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村规民约花开红塔
村规民约作为一项村民自治的制度化成果,在农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许多传统的村规民约变得滞后,跟不上农村发展的脚步。
如何重新完善和规范村规民约,使之与现代社会体系和法律法规相适应,成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增强基层民主自治活力的有效抓手?从2016年8月开始,玉溪市红塔区展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在北城街道古城社区、洛河乡洛河村委会等5个村(社区)45个村(居)民小组进行试点。截至今年6月底,全区已有94个社区、10个村委会以及1035个居民小组、71个村民小组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获表决通过,进入实施阶段。
“17年了,我总算解决了户口问题,享受到村集体的待遇。”接受记者采访时,刘艳的言语中流露出如释重负的感觉。
42岁的刘艳是红塔区北城街道居民。2000年,她嫁给春和社区居民飞强,并搬到春和社区共同生活。按照过去的村规民约,飞强所在的居民小组不同意将其妻子的户籍落入本集体,无奈之下,刘艳只好将户籍保留在原地。而按照刘艳户籍所在小组规定,她作为“出嫁女”,自出嫁后也不再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待遇。自此,刘艳成为一名“空户”人员。这些年,由于丈夫身体不好,干不了重活,为支撑起家庭生活,刘艳只得去城里一家服装厂打工,一家人的日子过得紧紧巴巴。
在今年村规民约修订中,春和街道春和社区作为试点之一,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方式等进行了修改。新规明文规定“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结婚的嫁入、赘入的婚嫁人员,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的,当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照这一新规,今年1月,刘艳的“空户”问题得以解决。现在,她可以享受到社区集体土地租金分配及社区给予的补贴,每年大概增加三四千元的收入。
“因为历史原因,社区中存在已嫁未迁、离婚再婚、农转非等诸多历史遗留问题。‘空户’们因个人利益诉求得不到解决,导致频繁到各级上访的人员越来越多。”春和街道春和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王树德告诉记者,这一定程度影响到了社会和谐稳定。如今,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除了可以享受平等的村集体待遇外,刘艳认为,她最大的收获是终于从内心深处找到了“集体归属感”。“解决了身份问题,我现在终于可以‘抬起头做人’了。”刘艳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
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空户”问题本可避免。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宅基地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就被村民视为“合法”,这便使部分与法律相悖的村规民约得以实行。玉溪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杜杰说,不仅玉溪,放眼全国,部分基层农村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从内容上看,简单、粗放、过时已是共性,个别条款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同时,从制定程序上来看,未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程序来开展的现象也不少见。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杜杰认为,首先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应该由政府相关部门对内容进行把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允许提交村民大会进行表决,从源头上制止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背道而驰。
“与其陷入被动,不如勇敢面对。”红塔区区长方洪告诉记者,为了从源头上解决这些问题,红塔区从2015年7月开始,抽调区委办、组织、民政、信访、司法等部门人员,深入乡村展开调研摸底。结果显示,截至2015年6月,红塔区已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村(社区)有79个,占77%;制定村民自治章程的有67个,占65%;制定自治规范的村(居)民小组有46个,占4%。其中,均存在部分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制定主体错位、内容不全面和司法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
2016年,一场关于村规民约的改革大幕在红塔区徐徐拉开。当年8月,围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基本内容、修订程序、新增(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4项主要任务,红塔区在北城街道古城社区、玉兴街道新兴社区、春和街道春和社区、大营街街道大营街社区和洛河乡洛河村委会5个村(社区)45个村(居)民小组开展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试点工作。玉溪市市委常委、红塔区区委书记张小良认为:“指导帮助村(社区)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不仅仅是解决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的一个手段,更重要的是,防止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最终让老百姓愿意遵守并形成自觉。”
翻开《北城街道古城社区居民公约》,可以看到在章节设置上,采用了“良俗共传承”“家邻和为本”“百善孝为先”等贴近群众、有倡导性的词语作为标题。与之前的村规民约相比,新版内容不仅增加了户籍变动申报条款,还构建起社区对小组、小组对居民户的逐级管理评价体系,根据《居民户日常管理考评制度》,通过与居民户签订自治责任书,明确考核机制,在社区倡导知荣辱、争先进的良好风气。
在小石桥乡玉苗村村规民约中,对遵守殡葬改革规定及制度、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明确“自办宴席需按相关要求逐级申报,正餐不得超过两餐,操办前后不得超过3天。操办前需向小组交纳2000元预付款,若未超过3天的,全额退还;若超过3天的,每天收取1000元的场地使用费。取缔‘瞧背啰’(白事后、生病痊愈等)办宴席陈规旧习;提倡不设灵堂,不敲锣打鼓”。据红塔区民政局局长梁家辉介绍,类似的详尽规定在很多村(社区)修订后的村规民约中都有所体现。此外,严禁家庭暴力、履行赡养义务、维护好环境卫生等内容也都以不同表达方式列入各村(社区)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中。
据了解,红塔区大多数社区修订完善后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涵盖了事务管理、社会治安、村(社区)民风民俗、环境卫生、婚姻邻里、土地建房、文化教育、服兵役等方面,条款由规范类、要求类、倡导类、禁止类、权利义务类等主要类型构成,有效规范了村(居)民日常生活中的行为。
“如今,打麻将、打扑克的少了,读书看报的多了;酗酒滋事的少了,健身娱乐的多了。”在张小良看来,修订完善后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大力宣传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在村(社区)内营造了遵纪守法、文明和谐、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良好社会氛围,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具体抓手。
(摘自2017年9月30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