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乐
推理谬误、责任倒置与行动逻辑
——浅析道德热点事件中的几个逻辑问题
郁乐
道德生活中的逻辑问题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当前的道德热点事件中,几个关键的逻辑问题制约了交流理解与困境治理的可能性与有效性:事件归因过程中的推理谬误,道德归责过程中的不当反问与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困境治理中违背决策逻辑、引发避险心理而导致的行动陷阱。深入分析与澄清此类事件中的系列逻辑问题,厘清相关话语与思维过程中的逻辑结构与心理机制,为有效的道德对话与困境治理澄清理论与实践的基础。
谬误推理;不当反问;举证责任倒置;避险心理;行动逻辑
在日常道德话语中,逻辑问题即使不是被遮蔽或者遗忘,也未能得到与其作为话语活动的核心规律所应有的注意与重视;恰恰相反,立场、情绪与标签才是道德话语参与者所关注的核心与焦点。当前道德热点事件引发的舆论热潮与激烈情绪就印证了这一点:热点事件相关的舆论从引发、持续到消散,各方都很难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倾听与相互理解。类似的舆论热潮总是消散于另一事件对公众注意力的吸引,最后留下事实不明、情绪对立与共识撕裂的一地鸡毛。这种话语现象与情绪状态对于构建核心价值与话语空间是非常不利的。在此类道德舆论的话语过程中,几个关键的逻辑问题制约了交流理解的有效性与困境治理的可能性,必须进行深入分析与有效澄清:事件归因过程中的推理谬误,道德归责过程中的不当反问与责任倒置,以及困境治理中违背决策逻辑、引发避险心理而导致的行动陷阱。本文以当前频繁发生的“老人倒地”事件引发的舆论热潮与道德困境为标本,深入分析与澄清其中的系列逻辑问题,厘清相关话语与思维过程中的逻辑结构与心理机制,为有效的道德对话与困境治理奠定理论与实践的逻辑基础。
在当前诸多引发激烈的道德舆论与情绪对立的事件中,“老人跌倒”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自“彭宇案”以来,“扶老人被讹”与“老人跌倒无人扶”的报道时常见诸媒体,一次又一次地刺激着整个社会的道德神经,引发激烈的社会舆论与道德批判,不少人哀叹“人心倒了”、“道德滑坡”了。然而,大多数人并不知道,“彭宇案”的事实真相(彭宇承认“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1])与社会影响(道德滑坡的标志性案件)有着根本的反差。这种反差(事实真相与道德影响)得以产生的诸多原因与内在逻辑,需要深入的分析与彻底的澄清。
在对此类纠纷事件进行责任追究的归因与归责过程中,相关的系列谬误推理可能产生消极的心理效应与决策机制。其中主要有三个环节的谬误推理:首先,未能区分应然命题与实然命题而产生的推理与评价谬误,因为应该发生的事情(应然)在具体情境中并不一定实际(实然)发生,由应然规范的大前提无法推论现实事件的是否发生;其次,以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逆命题(肯定后件式)、否命题(否定前件式)为基础的谬误推理来进行错误的归因与归责,对人们有着强大的消极心理影响;第三,出于避险心理,人们使用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推理的否定后件式推理,来回避前述谬误推理可能强加给自己的担责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推理形式在逻辑上是真实有效的,这也是旁观者支持自己行动的合理化理由(rationalization)。
首先,未能区分应然与实然而产生的推理谬误,破坏了归因推理中的正确程序:先确定事实(实然),再参照规范(应然)。在道德推理过程中使用的命题是道义逻辑词构成的命题,例如:“如果某人撞倒了老人,那么某人应该扶起老人”。但是,由“应该”构成的规范性命题并不表明事件在具体情境中是否实际上(实然)发生,因此无法据规范性命题(应然)来推论实际发生的事件(实然)中的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因此,撞倒老人的肇事者扶不扶老人,从此规范命题中是无法推断的,撞倒老人者与扶起老人者并无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因此,任何对此联系的多余推断,均出自接近律与联想律的心理习惯,无法作为事件归因与道德归责的根据。但是,在日常道德思维与话语中,人们即使自己清楚这一应然与实然的区分,也不能保证他人能够认同这一区分。因此,在人们决定是否扶跌倒老人的时候,几乎对此混淆应然与实然的谬误推理有着深深的恐惧感,知道一旦对方以此逻辑来追问,自己是很难为自己进行清晰而有效的辩护。
