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礼月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试论非讼法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性
董礼月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小额诉讼程序通常情况下是以日常化的方式进行的,比传统的程序更加的简化,具有对职权裁量法理的适用性。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之所以非讼法理会有其适用性,主要是体现了其程序相称原理,有利于案件简易、快速地解决。
小额诉讼程序;非讼法理;适用性
专门用来审理小额纠纷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就是小额诉讼,普遍发生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与日常生活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不仅其表现的法理有些特殊,而且其程序规则也较为的特殊。如果未能合理解决小额诉讼,一个社会法治建设将会较为的困难,处理小额诉讼能否顺利处理,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国民对司法的信赖程度。通常情况下在我国构建的小额诉讼程序,已经将其管辖法院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也为小额诉讼程序设置了一些特别的规定。但是一般情况下的程序法理是不适用于小额诉讼的,恰好可以运用非讼法理来弥补这一传统法理的缺陷。
(一)日常化方式进行
通常情况下的小额诉讼程序都是按日常化的方式进行,并且支持当事人本人进行诉讼,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诉讼的效率,而且还可以降低诉讼的成本。
在审理的过程中,原被告可以通过谈话的方式直接进行对话,而不是法官使用一些较为难懂的法言法语,可以促成其当事人进积极的和解;不进行严格的证据规则,不进行证据开示,通过这些灵活的方式,可以迅速的解决纠纷。由于小额诉讼程序追寻的理想并不是过多的运用法律技巧,因此其审理方式更加的简便易行。
(二)职权裁量法理的适用
在进行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程序中,可以适当的应用职权裁量法理,以促进做成减速裁判。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在诉讼中非诉法理真是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而且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往往法官会主动地介入,根据不同的情况使用职权裁量法理进行审理,这样不仅可以使自由裁量权以及法官的职权得到更加有利的发挥,而且还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与时间。
非讼法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性,不仅可以使得小额诉讼的程序更加的简化、灵活,而且还可以降低其成本,使纠纷得到更为快速的解决。
(一)限制直接言词原则
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不仅可以使当事人充分地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而且还有利于法院查清相关的事实,做出正确的判决,通常情况下,诉讼程序多实行直接言词的原则。但是直接言词原则也有可能存在某些缺陷,并且其审理案件的成本较高,不利于对当事人争取额外的利益保护,也不利于小额诉讼程序简易、快速地进行。
上述这些缺陷都可以通过限制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进行有效的避免,世界上一些其他的国家或者是地区,在其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中,有明显的限制直接言词原则适用的做法。并且在我国某些诉讼实务中,也存在着某些法院面对小额诉讼案件时,也限制或者是排斥了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二)部分采用辩论主义
应该在法院审理诉讼案件中贯彻辩论主义,而辩论主义最根本的含义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是向法院提出什么样的事实主张,然后又以怎样的证据去支持其所主张的事实,而且法院必须充分尊重其当事人的自主权。
这种情况下,在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中是无法完全采用辩论主义的。由于小额诉讼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都是普通群众,他们的诉讼的能力较弱,甚至不具备某些法律知识,也没有相关的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倘若在小额诉讼程序里,完全实行其辩论主义,则极有可能使得其当事人无法胜诉,根本没有办法实现其司法的公正性,并且还有可能会导致诉讼延迟现象的产生。
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并结合我国长期的实践经验,在制定小额诉讼程序时,如果其当事人无法进行正确诉讼标时,法院需要依据对其权利人有利的原则,为其当事人进行确定诉讼标,并对支持该诉讼标的要件事实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现阶段面对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我国的法院部门有些应接不暇,也有些手忙脚乱;但是在我国法理构建体系中必然存在的小额诉讼程序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我们要充分估计在小额诉讼程序实现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各种各样的障碍,做好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以便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最终目的得以实现。
[1]李争.论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以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为视角[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3):12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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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8-0244-01
董礼月(1991-),女,汉族,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