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
道德权利与中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
张静
中国养老保障的道德权利思考是针对老龄群体的伦理性探讨。本文在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含义界定的基础上分析当下中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道德权利现状。指出主要存在着农村老人享受权利与机会的非均等化与养老保障机制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两个突出的问题。最后,本论文从确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核心道德理念以及凸显以人为本的孝道原则建设两个方面探讨中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道德解决路径。其中后者又从建立健全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对应的道德调控与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制相匹配的道德权利的评估两点展开深入分析。
道德权利;农村;养老;保障
农村养老保障指的是通过国家、集体与家庭等提供农民老年人的养老所需,包括日常生活上的物质照顾与精神层面的抚慰,从而确保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能够有基本的保障,保证他们老有所养[1]。具体而言,它包括如下的3点内容:第一,给老年人在生活上的关照,主要是日常生活上的护理。老年人居住于家里,不单单可以实时地在家中受到亲戚与儿女们的悉心关照,同时也可以接受社区所提供的服务工作者的上门式服务,主要凸显于日常性的生活照顾与医疗服务项目中,包括:理发、测试血压、保洁以及常规型的体检等,目的在于确保老年群体的基本生活所需。另外,老年群体也可以到老年活动中心自由地锻炼,培养情感[2]。老年人生活于如此环境内,不只是身体上能够获得必要的照料,精神上能够得以支撑,同时可以分享源自于家庭与社会的关怀。
第二,提供给老年人的物质所需,化解老年人的生活开支难题。在我国农村以往的家庭养老模式中,养老开支主要的承担主体为家庭,如此即会给经济条件差、子女不多的家庭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2]。国务院所颁行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实施个体缴费、集体资助以及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整合的资金筹措方式,也就是参与新农保的农村地区的老年群体,政府与集体会根据实际情况补贴一部分,中央财政会根据中央所颁行的基础养老资金标准来提供实际所需的全额资助,一般给东部区域提供50%的资助。不同地区的补贴方案会根据村集体的实际现象来恰当地资助参保方。同时,该《指导意见》中还指出:在新农保已执行的地区,年龄为60周岁的拥有户籍的农村地区老年人,能够直接无需上交保险费即可以每月获取基础数额的养老金[3]。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养老的经济负担,从而让家庭更加地和谐。
第三,提供老年人在精神上的抚慰。老年人由于年龄偏大,心理上即会产生不可名状的孤独心理,害怕失却儿孙子女,他们喜欢的是儿孙满堂的那种幸福感受。老年群体生活于这种通过亲情与快乐所营造的家庭环境内,身心也健康。其中部分身体并不佳的农村地区老年人,因为他们一生每日都可能在做农活,因此,年龄大了亦无法清闲,在家中还可以辅助家庭做部分事情,积极地锻炼[4]。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还可以与熟悉的父老乡亲拉家常,如此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因为精神的空虚产生的压抑心理与自卑心态,同时亦会消除他们误以为自己没有用的心理,或是自我的存在加大了子女的压力,进而强化他们的自我存在感与心理依托感。
1.农村老人享受权利与机会的非均等化
第一,覆盖的范围存在着欠缺,农民的养老保障的道德权利并不体现出公平的特点,需深入地提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大大地增加了收入的比例。由于出现老龄化社会现象,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人口出现老龄化的现象,国家也愈来愈关注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现象,颁布了许多的政策,从而有效地推动了国内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问题的化解。覆盖的范畴日益地扩大化。基于我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所公示的《2015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标明,社会保障所覆盖的概率已经高达85.2%,农村地区仅仅为35.2%[4]。虽然当下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覆盖率和以前相较而言有了明显的提升,然而就城镇地区来说,却不到城镇覆盖率的1/2。农村养老保障的道德权利须深入完善,深入地加强公平性,真实地确保道德权利的真实实现。
第二,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并不大,农民养老保障的道德权利须深入地加强。国内社会保障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的比例并不大,至于社会保障支出的大多数又主要应用在城镇居民中。社保财政的大多数支出主要应用在城市地区,这相对于几乎是两倍于城镇地区的人口数的农民主体而言,自然无法体现出公平的,也难以体现出道德权利的重要地位,侵扰了他们平等地享受有关养老保障的机遇。有关的数据表明,国内迄今为止还有少数农民尚未充分地享受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障的相关待遇[5]。由于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部分的支出并不大,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保障机制,并难以真正地体现出社会的公平性。
