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纠纷诉讼外和解制度的完善

2017-01-28 05:55费蓬煜崔玉明李萌萌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患方医患协商

费蓬煜 崔玉明 李萌萌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 唐山 063000

论医疗纠纷诉讼外和解制度的完善

费蓬煜 崔玉明 李萌萌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 唐山 063000

目前我国存在多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其中,医疗纠纷诉讼外和解机制在社会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当前我国医疗纠纷解决中十分重要的纠纷解决途径,但其在和解中医患双方权益不对等、不合理赔偿、社会舆论不当影响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医疗纠纷;诉讼外和解;调解

一、我国医疗纠纷的成因

从医院方面来看,主要原因有:双方沟通机制不完善、医疗机构的法律意识与服务意识不强、医院不作为等因素。医生在生活中承担着救死扶伤的义务,然而有些医生在工作中敷衍了事,更有甚者败坏职业道德,收受患者的好处办事,给医方造成了不良影响。医疗事故发生后,受害方首先想到的是以“闹”的方式解决问题,导致纠纷得不到理性的解决,有些医疗机构的不作为更是间接的导致了矛盾的加剧。

从患方来看医疗纠纷的成因主要表现为:期望值过高,对医学未知性不了解。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得到提高,当患者受到伤害或者不公的待遇之后,更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来维护自身权益。相对于医院而言,患方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而这些人往往以弱势者的身份出现,博取大众的同情心来无理取闹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法律的滞后性又无法有效的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进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医疗纠纷诉讼外和解制度的概念与问题

(一)医疗纠纷诉讼外和解制度的概念

医疗纠纷诉讼外和解,即医患双方不通过诉讼,而是私下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具体是指医患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就该医疗纠纷赔偿金额进行协商的方式。医疗纠纷诉讼外和解是解决医疗纠纷和医患冲突的最初形式。就现在而言,医疗纠纷协商制度凭借着其快捷、灵活、高效的解决方式,已经成为了最受欢迎的纠纷解决机制。当然这种协商对话解决机制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从而保障了和解制度的合法性。在医患矛盾产生之初,多数人会对解决纠纷所产生的成本和代价进行综合考虑。而协商对话作为普遍能接受的解决方式,会首先被人们考虑。当然这种方式也是最为方便的对话机制,因此才受到大众的普遍欢迎。

(二)医疗纠纷诉讼外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和解中医患双方权益不对等。诉讼外和解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在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及医务人员基于其在协商中处于优势地位不配合或者拒绝提供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那么医患双方就无法就医患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达成一致,也就无从谈起谁应该承担医疗责任以及涉及到的赔偿数额。相反,如果处于劣势地位的患方博取大众的同情心,向医院漫天要价也会造成协商程序中断。

第二,和解协商容易产生不合理的赔偿问题。医疗机构可能故意刁难患者或者拒不提供医疗过错信息,导致赔偿数额过少。相反在患方凭借着其弱势身份出现的时候,反而可能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对医院施压,索取更多的赔偿数额。

第三,由于和解协商过程中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等因素的影响,协商仍然存在和解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情况。同时,医疗纠纷的发生与社会的医疗保障体系、法律制度、媒体宣传等因素有关。我国目前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仍不健全,导致患者在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时候无法得到公正的赔偿,间接加深了医患矛盾。社会舆论也是造成医患矛盾的因素。再加上法律的滞后性无法调解医患矛盾,导致医疗纠纷增多。

三、我国医疗纠纷诉讼外和解制度的完善

在我国,诉讼外和解制度作为当前解决医疗纠纷的基本形式,具有灵活、高效的特性,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1)加强立法工作,为协商制度提供立法保障。协商作为快捷、灵活、高效的解决方式,和解双方具有完全平等的对话权利,但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作为保障,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医患双方对此反悔,拒不执行和解协议,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机制就无法发挥作用,必须加强立法,让其拥有法律依据的支撑,充分发挥其救济方式的优势地位更加重要。(2)行政上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解决协商解决的监督。由于在医患双方在协商和解过程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院方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往往隐藏医疗过失行为的信息使患方遭受损失。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显得至关重要。(3)加强对媒体的严格监管,媒体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矛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果介入的合理,会减少矛盾的发生;相反则可能催化双方矛盾,造成矛盾的加剧。

[1]王海容,石俊华,程文玉.我国医疗纠纷问题的研究综述[J].医学与法学,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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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艾尔肯.论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J].西部法学评论,2015(01).

[5]侯怀霞.医患纠纷“多发”与“激化”的原因二元论[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2).

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患者安全视阈下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HB16FX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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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5-0056-01

费蓬煜(1981-),女,汉族,河北唐山人,硕士,华北理工大学,讲师,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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