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月细
“治国理政”视域下公民伦理的构建和培育
黄月细
公民伦理作为现代社会公共生活中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和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治国之道,构建和培育公民伦理是中央治国理政思想的题中应有之意。构建和培育我国的公民伦理,在体现其共性的同时,应当寻找符合国情的路径。
治国理政;公民伦理;构建;培育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勾画了从经济到政治、从文化到科技、从社会到生态、从治党到治国的国家发展蓝图和发展战略,为我们进一步建设现代文明、实现民族复兴提供了基本遵循。这些思想高度概括为“四个全面”的理论表述,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在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阐述中,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要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要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1](P90)现代社会已经把道德与法律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机之两翼,车之两轮”。而既能体现法治精神又能彰显道德价值的,是对人们的行为提出基本要求的公民伦理。加强公民伦理的构建和培育,必将是我国治国理政大业的重要课题。
简单说来,公民伦理就是基于公民身份的个人、团体和组织在各种公共交往中都应当遵守的伦理要求和行为规范。与传统美德不同,公民伦理强调基于公民身份的平等独立、相互尊重、自主自由、理性协商、信守契约等伦理精神,凸显权利义务对等的特质。它超越了传统伦理涵摄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交往,主要指向一般性、大众性的社会公共交往。这种交往在西方始于18世纪,是现代社会人们交往的主要形式,体现了交往中人的独立性、自主性、平等性和交互性。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2](P2)与此相适应,公民伦理体现出规范性、交互性和公共性特征。
首先,公民伦理是一种规范性伦理。公民伦理是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它表现为一种普遍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其目的是让人们的社会交往有章可循,从而使生活有序化,因而必定会形成具有明确规定性的伦理规则,使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知道言行举止的界限。只有规范明确,并且人们都愿意以这些规范作为共同的行为准则,才可能形成兼备活力和秩序的现代社会。公民伦理与传统美德伦理的本质区别不在于规范,而在于规范是否以符合伦理道德本质的方式作用于人们的生活。相比之下,建立在身份平等、人格独立、自由民主等现代价值基础上的公民伦理,无疑更符合伦理道德的非强制本质和人性化特征,它既是对传统美德的祛魅,更是对封建专制伦理的校正和反叛。公民伦理以明确的规范形式维持社会生活的有序化,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公民伦理是一种规范性伦理。
其次,公民伦理是一种交互性伦理。公民与臣民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具备平等的身份和独立的人格。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的确立,人们摆脱了等级、尊卑、贵贱有别的伦理束缚,成为具有平等人格和身份的一员,同时也打破了传统交往上的血缘、地缘限制,走出了家庭、乡村共同体,通过普遍的社会交往而结成了国家、社会共同体。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的交往不再像传统社会那样是单向的、特殊的、个体的,而是多主体、多向度、多元化的交往格局,人与人之间构成了一种一般的无差别的关系,公民伦理就是每个公民与一般他者相互交往的生活规范,因而是一种复数意义上的公共生活伦理。由于公民身份、人格的平等性,交往的双方拥有对等的权利义务,公民之间的交往,主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不存在谁支配谁、谁强迫谁的现象。因而,现代交往体现了一种交互主体性。在社会交往中,人们通过商谈、对话来达成共识,实现合作互利。基于交互性的公民伦理,就是对公共生活中行为规范的一种道德诠释,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进行普遍联系、广泛商谈、平等对话等交往行为的一种规范性互动准则。由此,有学者认为:公民伦理就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相互提出的有效性要求,即每个人对于他人的恰当的尊重态度和出于这种态度的恰当的行为习惯[3](P67)。
最后,公民伦理是一种公共性伦理。公民伦理作为广大公民在社会交往中共同遵循的一种互为有效性的行为规范,面向的是每一个公民。这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的必然结果。在传统社会中,血缘亲情关系或地缘人情关系成为人们生活的主导关系,这就决定了只能形成强调上下长幼尊卑有序的等级伦理。这种伦理是一种私人伦理、日常交往伦理,只能处理私人生活领域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交往的扩大,人们必定要走出狭窄的生活圈子,走向与陌生人的交往,公共生活随之产生。与之相适应,就需要一种在公共生活中有效调节关系的伦理规范,这就形成了公民伦理。很显然,公民伦理不同于传统的等级伦理,它剔除了因身份、地位、财产等因素而赋予的特权,对所有交往主体一视同仁,人们在公共交往中不分民族、种族、性别、阶层地彼此适用同一种伦理规范,这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伦理,其产生是社会生活和谐有序的内在需要,也是每个公民维护个人权益的基本保障,善良、宽容、公平、尊重、诚信、不伤害都是公民伦理的原则。由此,“作为一种在公共伦理生活空间中建构起来的陌生人的交往尺度和策略,公民伦理追求的不是‘圣人之道’和求‘仁’之道。也不是‘内省’之道,它在指向上区别于传统的儒家伦理,不是以‘内’为尺度,而是以‘外’为尺度,在公共理性行为的相互搏弈的互动中形成的一种伦理旨趣和价值要求”[4](P103)。