其次,混淆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推理的有效形式与无效形式,以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肯定后件式谬误(Fallacy of affirming the consequent)与否定前件式谬误(Fallacy of Denying the antecedent)来进行的归因推理。
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推理的“肯定后件式谬误的逻辑结构如下:
如果某人撞倒了老人,那么某人就应该扶起老人;(如果p,那么q)
某人扶起老人了(肯定后件);(q)
所以,就是某人撞的(肯定前件)。(所以,p)
这种错误的推理形式就是臭名昭著的“肯定后件式”[2](P131):通过肯定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后件来肯定它的前件。这种推理形式是显然无效的,虽然其结论可能偶然地正确;在理性平和的日常对话中,能够以举例方式驳斥此种推理的错误,例如:如果天下雨,那么地上会变湿;现在地上变湿了,天上是否下雨,是不能确定的;因为地上变湿可能有多种原因。但是,这一过程需要理性的思考习惯与和谐的对话伦理,否则在反问之下完全无法招架。因此,在老人跌倒这一充满激动情绪与冲突话语的街头纠纷之具体情境中,这种理性对话过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大多陷入无效交流的困境。人们大多隐约知道这一推理是有问题的,但是,清楚地指出其无效性,需要一定的逻辑训练与清楚的推理表述。当然,如果人们都知道这一谬误的标签是“肯定后件式”,那么,这种顾虑心理就可以扫除了;但是,如前所述,大部分人都习惯于从事实上的偶然联系来进行推理,以肯定后件“地上变湿”为根据来肯定前件“天上下雨”,大部分时候结论却是正确的!如果不能深刻认识推理的必然有效与偶然正确的逻辑区别,这种谬误推理将会使人们心中的顾虑长期存在。
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推理的“否定前件式”谬误的逻辑结构如下:
如果某人撞倒了老人,那么某人就应该扶起老人;(如果p,那么q)
某人没有撞倒老人(否定前件);(非p)
所以,某人就没有(或者不应该)扶起老人(所以,非q)。
这一“否定前件”的推理形式也是无效的,但对大多数人成为旁观者有着不小的安慰力量,从而让旁观者有了一些心安理得的理由(尤其是考虑到上述“肯定后件式”推理带来的深刻顾虑)。同样,这一谬误推理发生着深刻的安慰作用:前者(肯定后件式)让人们因为顾虑而远离跌倒老人,后者(否定前件式)安慰人们说“不是我干的,就不关我的事”,大量的冷漠旁观者的心理机制大概就是如此形成的。毕竟在大多数具体情境下,人们不敢寄希望于事发地点有摄像头能够还原真相,或者麻烦其他旁观者来摄像以保留证据。
第三,上述“肯定后件式”与“否定前件式”这两种谬误推理让人们因为顾忌而旁观或者远离,并在某种程度上找到了如此行动的理由。不仅如此,另一形式有效(formal validity)的假言推理更加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心理活动与决策机制:
如果某人撞倒了老人,那么某人会扶起老人;(如果p,那么q)
某人没有扶起老人(非q);
所以,不是某人撞的(所以非p)。
这一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推理的“否定后件式”实际上就是一个逆否命题(converse-negative proposition);众所周知,逆否命题等值于原命题,因此这一推理形式是有效成立的:否定后件,就可以否定前件。人们都隐隐约约地知道,扶起了老人,可能被前述谬误推理缠身: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这一推理的逻辑形式就是“肯定后件式”:你扶了,就是你撞的。以此推理的大前提为基础,心怀顾虑的无辜旁观者用另一个推理来保护自己:我没有扶(否定后件),因此肯定不是我撞的(否定前件)。
当然,在此类事件的具体情境中,上述系列推理并非是人们行动的真正动机(行为的动机与行为的合理化是截然不同的问题),人们也并非是经过冷静的逻辑推理之后才采取某种行动的。大多数时候,这些推理只是以顾虑的形式隐约地浮现,即使明确意识到了推理过程,也不过是将“风险回避(risk-aversion)”的决策心理进行合理化的过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事情(如扶起老人)发生之后,这种谬误推理却有可能被作为事件归因的根据;尤其是当被指认为肇事者的时候,很少有可能来逻辑清晰地讨论,在事实的基础上通过驳斥谬误来自证清白。事实上,仅仅是需要自证清白,就已经足以让许多人作出远离麻烦的决定了,这时就会使用上述“否定后件式”推理“不是我扶的,因此肯定不是我撞的”来支持自己作为旁观者的决策理由。
