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法治化途径

2017-01-28 09:07石雷
科学中国人 2017年24期
关键词:法人法治化结构

石雷

天津融煦律师事务所

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法治化途径

石雷

天津融煦律师事务所

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缺乏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出现了法治化水平低下,受内部人控制严重,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现象。实践中法制化路径是:进行有很强操作性的财务、事务、权力约束等法律制度的建立,对内部人控制问题进行彻底解决,对产权制度实施深化改革,在法律的制度上对产权多元化进行肯定,对保护中小股东的制度进行设计,对政府干预企业的行为进行控制,在企业选用人和薪酬水平方面提升其法治化水平,对国有公司的法人治理制度进行全面建构,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法治化途径

公司进行管控的框架就是法人治理结构,这一结构的核心要素是要在组织架构中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实现出资人和经营管理者进行分离,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其中实际上涵盖了资产所有者、员工和债权人间的权利和责任问题以及监督机制的确立。从众多学者的研究来看,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解不尽相同,但大家都认为公司法人治理可以把它当成一种合同制度,通过合理配置公司治理权,形成内部制约因素,机制相互制衡,从而有效的对相关者的利益和权力进行协调。

一、法人治理结构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一)权力缺乏约束机制

股东会决定不了董事会的人员。有些公司甚至倒置,董事会开在先,股东会开在后。根据设计的制度,职工选出的代表组成监事会,但实际上监事基本是由上级机关指定,股东会也不能对监事人选做决定,更不能对监事职权的行使实施有效的监督。制度规定,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之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对不合适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建议罢免,可事实上不少的监事决议都是看上级部门眼色行事的。

(二)内部人控制比较严重

出资人是政府,其和企业管理层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法人治理结构很不完善,在公司,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和企业改革的规定出现了执行瓶颈,执行难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就造成了好的制度难以落地,即便落地也无法监管。内部人对控制着企业的重要行为,在公司进行投资、在公司分配利益中,内部控制人总掺杂着个人私欲,总要损害所有者利益。由于法治化水平差,在实施代理人形式的经营管理中,经营管理层不能或难以进行自身监督,在人的私欲作祟下,内部人往往合谋对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进行损害。控制着和所谓的大股东们利用占股的多数牟取非法利益,饱其私囊,严重损害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内部人控制是普遍的,国有企业要进行法人结构的治理,必须割去这个毒瘤。

(三)核心竞争力缺乏

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些国有公司领着很高的工资,同一公司的职工薪酬却少得可怜,而担负的工作却是重和苦的,这一模式极大的刺伤了一线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更无缘创新能力的发展。有的国有公司即便是亏损,高管们仍然是领取高额的薪酬。在我国的国有公司里,存在着单一的产权和股权过于集中的状况,政府控制着国有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权的50%以上,董事会中,国有资本的董事占有绝对优势,过去是政企不分,现在是政企难分,国有企业的改制后政府还是沿袭过去的一套进行指挥仍然要进行直接指挥。政府职能的体现就是将企业当成工具,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常常会落空。此外,新老三会关系混乱。“新三会”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党委、工会属于“老三会”,在我国的国家控股公司里,大多数是新三会、老三会并存一起,多头的领导体制又使企业很难有核心竞争力形成。

二、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法治化途径

(一)建立操作性强的的权力制约的法律制度

一是抓财务制度的建设。对控制资本金支出应该要明确规定,财务部门报告董事会的财务报告怎么报,多长时间报,报告有哪些范围,公司在哪些银行开户和闭户这些情况,对仓库盘存参与人员、方法,折旧准则、会计科目设定,供应采购状况、赊销和货款,以及禁批事项等。二是事务管理制度的修订。要确定“新三会”的办公、后勤保障服务、会议等行政管理制度。三是滥用权力的制约。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制定不是终点,重在实践中执行。法律和制度不能只用来对付普通职工和中小股东,国有公司的董事等高层人员都要模范执行,主动接受监督和制约。

(二)从法律制度上确立股权结构多元化

一要对产权制度进行深化改革,使国有公司成为自身产权的拥有者。依据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产权制度,财产归所属公司所有,企业对其的财产有占有权、收益权和使用处分权。公司的财产股东无权支配,这样规定早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有资产法》都有了。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国资委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重要职责是让其保值增值。但是如果需要处置国有资产,国资委似乎不能处分。倘若有一个更高的机构能拥有国有资产的处分权,这是需要在法律上规定的。二是股权多元化需要进一步从法律制度上肯定。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应当入手股权,多元化的持股,现代企业制度才能建立起来。股权多元化从国有公司内部来说,职工、高管都可以持股,让全体职工的积极性都被调动起来,这样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才能实现。三要进行中小股东保护制度的设计。这个制度要规定国有企业在做出重大决定时,中小股东的利益也能得到体现。

(三)用法治方法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用人制度上要进行创新。国有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对“新三会”的高层管理岗位的任职资格、监督程序、奖惩规定和责任追究等进行操作性强的说明和描述,对任职人员应签订详细的目标责任状;对企业的经营者,要明确制度,给其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在薪酬制度中,企业高管的薪酬要和企业实现的利润以及短期和长期发展目标挂钩。国有企业要立即从激发企业管理人员的创新动力考虑,修订分类薪酬标准;国家要通过法律制度确定政府管理国有资产和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用绩效的形式和负责管理的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挂钩,明确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和监督责任。

三、结语

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法治化和国企的改革成效关联极大,其是一项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和成效,是一项负重致远的系统工程。我们要在法治化的大环境下不断研究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力和抗风险能力得到增强。

[1]陈丽君,路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路径[J].商场现代化, 2014(,20).

[2]蒲鸿志.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法治化路径[J]学术论坛,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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