上述表明,公民伦理是一种追求普遍有效性的社会伦理,它不指向特定的与某人有特殊关系的人,而是所有公民的一种理性追求和承诺,是每个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对待陌生人(一般他者)的恰当的态度和行为习惯。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剔除了个人特殊性的公民伦理,恰恰能为公民提供最为基本且合理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尺度。如果公民伦理得到普遍的认可和遵守,就能达至社会交往的理性化和社会关系的和谐。这正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
在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既要推动经济、科技、军事等国家硬实力因素的现代化,也要促进法治、伦理道德、民族文化等国家软实力因素的现代化。只有软硬实力并进提升,才能建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由是观之,公民伦理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也是治国理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国理政”虽然是一个新近的提法,却是每一届中央和政府都积极承担的责任。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急剧转型,新旧伦理也处于剧烈胶着和冲突当中。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逐渐式微,而新的伦理道德规范还未真正确立起来,因而一些突破规则甚至道德底线的现象屡屡出现,造成了一部分人价值观念的混乱和行为的无所适从。事实表明,构建符合现代化进程需要的公民伦理已经成为我国当下伦理道德建设的当务之急。如果人们没有形成良好的公民伦理意识,没有把公民伦理融入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中,就不会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文明,而每个人又不可避免地要过公共生活,这就必然会造成大家都要为那些不守规则、不讲道德的行为买单的后果,若任其发展下去,任意违规的现象必然越来越多,人们的社会责任感、道德责任感越来越弱,文明倒退、风气败坏。纵然经济增长、财富增加,但势必分配不均,公平正义荡然无存,最终也将导致社会主义事业的危机和失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提出“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的思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如今,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治国理政的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和新举措,都无不把伦理道德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对公民伦理的需求就越迫切。从十五大报告提出“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开始,每一次党代会都庄严重申了这一目标,即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都对构建社会主义公民伦理提出了明确而迫切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5](P17)。到本世纪中叶,把中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必然需要公民有更高的文明素质。而人们对公民伦理的认可和追求,正是公民文明素质在提高的基本表现,也是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根本标志。因此,构建和培育公民伦理,不言而喻是我国当前治国理政的题中应有之意。质言之,如果没有公民伦理的构建和培育,全面小康社会的质量将会受到影响,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也难以真正实现。而且还应当认识到,由于我国是一个由儒家伦理长期统治的具有深厚农业传统的国家,外发后生型的现代化模式导致社会转型十分剧烈,这些都无疑使得公民伦理的构建和培育更为困难。因此,我国公民伦理的建构和培育,在遵循其共性的同时,必须寻求与国情相符合的路径。
治国理政思想的提出,证明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正日益成熟。我们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成功转型,最有力的证明就是把国家治理好。不仅要追求从温饱到小康,再从小康到共同富裕的物质生活,还需要适应现代文明发展的要求,让人民树立起现代文明的意识和观念,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并且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公民伦理将成为社会文明进步内在需要。然而,两千多年儒家伦理的传统,使得公民伦理难以在这片土壤上自发形成,而从儒家伦理到公民伦理的嬗变是我国社会从传统到现代转型的最后完成,因此无疑是一场极为深刻的思想、精神变革。