现实生活中此类事件发生以后,如“少年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讹 监控视频还原真相”[3]的案例中,少年小何被老人“一口咬定是小何撞倒了他”,如果没有天网监控还原当时的情况,那就很难查清事实真相。在上述逻辑谬误的困扰之外,日常话语中违背对话伦理的不当反问(improper rhetorical question)对事件双方的举证责任关系产生了倒置作用,让事情更趋复杂化。事实上,在救助者被指控为肇事者的具体情境之中,双方立刻形成了事实上的控辩关系(prosecution-defense relation),被指控为肇事者的人因此被认定为需要自证清白,从而承担了本应由指控者承担的举证责任,因为此处的举证责任原则应该是“谁指控,谁举证(Whoever charges,proof)”。在缺乏确凿事实、清晰逻辑与话语伦理的纠纷情境中,指控(有时是诬陷)他人者通过不当反问(如果不是你,你为什么要扶?不是你是谁?)就能够轻易将倒置举证责任,将好心人与无辜者置于需要自证清白的嫌疑人的尴尬地位,从而引发了广泛的避险心理,导致了旁观与冷漠的不断漫延。
在指证肇事者的置证话语中,这种不当反问是值得高度注意与深刻反思的话语方式:具有咄咄逼人的不信任不友好的语气与态度,能够推脱回答问题或者提供证据的责任,在追问事实真相的时候具有倒置举证责任 (reversionofburdenof proof)的逻辑功能,并且能够让双方的对立情绪瞬间处于迸发状态。如果对救助者进行反问:“不是你,你为什么要扶?”,旁观者就会将求证的目光转向救助者,救助者即使能够有幸证明不是自己撞的(需要确凿的事实与清晰的逻辑),也被迫承担了自证清白的举证责任,相当于接受了有罪(责)推定(Presumption of guilty)这一不合理的归责逻辑。当然,如果不能有效地证明(大多数情况下这是非常困难的),那事情肯定就向着不利于救助者的方向复杂化了。
如果反问者再咄咄逼人一些,这种不当反问可能会进一步变成“不是你是谁?”;这一反问实际上是一个不相容选言命题推理(要么p,要么q):否定p,就能肯定q;肯定p,就能否定q。因此,如果你不能指出肇事者是谁(否定q),那么逻辑上必然推出就是你了(肯定p)。所以,在面对这一反问的时候,人们不但被迫承担自证清白的举证责任,还面临空前的举证难度:在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才能证明自己清白(确认了肇事者,才能说不是你)。这个反问句中包含两个可疑前提:救助者有重大嫌疑(有罪推定),并且负有查证真相的义务;前者侵犯了救助者的权利(人们无需自证清白,在被合法地充分地证明有罪之前,人们都是无罪的),后者将沉重的举证义务强加给他人。在日常话语中,人们大多不熟悉“无罪推定”、“谁主张,谁举证”这些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因此,此类事件的归责话语中似乎就形成了“如果你不能说出到底是谁,那么肯定就只好是你了”的诡异逻辑。
这种不当反问在日常纠纷(尤其是事件归因与归责的纠纷)中是广泛存在的逻辑陷阱。可以想象,以普通人的逻辑素养与话语习惯,在人们所熟知的街头纠纷的具体情境中,在情绪激动吵吵嚷嚷的话语状态之下,很少有人能够理性冷静地推敲这一问句中的可疑前提与逻辑谬误,更不要说辩认与反驳这种逻辑陷阱强加的举证责任与无辜嫌疑。但是,大家本能地对类似纠纷中的隐藏逻辑产生了顾虑,愿意承担如此风险义无反顾地去扶起倒地老人,需要克服的心理压力是比较大的;或者因为对世事的复杂与艰难体会不够深刻,年轻人出手扶起倒地老人的事例相对较多,上述“少年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讹 监控视频还原真相”就是一例。近日发生的“自贡老人不慎摔倒 围观群众无人敢扶惹争议”[4],可见人们的道德心理与行动决策发生了让令人失望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将道德狼牙棒扫向众人,无区别地批评“人心倒了”,确实能够彰显批评者的道德立场与义愤情感;但是,当某种行为普遍地发生,以公正的旁观者(impartial spectator)立场来研究行为决策的内在逻辑、寻找解决困境的有效路径才是真正重要的。
如上所述,指控话语中的不当反问产生的举证责任倒置,以有罪(责)推定的归责逻辑将扶人者置于必须自证清白的嫌疑人地位,并且承担了找到肇事者才能自证清白的沉重负担(不是你,那么又是谁?)。所以,厘清这种纠纷话语中的诡异逻辑,有助于认识此类纠纷在这种话语逻辑的推动之下,如何引发普遍的想扶又不敢、驻足旁观的决策心理与被人们广泛批评的道德冷漠了。事实上,仅仅“想扶又不敢”的纠结心态,就可以反映出人们并没有真正地道德冷漠,而是因为在传统的血缘—熟人社会中非常简单的扶老人行为,在陌生人社会变得如此复杂与诡异,具有了难以预料的道德与法律后果。这种话语逻辑所催生的思维方式长期存在并具有人人畏惧的威慑力量,其背后的文化心理机制需要进行深入分析。这种对事件经手之人的有罪推定来源于一种系列原因(主要是经济与科学落后)导致的归责逻辑与道德心理:为悲惨之事找到一个负责的人,无论事实真相与因果关系;找到这个倒霉者的方法就是(时间与空间的)接近原则。