第三,养老保障的差距并不小,农民所享受到的养老保障权利与机会还需要在公平方面加大力度,如此才能够凸显出道德权利的真实意义。国家推广城乡居民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机制,并没有改变基金筹措的方式,缴费的档次也由原先的新农保最高500元/年提升至2000元/年,和以前的新农保相比有了显著的改进。然而,此政策适应生活比较富裕的农民主体,就生活贫穷的农民而言,他们靠天吃饭的费用主要应用在化解温饱与生产所需,无多余的开支来上缴保险金,享受不到养老保障的平等性,自然难以真实地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障的优势。根据补贴所提出的标准,若参保方缴费的金额愈高,政府所提供的补贴金额也愈多,这就在无形之中拉大了不同地区、城乡内部与群体内部的养老保障间距。社会养老保障的公平能够有效地体现出国家与社会的公平性,是评估国家文明是否进步的一个核心标准。因而,须将未享社会的保障待遇群体囊括至国家社会保障的系统中,削减贫穷与不公等现状,实现社会的公平性,实现道德权利问题,能够使得数量更多的农民分享到养老保障的权利[6]。国内应保障并提高农民的养老保障权利,让他们获得平等的机会,加大关注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加大农村养老保障领域的财政支出比例,公布维护并确保农村的养老保障权利的法律政策法规,由于国内大部分的老年人均居住在农村地区,人口的老龄化也即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因此,应尽量地化解农村老年人存在的养老保障问题。
2.养老保障机制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存在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地区性差距与城乡差距。整体而言,经济不够发达区域的社会保障程度与质量都要显著地差于经济发达区域,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障所覆盖的范围与水平显著地差于城市区域。养老保障的发展流程中牵涉到的道德权利问题,需要通过公平的处理方式加以解决。道德权利主要通过规则公平的方式加以实现,即制定规则时的公平及其实施时的公平两点。二者均能够达到公平的状态,规则才能够公平,道德权利才能够真正地得以实现。
首先,养老保障政策的差异比较突出,需制定出公平的养老保障策略。因为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着非平衡的现状,国内养老保障政策在现实中也存在着突出的“城乡差异”与“地域性差异”。国内始终执行的社会保障政策起源于城市地区,至于农村亦起源于发达区域,或是条件比较好的农村地区,这就造成了严重化的非公平现象。规则若要处于公平的状态,在制定规则时须顾及到公平性。越是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在制定相应的政策时,更应优先加以顾及,加大关注度。若制定政策自身即存在着非正义性与歧视的现象,那么,不管实施得如何辛劳与公平,结果均难以达到公平性[7]。因此,国内需制定出公平的养老保障政策,排除制度上的差异,尽量地达到规则公平的目的。
第二,提高基金的管理力度,制定出公平的规则。新农保的路径如下:收缴保险开支——储存——移交——核对——发放。由于经手的人数不少,手续比较复杂。而部分贫穷落后区域则采用的是人工式操作,从而造成较大的误差率。此外,由于缺少专项管理农村方面的工作者及其必需的工作培训,因此,经办方的工作能力也存在着差异性,无法确保新农保基金开展科学化的有效性管理[8]。此外,因为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资金的领取仅仅需要户口本与本人的身份证即可,因此,易造成心怀不轨者假冒且使用并非为自己户口本获取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因而,须加强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工作者自身的素养与水平,额外地设置养老金的领取要求,确保农村内部养老保障在规则方面的公平性,实现道德权利。
第三,强化基金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平性。国家政府部门虽已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指出政府在当下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障与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机制管理体系的前提下,把二者加以合并,同时基于“省”单位的基础上展开集中化的管理,并构建起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信息的管理体系,将其纳入到“金保工程”系统中,另外也规定了对应的监督机制。然而此监督体系也只是局限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内部的上下级式的监督管理,至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等部门的监管,包括最为直接的媒体与社会性的公众监督管理模式尚未涉及。因而,国家政府部门依旧提高关注度,并保持持续性努力的态势,加强保险基金监管的力度,强化基金应用的透明度,确保农村养老保障更符合道德权利。
1.确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核心道德理念
农村养老保险保障的核心道德权利能够归纳成如下的几个方面:
(1)老有所养。即农村老年人因为难以自我化解生活中的诸多问题,但社会与家庭的赡养所需则在递增,这就需要社会提供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从而辅助由于丧失了劳动力或是已到退休年限却难以经过工作得到资金资助的农村老年人安享晚年。老有所养主要凸显出养老保障的价值前提——公平与正义。公平与正义不单单是养老保障的价值前提,更为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质特征。作为养老保险的价值前提,其在某种程度上就养老保险的伦理范围内增添了公平与正义的因素,进而可以在更高的程度与范畴中把养老保险机制应该具有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发挥出来,进而促进养老保险建设事业的伦理道德水平的整体提升。公平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基础,能够让老龄群体站立在一个合理的起点和平台之上,并且通过制度宣传手段,能大范围地在社会普及什么是善恶美丑、是非对错,对促进整个社会道德价值的提高有积极的作用。