首先,我国公民伦理的构建和培育需要以确立社会主义自主平等型的公民观为前提[4](P119)。对公民伦理的理解,需要以一定的公民观为前提。因为公民观实质上是关于公民资格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看法和观念,即确定谁能成为公民及其通过权利义务表达的与国家的关系。只有确定了这些实质性的问题,公民伦理的要求和规范才有内在的依凭。从古至今,公民观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迁。在历史上相当长的时期内,曾以财产、出身、性别等作为获得公民资格的条件。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公民资格的获得才逐渐脱离了种种条件的限制,而仅仅依据出生和国籍来获得。而近现代西方公民观由于建立在公民社会与国家对立的理论基础上,因而推崇的是消极的公民义务,强调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国家被看作公民权利的“守夜人”。无论是古典的公民观还是西方现代的公民观,都带着明显的局限性。
在《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公民资格指的是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着责任的自由身份[6](P248)。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从消灭阶级,消除两级分化,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等社会主义的本质、制度要求出发,在构建和培育公民伦理的过程中,一定要确立起社会主义公民观,有学者提出“以权利和义务对等的社会主义自主平等型公民观是当今中国的必然选择,它是一种理性契约式的公民观”[4](P115)。这是一种既符合社会主义内在本质,又体现公民与国家合作关系的公民观。在这种公民观看来,一方面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受国家保护,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平等主体;另一方面,公民也应该自觉履行与其权利相应的义务,如自律、守法、守信、爱国、关心、尊重他人和社会、理性,等等。因为最好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也是一种理性权衡的结果。只有建立在这样的公民观基础上,才可能构建和培育出一种既充满理性又不失温情、既体现法治精神又不失道德意蕴的积极平等型公民伦理。
其次,我国的公民伦理应当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进行建构和培育。公民伦理是公共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和道德行为规范,其核心是公正、平等、自由、诚信等基本理念,而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是以血缘亲情为基础、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儒家伦理,两者的精神内核与基本原则恰恰相反。虽然不应否认和排除传统儒家伦理的精华仍然对今天的伦理道德建设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但是必须看到,由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儒家伦理存在的社会基础已经瓦解。从社会变迁的视角看,儒家伦理作为一种与农耕文化相适应的旧式伦理,必然要让位于符合工业文明市场经济要求的公民伦理。然而,由于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不是内在生成的,正如始于经济领域的改革是由政府自上而下主导的一样,构建和培育公民伦理的主体也应该是政府,依靠国家的力量自上而下地推进。在内生早发型的社会变迁中,思想、精神的变革往往自然发生,并成为社会变迁的先导。但是对于一个外发后生型的国家而言则恰恰相反,思想观念总是滞后于经济基础的变革。因此,对于由政府主导的中国社会变迁而言,政府对公民伦理的构建和培育也应当责无旁贷。否则,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必然受到旧式伦理道德观念的羁绊和非议。由于需要由政府来推动,因此我国的公民伦理也必定是自觉建构型的,需要通过多种渠道的积极宣传进行培育,才有可能让国民逐渐树立起公民伦理意识。
再次,我国在公民伦理的构建和培育中需要实行依法治国,以制度的力量来推进公民伦理的发展。从理论上说,最好的治理无疑是道德治理。但从人类历史和现代国家存在的事实来看,这种单纯的道德治理还从未实现过,法律在人类社会的统治中从未缺席。而且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已经占有主导性的地位,法治社会成为现代社会的同义语。现代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系列国家制度形成并且法制化的过程,这些制度和法律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国家政治生活的准则,也在最基本和最普遍的层面上划定了人们行为的底线,使社会交往有了最基本的遵循。相对道德而言,法律是能体现社会最大共识的规则形式,面对着复杂、大型、流动频繁的市场经济社会,显然无法用带有浓厚主观性、情感性和理想性的道德当作治理国家的准则。因此,当一切行为被放置在公共交往环境中时,衡量它合理与否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而不是道德。只有当法律对某一行为进行是否合法的评价之后,道德评价才能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在对人的行为进行评价中具有优先性。
我国由于历史上形成了深厚的道德文化,德治、仁政一直是统治阶级追求和标榜的统治方式和统治状态,并且希望通过这种途径达至天下大同。与此相适应,君子、贤人、圣人被视为人们追求的理想人格。因此,在长达两千多年的传统社会中,一直延续着德主刑辅的思想观念和统治模式,这种观念和模式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治理也具有较大的影响。优良的传统文化当然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继承的资源,应当倍加珍惜。然而,这并不能完全照抄照搬,而是要去芜存菁,并进行创造性的转化才能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面对社会转型,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中央多次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这里的有机结合应当是把公民伦理放在“依法治国”的构架下进行构建和培育。唯此,法律和道德才能密切配合,构成社会治理的一体两翼。