事实上,这种复杂局面中的心理机制,在传统的道德文化与思维方式中是有迹可寻的。不仅当前国人对此谬误逻辑有着深刻的体会与畏惧,当年跟随马戛尔尼来华访问的约翰·巴罗就指出了他观察到的普遍冷漠的原因:“因为根据一条我们看来十分古怪的该国的法律,如果有受伤者被交给任何人调护,碰巧死在其手中,最后经手者要处以死刑,除非他能够提供确实证据,说明伤口是怎样形成或者受伤者受伤后活过40天”[5](P208-209)。这种归责逻辑显然是有罪推定,并倒置了举证责任(如果不是你,你为什么要接手?),通过接近原则找一个人为悲惨之事负责。不仅如此,甚至做了好事还需要为随之发生的事情负责:“没有人能预见自己善举的远期后果,知道会有承担责任的危险之后,还是小心谨慎为好。一位生活在内陆省份的传教士,……,帮助一个完全失明的贫穷乞丐重见光明。……。可是在眼睛治好之后,那几位乡绅两次拜访这位传教士,对他说,他使那个瞎子丧失了失明这一赖以乞讨的唯一手段,因此,传教士就有责任雇用那位乞丐做看门人!”[6](P141)从这一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更加诡异的归责逻辑:“如果不是因为你治好了他,他怎么会失去乞讨收入呢?因此你必须为此负责。”
在上述指控话语中不当反问导致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人们带来的顾忌之外,相关机构的处理方式也对人们的行为决策机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尽管法律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有比较明确规定,但是,在目前诸多相关事件的报道中,还是可以看到一些习惯性的处理方式:首先,如果扶人者能够明证明自己是无辜的(此时扶人者已经被迫承担了自证清白的责任),跌倒老人一般也就是承认摔倒后头脑不清一时糊涂,最后道歉了事;当然,有的还可能会被警方进行教育;第二,当双方争执不下,均无确凿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有时是现场以息事宁人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赔偿(把事情摆平),或者在双方均无足够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的情况下,以貌似合理的公平责任原则各打几十大板,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类纠纷的上述处理方式中,传统的道德观念起着重要的作用: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尤其是尊老,有着崇高的道德地位。在传统的血缘世族与熟人乡土的生活世界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必须做到的,因为在生活世界中可能遇到的老人大多有着或远或近的血缘关系与乡土情谊,礼仪周到热情温暖地彼此对待是基本的道德要求,扶起跌倒老人绝对是应该的本份,也很少想到会出现被讹诈的情况。这种人际关系的生活世界内在包含的脉脉温情,是传统伦理文化与道德心理的核心,也就是李泽厚所说的“情本体”:“自孔子开始的儒家精神的基本特征便正是以心理的情感原则作为伦理学、世界观、宇宙论的基石。它强调,‘仁,天心也’,天地宇宙和人类社会都必需处在情感性的群体人际的和谐关系之中”[7](P308)。
但是,在当前迅速变迁的生活世界中,伦理观念与道德情境已经发生了巨大改变,人们不再处于人情温暖的血缘—熟人社会中,而是置身于陌路相逢的城市街头,陌生人社会的行为背景、约束条件与心理机制已经截然不同。在此类事件的具体情境中,跌倒老人大多经济条件不好,跌倒也可能因为身体状况不太好,甚至还会产生一定伤害,考虑到医疗费用的沉重负担,老人也知道给儿女们增添了麻烦。如果指证他人未能成功,警方与旁人也很难理性冷静地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也就只好加以教育之后送其回家了;如能道歉,就更加不好说什么了。这种处理方式如人们所常说的:理无可恕,情有可原。这也是传统文化心理中的情感本体与和谐诉求的体现,而这种处理方式正是李泽厚先生指出的“情感和谐高于理性正义”[8](P53)。在这种情感本体的伦理传统的影响之下,人们对那些处于困境之中的人做出的(或者未遂的)出格行为无法硬下心肠来追究,诚如孟子所言:“人皆有不忍人之心”[9]。