(2)老有所乐。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它主要描述老龄群体在老年生活的行为模式与心理体验情况。从狭义的角度而言,它在本文指的是丰富农村老年人在晚年的文化、娱乐与精神生活,从而让他们享受充实而又快乐的晚年生活。广义层面上的老有所乐涵盖了各种类型,包括精神、文化、身心、政治、道德以及经济等多个领域的相关要求。在人类的发展过程中,代代人所追求的是快乐而又幸福的生活,幸福而又快乐的生活被视作人类从存在起即拥有的长期性的理想状态[9]。当然农村人自身的个性差异,对于幸福与快乐的认识与追求也存在着区别,他们所追求的快乐方式及其表达渠道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然而,就幸福与快乐自身而言,却大体一致,即农村人倍感身心愉悦与满足的一种心态。
(3)老有所为。在本文中指的是农村老年人在安度晚年生活时,不是虚度时光,而是继续保持着奋斗与努力的姿态,在各类范围内取得成就且产生社会实效后,即为社会奉献了自我,进而凸显出自我的社会价值。老有所为替农村老年人的角色转换提供了一种生存方式。社会职业角色的转换,从而导致农村老年人的身心与习惯出现了较大的落差。老有所为被视作颐养天年的生存模式,主要有如下的几类:其一,有所作为或是有所为,此为老有所为的轴心部分;其二,大有作为,该群体的数量并不多;其三,偶尔有所为、偶尔无所为,此归属为个体的自愿式行为。整体而言,主要强调的是养老保障所指向的关怀式目标,即完成自我价值的目标。其并不属于谋生的手段,而属于积极式养老,属于老年群体的本能所需与愿望,并得到整个社会的广泛性共识。
2.凸显以人为本的孝道原则建设
(1)建立健全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对应的道德调控
道德调控属于比较有效地确保社会处于良性的运作与协调发展的状态中。道德调控能够有效地协调社会环境中人们的道德行为方式,诸如道德评估、道德奖惩以及道德教育等,能够在无形中规范与调节民众的道德心态,从而让整个社会构建起和社会发展方向相一致的道德氛围,进而协调整个社会的良序发展与运作。这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中也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单个人自我的荣辱情感体验加以有机地结合,进而激发起民众的道德行为,从而积极地通过实践与有效性地调节。荣辱观也是道德权利在社会意识的实质性体现,展现出的是道德主体认知社会的道德标准情况,是内心感受的表征,因此,荣辱在农村养老保障中也是重要的道德情感的一个维度,个体产生的荣辱感是和社会的道德标准与评估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因而,它既体现出社会意识的性质与走向,同时也反应出社会评估个人的道德行为情况,亦凸显出了个体性的自我评估,包括肯定性评估所激发出的自我满足式心态感受,诸如奖励、赞同与敬重等;同时也包括否定性的自我评估,包括自我谴责、斥责等而激发出的内疚与羞愧等情感心理。这些荣辱观对于正确处理道德权利和中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有显著的作用。
(2)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制相匹配的道德权利的评估
道德权利的评价指的是通过构建道德评价标准,从而评估社会个体及其群体的道德活动与行为的善或恶以及是否道德,目的在于惩恶扬善、奖惩分明。道德权利能够有效地评估民众的道德品质的产生、社会的道德风气是否改进以及协调人际关系,其积极性不可小觑。就形式而言,道德权利评估主要包括社会道德权利评估与个体道德权利评估两类。社会道德权利是道德权利评估的核心部分,指的是社会或是组织机构有关行为主体的活动相关的道德价值与权利的推断,诸如称赞、批评、肯定与否定等,在得出相应的价值判断之后,把价值判断的结果布局给行为的主体或是社会成员,从而让民众可以基于自我的内心比对与经验推断来总结与归纳自我的行为情况。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有关道德权利维度的课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居民和农村地区的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化,如何化解中国农村保障问题是一个历史性的问题,在当下的中国社会现状中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本论文在对当下中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挖掘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当然,要真正化解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道德权利问题,不仅仅需要理论上的探讨,更应该从实践的层面上加以践行,从而真正地达到化解难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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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毓铭.农村养老保障的理念与制度安排[J].农村经济,2014(2).
[5]苏晓春、杨志勇.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J].财经研究,2014(9).
[6]郑向东.论新农村建设中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J].湖北社会科学,2015(2).
[7]仁石泉.论社会保障理论的历史演变[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4(4).
[8]孔丽.试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J].安康师专学报,2015(6).
[9]朱闽.城乡分割制度下农村养老保障建设的困境与出路[J].龙岩学院学报,2015(4).
张 静,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