最后,我国公民伦理的构建和培育需要大力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在公民道德教育中逐渐普及公民伦理。公民道德教育是一种以现代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为基本内容,培养现代合格公民为目标的全民性、基础性教育。也就是说,公民道德教育是对公民道德而不是其他一般道德进行传播的教育。通过公民道德教育,以使公民能较好地处理个人与他人、组织、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一般意义上的道德其主旨在于使一个人成为好人,而公民道德的主旨在于使一个人成为好公民,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即使不具备一个善良之人应具有的德性,也有可能成为一个良好公民”[7](P77)。这句话清楚地表明了公民道德与一般道德的区别。虽然亚氏是针对古希腊雅典奴隶制城邦民主政体而言的,但其对好人与好公民的区分对现代民主社会却更加适用。随着公民观的变化,古典公民观中公私不分且偏重于义务的观念逐渐式微,强调公私分明且偏重于公民权利的观念成为现代公民观的基本维度。古典公民德性主要有正义、勇敢、节制、智慧等,而在现代社会中,只有正义还依然被看作是公民的重要德性,而勇敢、节制和智慧都已经不是一个好公民的必要条件,而更多地被看作一个好人的美德。由此,好公民与好人的德性标准在现代社会中有了更大分野。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诚信、尊重等德性成为现代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当然,两者都作为道德,必然具有共同之处。但对于有着深厚道德传统的我国来说,在现代化进程中更紧迫的任务无疑是加强公民道德的教育,培育公民素养,这实质上就是培育公民伦理的主要途径。
上述可知,公民道德与公民伦理在内容上是同构的,现代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实质上就是公民伦理的价值和要求,公民道德与公民伦理是同一事物的两种说法,只是在我国更多也更早地使用公民道德的提法。2001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这是首次在党的文献中出现公民道德的提法,用于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道德建设。《纲要》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公民道德建设入手,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发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道德,借鉴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文明成果,努力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对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不断提高,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纲要》的印发,学界尤其是德育界也掀起了研究公民道德的热潮。而公民伦理则较多也较晚为伦理学界所研究。当然,这种区别更多是形式上的,两者的目标也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构建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道德体系。如果说对公民伦理的研究更多地是在伦理理论层面上的话,那么公民道德教育则是把公民伦理下落到生活层面,让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认同和遵守公民伦理规范的教育。因此,构建和培育公民伦理,需要以公民道德教育作为基本的途径。
综上所述,公民伦理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伦理,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有效调整公民与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个体之间的基本伦理关系,最能体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治国之道,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和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我国的“治国理政”大业,也应当要遵循此道,在紧抓依法治国的同时,努力构建和培育既符合现代文明要求又具有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公民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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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月细,法学博士,深圳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国两制’实践中增强港人国民意识和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治途径研究”(16BZZ01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西方生态正义理论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研究”(15BKS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