但是,在当前的陌生人社会与信息时代,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未能真正地实现情感与和谐的应有价值,反而引发了广泛传播的行为异化与道德焦虑;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心理机制与行动逻辑。
首先,这种出于“不忍人之心”的情感伦理的处理方式,具有强大的示范甚至诱导作用。在“欺诈者道歉了事”事例的影响之下,类似情境中的老人更有可能选择这种行为策略。事实上,这样的案例屡见报道,示范效应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因为指证甚至讹诈收益很大,风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如果以类似的和稀泥方式来“摆平”纠纷,或者证据确凿地存在诬陷但仍然只是教育后送其回家,明显有违法治与伤害公平。任何有违法治与伤害公平的事情,都会辜负“不忍人之心”的善良意愿(因为这样会导致真正需要帮助的跌倒老人无人敢扶),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和谐诉求与尊老情感;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10](P193)。
其次,如果这种出于“不忍人之心”的处理方式,经历媒体的广泛传播,已经导致了比较普遍的“想扶但是不敢”的纠结心理与冷漠旁观。因此,对个别老人的宽容(甚至纵容)实际上严重伤害了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跌倒老人:避险心理使人们不敢贸然施救,最后悲剧可能就会发生。事实上,已经发生过这样的悲剧了:“八旬老人街头摔倒无人敢扶,一小时后离世”[11]更让人伤感的是,三天之后又出现一则报道:“老人摔倒无人扶身亡 其妻随身携带施救者免责声明”[12]在我国日益进入老年社会的前景之下,前述出于“不忍人之心”的处理方式所导致的避险心理与行动逻辑所造成的潜在危害,也就可想而知了。
第三,此类事件被广泛传播之后,对整个老人群体的道德形象形成了极大伤害,恶化了代际之间的道德印象。事实上,虽然被扶讹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与报道,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处于信息爆炸时代,媒体的重复传媒与反复炒作强化了人们对此类事件的关注。如果从科学统计的角度来看,这仍然是极个别老人的偶然行为;因此,出于“不忍人之心”的善良情感对个别老人的宽容,会导致对整个老人群体的道德形象的严重伤害。如果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那么犯罪肯定违背了道德;从不同年龄阶段的犯罪率,可以看出这种话题对老年群体道德形象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关于犯罪行为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减少的主张是犯罪学中出现得最早、为人最广泛接受的看法之一”。由此可以推论,违反道德的行为出现概率最高的群体肯定不是老年群体,因为“犯罪行为的高峰出现于青春期或成年初期,然后随着年龄而呈下降趋势”[13]。
当前此类事件激起的舆论热潮与情绪话语,推动了道德滑坡论的传播与认同,其中的戏剧性矛盾极大地刺激着全社会的道德神经:一方面是有人被扶起来的老人讹诈,另一方面是有老人倒地无人敢扶。无论出现哪种情况,人们都会感叹人心不古,似乎社会道德水平就已经江河日下了。但是,传统社会中也存在着两种生活世界与道德情境:血缘—乡土充满温暖人情的熟人社会(这一画面也是值得探讨的),以及在此之外的陌生世界与险恶江湖。在陌生世界与险恶江湖之中,类似“扶人被讹”或者“不敢扶”的事情也并不鲜见,看一看一百多年前发生的事件,肯定有迎面而来的熟悉感:“一位要求经济援助的老太婆,如果得到的回答是‘不’,她就会立刻倒在你马车前的地面上。如果她被马车轧着了,这对于她来说就太好了,她因此能指望得到无限期的资助”[6](P165)。
由此可见,我们不必因为当前发生的类似事件,就给予社会道德水平过度悲观的评价,失德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在任何时代都会发生的。事实上,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预防与治理失德行为的资源与方法也越来越多了:经济发达意味着为钱而失德的必要性降低了,先进的科技意味着还原真相的能力增强了(譬如摄像头);因此,没有理由对社会道德生活的前景感到过度悲观。当然,表达道德立场与情感诉求是重要的,然而更加重要的是在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符合逻辑地进行事件归因与道德归责,避免以谬误推理与不当程序来扭曲事件归因与道德归责的逻辑过程。然后,实事求是地探寻具体情境中人们的动机选择与行动逻辑,为治理道德困境寻找有效的策略。
