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小静 陈 钰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论反家暴法中的强制报告制度
——以儿童保护为视角
申小静 陈 钰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家庭和睦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符合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以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特定单位和人员为主体的强制报告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儿童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使社会力量介入家庭暴力,树立全民反家暴意识。至此,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成员的家务事,而成为国家社会共同管理的大事。
反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儿童保护
2017年3月一段视频引起人们的关注,视频中一名6岁男童,被发现浑身伤痕,藏在车底过夜。据悉,该男童母亲改嫁,在家频遭生父暴打,警方曾介入警告。近日,因没关窗户,再次被打浑身淤青,因惊吓过度不敢回家,因而在车底度过了一夜。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男孩家所在小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有责任报警来帮助这个孩子,证明反家暴法还没有彻底贯彻落实。
《反家庭暴力法》中第1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35条规定了如果未依照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据此,强制报告制度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特定人群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将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一)强制报告对象的特殊性
强制报告的对象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而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根据我国最新通过的民法总则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五条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症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遇特殊保护。这些人中的更为弱势的一部分成为强制报告的对象,特别是对儿童的保护使法定监护人合法外衣下的事实家暴得到了扼制。
(二)强制报告主体的特定性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强制报告制度的特定义务主体。这些主体都与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都有密切的关系,一些是对未成年人起教育辅助功能的机构人员,一些在工作中会接触到未成年人的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
(三)强制报告条件的严格性
第一,报告的情况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第二,家暴或者疑似家暴的情况是特定义务主体在“工作中发现”的。第三,被报告的有关部门是公安机关,而不是其他部门。由于儿童心理和生理方面均发育不够成熟,且儿童更易遭受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更具隐蔽性,所以对儿童的保护更应当引起特殊义务主体的关注。
(四)强制报告报案人信息的保密性
为免除负有义务的单位和人员的后顾之忧,避免遭受有暴力倾向施暴者的打击报复,促使特定义务人积极主动的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本条特别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信息予以保密,既是对强制报告义务主体的保护措施,也是鼓励其的报告措施。
《反家暴法》号召社会力量介入家暴事务,给全民树立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填补了合法关系外壳下的非法侵害的救济空白,避免了因当事人自身的顾虑而隐忍。有利于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减少来自家庭的伤害,并且对于认定儿童保护的政府责任、明确专业人员的职业优势、增加儿童虐待的信息来源、完善儿童保护的预防治理有着极大的价值。
[1]张朔,李浩,费蓬煜.我国反家庭暴力中强制报告制度的反思[J].法制博览,2016.11.
[2]杨志超.比较法视角下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特征探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1).
[3]班莹.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缺陷及完善[D].西北大学,2013.
D
A
2095-4379-(2017)25-0233-01
申小静(1995-),女,汉族,河北邯郸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专业;陈钰(1996-),男,汉族,河南泌阳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