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友鑫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调解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浅析
林友鑫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调解对于现阶段我国观念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的社会解决矛盾和纠纷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调解的相关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并对强制执行力和司法确认的问题以及人民调解制度的问题进行讨论。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民事纠纷
调解,是第三方争议当事人双方之间起着桥梁的作用,推动双方谅解妥协的纠纷解决活动。截至2014年,我国已经有81.7万个人民调解组织,各类人民调解员也有约428万人,调解成功率也均在95%以上,①而剩下5%中既包括调解失败的和调解成功后又发生争议的,可见自人民调解法颁布以后调解工作高效开展,每年解决约八百万件以上纠纷,调解已经成了纠纷解决途径中一个必不可少的一环,我国也十分鼓励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根据浙江富阳的新登法庭在2012年的实践中可以看到,全部案件中有一半是使用调解方式解决的,而其中经过司法确认的占比65%左右,但是采用的途径则是法院劝导当事人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并在法院的建议下载人民调解室完成调解再经由司法确认,可见在富阳的实践案例中,对于调解和司法确认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主动性并不是很强,法院在推动调解和实行司法确认中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关键词司法确认,2014年一年仅有126个搜索结果,可见司法确认这一程序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实际认同度不高的情况,无论是群众还是法院工作人员都对该制度十分陌生,在法院内部对司法确认的分工也不是很明确,虽然司法确认书的文书格式和内容都不复杂,但是对于一整个法院来说,也是一项繁重的工作。这可能从一方面验证了我国民众法律意识的薄弱或者说在现阶段司法确认这一程序在调解这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并没有完全的发挥出来。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需要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虽对于调解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曾在法律起草过程中有很大的争议,但最终该法赋予了当事人对调解予以司法确认的权利。总的来说解决纠纷有四条路,其中两条通往诉讼,一条通往强制执行,这三条中的两条需要经过司法确认,剩下一条则是通往调解成功的道路,真可谓是道阻且长。
在法律规定中,是有六种情形是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根据调解的性质,居中调解人应当一碗水端平,如果调解人偏袒一方,那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也就根本不是调解协议。同时,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都会进行自我的审查,协议双方当事人有责任也有义务使调解协议不违反协议无效六种情形,否则协议经司法确认这一程序,实际上就已经是丧失了效力。
调解就是在居中调解人的作用下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措施达成协议,如果轻易地又对协议的履行和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那么调解的作用就显得荒唐可笑,而人民调解法的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都是对调解协议发生争议的预防条款,双方达成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的概率远远低于5%。因此当事人提请诉讼时,法院可以从各方面审查调解协议的效力,并对协议的履行或者效力进行裁判。不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且无司法确认程序时,有三条路,分别是调解、调解再调解、调解到诉讼,最后通往的都是纠纷的成功解决。相较现阶段通往解决纠纷路途,该种路径的选择减少了路途的长度,虽分流少,但胜在清晰。
人民调解员善用约定俗成的常规解决纠纷,用其在当地所拥有的较高威望对当事人施加影响,以利纠纷的加速解决。②同时,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不高的问题普遍存在,第一,人民调解存在着“文化程度低、知识更新慢、法律知识缺、调解方法旧、年龄结构老、年轻力量少”③的现状,二则是程序不够规范,在《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七条中只规定了应当记录调解情况,没有具体规定所记录的调解情况应该包括哪些材料,这样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分歧时就缺乏有利证据。并且还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针对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的规范。调解在解决标的较小和情况较为简单的民事纠纷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提高调解员素质以及规范调解程序势在必行。
据了解,我国大部分调解组织都在农村和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员兼职、无偿调解的情况也十分普遍,经费和待遇缺乏保障,不仅费时费力还要经常不受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理解,这非常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调解质量也十分受影响。同时对于人员评价、考核体系也不健全,如对调解成功率,调解纠纷数量,工作时间等进行一个量化考量,无法对人民调解员做出一个比较全面的评价,作为给予人民调解员奖励或者补贴的依据以提高其积极性和责任心。
《人民调解法》也已经颁布实行有六年多了,每年累积了超过八百万的案例,却至今未有对其进行总结经验。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渐发展,民事纠纷也在日益增加,对人民调解的资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加,改革和完善人民调解相关法律的意义十分重大,也对从基层消化矛盾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 注 释 ]
①网易新闻,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闭幕[EB/OL].http://news.163.com/13/0830/06/97GOE1B100014AED.html,2013-08-30.
②严凌志.浅析调解、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J].金卡工程,2011(3):15-17.
③王征.论民事诉讼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衔接[D].华中师范大学,2015.
D
A
2095-4379-(2017)18-0254-01
林友鑫(1996-),男,汉族,浙江温州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