就目前的具体情况来看,在类似纠纷情境中还原事实与厘清责任,摆脱谬误推理与不当程序带来的困扰与顾虑,需要极高的社会成本与道德勇气。但是,如果问题在道德范畴内难以解决,法律就应该发挥作用来守护道德底线,给予公平的解决方案: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以无罪(责)推定来避免将救助人置于需要自证清白的嫌疑人地位;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确定举证责任,拒绝指控话语中的不当反问导致的逻辑陷阱与举证责任倒置;最后,有诬陷与欺诈行为的,应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严格的处罚(事实上,“盘点扶老人被讹事件:诬陷者道歉了事 多未受惩罚”[14])。这种处理方式看似出自冷静理性的法律思维,但是,实际上这才是实现“不忍人之心”这一温暖的情感伦理诉求的最佳方案,因为在此方案中,是以“不忍人之心”对待倒在需要帮助但无人敢扶的跌倒老人(已有老人跌倒无人敢扶而离世),被诬陷后无可奈何的好心人(“男子扶老人后自杀证清白续:老人承认自己摔倒”[15]),以及面临在道德形象上被妖魔化的老人群体,以及想扶不敢扶却被某些舆论斥为道德冷漠的社会公众。
[1]彭宇案真相再调查[N].甘肃日报,2012-01-18,http://gsrb.gansudaily.com.cn/system/2012/01/18/0 12349030.shtml.
[2]丹尼斯·麦克莱伦.简单的逻辑学[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11.
[3]少年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讹 监控视频还原真相[N].腾迅·大秦网:http://xian.qq.com/a/20150819/012045. htm.
[4]自贡老人不慎摔倒 围观群众无人敢扶惹争议[N].腾迅·大成网:http://cd.qq.com/a/20150826/043745. htm.
[5]约翰·巴罗.巴罗中国行纪[A].马戛尔尼使团使华观感[C].何高济、何毓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6]明恩溥.中国人的气质[M].刘文飞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
[7]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M].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4.
[8]李泽厚.回应桑德尔及其他[M].北京:三联书店,2014.
[9]孟子·公孙丑上[M].
[10]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11]八旬老人街头摔倒遭围观无人敢扶 一小时后离世[N].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sh/201 1/09-06/3309697.shtml.
[12]街头摔倒无人扶身亡 其妻随身携带施救者免责声明[N].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sh /2011/09-09/3318519.shtml.
[13]斯蒂芬斯迈耶.年龄和犯罪行为分布[J].何百华译.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0(5).
[14]盘点扶老人被讹事件:诬陷者道歉了事 多未受惩罚 [N].南都网.http://news.nandu.com/html/20131 1/27/539331.html.
[15]男子扶老人后自杀证清白续:老人承认自己摔倒[N].凤凰资讯:http://news.ifeng.com/society/2/d etail_2014_01/12/32936038_0.shtml.
郁 乐,重庆文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哲学博士。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6批面上资助项目“康德的德性动机理论研究”(2014M562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