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01-28 05:55郑静静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罪名修正案个人信息

郑静静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简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郑静静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随着网络的普遍及数据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也越发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因此,继《刑法修正案(七)》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的相关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又进一步完善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本文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渊源、犯罪对象、客观方面、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展开论述。

侵犯;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渊源

(一)《刑法修正案(七)》以前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七)》之前,我国刑法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了相关罪名,那个时候规定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罪名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等。虽然刑法规定了几个罪名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由于处罚犯罪行为对象的范围还比较小,导致的后果就是还有很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没有规定到犯罪行为的行列来。

(二)《刑法修正案(七)》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所做的修正

《刑法修正案(七)》对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做了很多修改,其中修改的一个罪名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光看这一个罪名就可以得知,这个时候刑法开始处罚任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了。另外修改的幅度比较大的一个罪名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就是说以营利为目的出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向其他人或者单位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显而易见,这两个罪名是对《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前的几个罪名的完善,我国刑法在范围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广了,而且在力度上对处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更大了。

(三)《刑法修正案(九)》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所做的修正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所修改的罪名,是把《刑法修正案(七)》中所规定的两个罪名进行了一个整合,并合并、完善为一个罪名了。我们从时间顺序来看这些罪名可以发现,我国刑法是逐渐扩大所要保护的公民的个人信息的范围,而且也相应加大了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的处罚范围与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是处罚任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这是一般主体。从特殊主体到一般主体,这是对处罚犯罪主体的范围的扩大。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从这一罪名上就可以看出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但是如何理解公民个人信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也有各种不同的理解。

(一)从一般语义来看,个人信息是指任何与个人相关的数据资料,并且具有一定识别性的信息,比如个人相貌体征、自然状况、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工作情况等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虽然个人是特定的,但是信息确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个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个人观点等均属于个人信息。有关个人喜好方面的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当然有些个人信息并不属于我国刑法所要保护的信息。

(二)从立法目的来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这一罪名,是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信息所有人具有一定的严重影响,侵害到了公民的隐私、名誉、财产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了公民的个人生活。以此为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是包括具有明显识别性的个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履历、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等被非法获取后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的各方面信息。有些信息虽然不能够明显识别出具体哪一个人,但泄露后也能够严重影响公民个人生活的也属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个人信息。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具体案件的审判中,适用方面还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在现今这个信息化时代,人们已经习惯将个人信息放在邮箱、网盘等网络空间,如此就更容易被盗取、非法利用。这个时候的情节严重该如何定性,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更有重者轻判、轻者重判的现象。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适用方面的完善

要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此罪定罪量刑,以及量刑所依据的具体标准。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相关部门应把定罪量刑的标准具体化,有统一标准,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上的适用。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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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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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5-0274-01

郑静静(1987-),女,汉族,河南周口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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