为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但也有16.08%的教师认为实施手段残忍化。
多半教师认为校园暴力事件增多,暴力行为低龄化,说明校园暴力里学生年龄降低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也有约四分之一的教师认为校园暴力没有想象的严重。综合来看,在大多数教师看来校园暴力的确有严重的趋势,但是还没有严重到手段残忍的地步。
就未成年犯罪,我们走访了资深教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及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少年犯、心理医生和警察。
(一)未成年犯罪数量
据法官介绍,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管辖区域是长宁区和徐汇区,每年刑事案件数量在20-30件。而上海市每年的未成年嫌疑人大概在千人。所以,仅以上海市为例,实际上每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是少的。
(二)未成年犯及未成年犯罪特点
我们采访了10名未成年犯,男女生各5名。其中抢劫罪约占一半,次多是聚众暴力行为。访问对象中外地的占八成,多在初中辍学。大多数在校表现不好,有些经常打架。
据警察介绍,目前监狱在押犯外地人占据85%,本地人占据15%,女生占三分之二,男生占三分之一,犯罪形态多为财产类犯罪、打架斗殴等形态,情节轻微,但也包括少量情节恶劣的。
法官也称,未成年犯罪主要有想法简单,易冲动,多聚众的特点,主要罪名有抢劫、盗窃、寻衅滋事、强奸。总体上,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还不是很残忍。以15-18岁的学生为主。有一个明显的现象是,职校学生更容易犯罪,这与目前教育体制及社会不重视职校教育有关。就校园暴力与未成年犯罪的关系,法官认为,校园暴力直接导致的未成年犯罪不多,大多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但存在因校园暴力寻求校外高年级同学帮助而可能引发犯罪的情况。
目前,上海的未成年犯以外地人为主,这部分未成年人在校就存在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离开校园后更加失去约束,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犯罪行为爆发的年龄是15-18周岁。未成年犯罪以冲动型犯罪为主,多想通过犯罪手段获取钱财。总体而言犯罪情节还是轻微的,存在少量情节恶劣的。校园暴力直接引发的未成年犯罪并不多,大都存在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教师调查问卷显示:绝大数教师认为学生有沉迷网络的问题,大多数教师认为现在的学生自尊心强,不愿意接受管教。法官也认为未成年犯易受网络游戏影响而导致暴力冲动犯罪。就校园暴力的原因方面,83.22%的教师认为家庭是最主要原因,61.54%的教师认为社会因素对学生产生了显著影响,46.85%的教师认为是学生的个人原因。
法官认为,一是社会价值观和不良信息的影响,再是家庭教育的缺失,据统计未成年犯罪中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达80%-90%,家长忙着挣钱工作没空管教孩子,年迈体弱的祖父母根本约束不了小孩的行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小孩,更易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另一个极端就是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对于孩子的溺爱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不良影响。
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徐教授认为,中国社会到今天,出现校园暴力严重的问题,重要的是经济发展后价值观念多元化。加之社会上的诱惑,不良影响很多,未成年在成长过程中,思想意识等都不定型,极易受影响。另一方面计划生育的国策影响下,独生子女备受溺爱,日常行为的约束力不足,更易走向犯罪。受访狱警也向我们透露,通常情况下70%-80%的未成年犯罪是由于家庭教育不好造成的,但其内因起了决定性作用。
因此,未成年犯罪最主要成因在于家庭,犯罪学研究表明,一个人年龄越小对家庭的依附性越大,与他亲近的人对他的影响和作力也就越大。[3]家庭教育的缺位或错误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其次是社会因素,社会的纷繁复杂,各种各样的诱惑吸引着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暴力、色情游戏录像等等对未成年犯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一)现实情况并不严重
从我们对上海市的调查看来,校园暴力虽有些严重,但没有媒体渲染的恐怖。实际上进入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很少,犯罪情节大多轻微,只有少数严重。我们分析是由于互联网发展,舆论发酵速度快,很多特殊案件通过媒体的报道被放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特殊案件不能代替整体,整体情况虽然应当重视但并非特别严重。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设立目的不符
校园暴力和未成年犯罪是社会问题,由家庭、社会及学校等综合因素引发,应当综合看待。正如徐教授所言,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立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而不是惩罚。法律如果不保护生理心理不成熟、知识不多,社会化也没完成的时候出了问题的未成年人,若法律立即处理他们,是不公正、不科学、不人性的。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最好的方式是根据每个人的发育情况来判定承担刑责的年龄,但这行不通,所以最有效的解决方式是取中数,14岁的规定存在一定合理性。社会舆论仅仅凭借现实中出现的偶然犯罪情况来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于情于理都是行不通的。
此外,大量理论研究和社会现实表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效果不理想。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可能会让未成年犯脱离社会,反而会造就更多的再犯。沃尔夫冈教授和他的团队穷尽半生所发现的6%定律证明,逮捕和判刑都没能对这些孩子成为累犯产生阻遏作用,反而愈是严厉的惩罚,愈有可能使他们再犯。[4]这也与法官的意见相一致,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会对未成年人整体的保护不利。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解决问题
对刑事责任年龄不甚了解的教师可能代表了社会上多数人的观点。过半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不合理,应降低。约九成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解决校园暴力的问题。
校园暴力和未成年人犯罪率提高的主因是家庭和社会问题,要解决应从源头上抓起,父母应当保证足够的陪伴和正确的教育,可以进入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开设的“父母孩子学校”进行学习。而政府等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福利机构,对于刑责年龄之下的未成年恶劣犯罪,可以没有刑事处罚但应当有政府和社会的管教。不能在社会上放之任之的,政府应当承担起教育的责任,将所谓的未成年收容教育之类的落实到位。如设工读学校,聘请专业人员介入改造,防患于未然,阻止他们进一步恶化。
狱警也认为,一刀切的方式并不是很好,监狱改造只能成为最后一道防线,且因狱警工作能力、精力有限,监狱改造不如家庭教育来得重要。此外,心理工作者认为从其心理学角度来讲,大部分未成年犯犯罪情节轻微,但是其中有小部分未成年犯犯罪行为很恶劣,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毫无悔意,应当予以重判。但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是全方位的问题,个别案例不具有说服力。
[1]朱晓玉.校园暴力与暴力文化的社会学思考[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5(3):39.
[2]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4):38.
[3]李峰.我国校园暴力的成因及防治对策探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1):132.
[4]李栓.从青少年犯罪成因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弊端[J].法制与社会,2016(12):297.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17-4-104)“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吗?——新时代下青少年犯罪与校园暴力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D924.1
A
2095-4379-(2017)35-0043-02
刘珊珊(1994-),女,江苏东台人,华东政法大学,2016级法律(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与国际经济;袁修远(1994-),男,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2016级法律(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与国际经济;吴焕焕(1994-),男,浙江绍兴人,华东政法大学,2016级法律(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与国际经济;赵玉雪(1994-),女,云南保山人,华东政法大学,2016级法律(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与国际经济;林一洲(1992-),浙江瑞安人,华东政法大学,2016级法律(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与国际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