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及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2017-01-28 01:16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诉讼法合法权益

赵 莹

(518000 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 广东 深圳)

《民事诉讼法》及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赵 莹

(518000 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 广东 深圳)

恶意诉讼主要是当事人恶意串通向法院提出诉讼,以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确立是以诚信原则为基础内容,在以串通型恶意诉讼规则为主要中心,通过以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作为恶意诉讼的辅助规则制度体系。但对于恶意诉讼的界定、审查程序等问题还是欠缺良好的解决办法,本文就对恶意诉讼规制的规定进行分析,在根据其特点提出《民事诉讼法》及恶意诉讼规制制定的完善策略,这样才能发挥《民事诉讼法》及恶意诉讼规制制度的重要作用,从而有效维护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恶意诉讼;规制

恶意诉讼中其恶意是指与法律或道德相矛盾的内心意思,它的意思也具有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甚至还会出现追求他人利益,使其遭受损害的事件出现。所谓恶意诉讼主要是行为人以非法目的的驱使下,通过恶意串通法院提起诉讼,甚至是其他诉讼活动形式,利用诉讼程序使他人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总体来说恶意诉讼也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行为的一种形式,这样会给诉讼当事人带来严重危害,这也是侵害司法权威扰乱诉讼秩序的一违法行为。

一、《民事诉讼法》恶意诉讼规制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恶意诉讼规制要以诚实守信为原则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民事诉讼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1]。而这一原则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可以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也能为法官治理恶意诉讼等行为,提供较为原则性的指导,并且也能为法官行使公正审判提供有力条件。

2.提升法治处罚实施力度

《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我国人民提供了全面的维权条件,《民事诉讼法》在“防止伤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当中添加了新的规定内容,并分别对诉讼、执行当中的恶意诉讼行为提出有效的制度进行管理。而且在新增规定当中,明确指出恶意诉讼行为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管理,这样也提升了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与管理,法规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在将案件中的性质、违法收到、伤害程度等方面内容进行结合,在形成合理的处理方法。

3.能够有效丰富救济渠道

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了能够有效对案外被侵害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有效丰富了恶意诉讼的事后救济路径,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当事人如果通过利用恶意诉讼等手段,对案外人员合法权益带来伤害时,就需要利用《民事诉讼法》中对案外被伤害人员的救济渠道,所以这一制度主要是未来应对现实中恶意诉讼给案外人员合法权益带来伤害而确立的内容。

二、《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规制的不足之处

对于《民事诉讼法》中新添恶意诉讼规制的规定来说,它是以原有的《民事诉讼法》为基础,主要规定了恶意诉讼责任,所以这是对防范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是相当有利的条件。但是《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规制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问题,其主要缺陷表现为欠缺对恶意诉讼形成多方位的规制等内容。《民事诉讼法》在第112条中,规定了恶意诉讼法律后果里,包括罚款、拘留和承担刑事责任等,对于这些规制来说,可以视为对恶意诉讼事后的规制。但是恶意诉讼是一种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规制时,不仅要通过法律责任的设置来实现,也要规定诉讼过程中的规制手段,进而有效杜绝此类恶意诉讼行为的出现,较少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伤害。

三、《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规制的完善

1.对证据交换程序进行有效的完善

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来说,在确立案件之后,在法庭审判之前的这一时间内,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要进行一次证据交换,这样能够让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对案件和其对方事实证据进行初步了解,这样才能对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保障。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证据交换程序来进行相关工作,进而对恶意诉讼进行有效的程序性防范机制[3]。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来说应该规定其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在进行证据交换,法院也应该让双方当事人将证据进行交换,而在进行证据交换时,两方当事人应该将所有的证据进行提交交换,如果出现不提交证据的情况下,那么该证据则不被当中定案证据来看待。而这样的规定,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就必须要为实现胜利而在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而如果是恶意串通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都是欠缺全面的证据的,这样法官就可以在庭前证据交换环节里,对当事人是否是恶意诉讼进行有效识别。而如果法官认为当事人为恶意诉讼的情况下,那么就可以要求恶意诉讼当事人在一定的限期内提交出充分的证据,而这时如果该当事人无法提交充足的证据时,那么法官就可以驳回该案件的起诉。

2.对诉讼担保制度进行确立

恶意诉讼案件本身就是一种权利滥用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的规制,要通过诉讼担保制度的设立来实现。《民事诉讼法》可以规定对于民事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如若对方当事人要求该当事人提出担保时,那么法院就可以要求该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担保。而在这一情况下,该当事人如果是恶意提起诉讼的话,甚至对对方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害时,那么可以让法院从该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中抽出一定数额的财产,来作为对方当事人赔偿。这样的制度规定将能够有效对该当事人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防止,也能够有效维护被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利用该制度的建立,对于原告的不正当起诉行为对被告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那么就可以利用该项担保对被告的损失给予弥补或赔偿。

四、结束语

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恶意诉讼的行为严重超越了法定权利规范的范围,如果不提出有效防范进行防止,那么很容易会严重危及到法治社会人们的正常关系,这一行为也是对我国法律的忽视[3]。所以,我国法律必须要明确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界定,并且也要增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实施恶意诉讼行为者进行严格惩处。

[1]宋朝武.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恶意诉讼规制[J].现代法学,2014,06:188-193.

[2]牛玉兵,董家友.民事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以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为中心的考察[J].法学杂志,2015,02:114-119.

[3]黄勇胜.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的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2,31:114-115.

赵莹(1986~),女,汉族,本科,北京人,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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