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黑格尔法哲学视角看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道德建设

2017-01-27 22:22章忠民王树人
伦理学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公民道德伦理道德黑格尔

章忠民,王树人

从黑格尔法哲学视角看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道德建设

章忠民,王树人

黑格尔在法哲学中关于“道德-伦理”思想的建构,既是基于人类伦理道德的梳理和建设,更是基于当时德意志民族在整个人类道德的历史演进中所处的特殊历史状况,所提出的公民道德建设的思路以及道德教育的基本思想。从黑格尔的“道德-伦理”思想中反观当前我国公民道德建设中的阙如,可以提醒我们并警惕主观与客观、个人集体与国家、伦理与法律之间的三重断裂,特别是从道德与伦理既实现区分、又有机统一之中,找准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逻辑理路与现实路径。

黑格尔;“道德-伦理”思想;市场经济;公民道德建设

王树人,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我国在经济领域推进史无前例的伟大变革,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得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并极大释放了各类市场主体和要素的发展活力。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引发了道德价值领域的深刻变革:一方面,市场经济所尊崇的竞争意识、规则意识、进取意识,不断丰富了社会道德建设的内涵;但另一方面,一些市场主体对个人私利和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也衍生出了损人利己、制假售假等不道德、不法行为,给社会道德建设带来一定的破坏和负面影响,这集中表现为各种道德问题凸显、道德文化乱象丛生。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入研究黑格尔的道德教育思想及其内在机理,显然对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民道德建设,走出现实的“道德—伦理”困境,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黑格尔法哲学视域下的“道德-伦理”思想体系

《法哲学原理》作为集中代表黑格尔晚年哲学思想的重要论著,蕴含着道德教育的丰富内容。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作为精神的现实存在的“客观精神”阶段,“是指人的现实存在及其关系,以及现实的人通过自由意志所创造的法律、道德、国家生活等”[1](P11)。从客观精神的三环节看,其内在逻辑遵循“正—反—合”的辩证逻辑理路:“抽象法”作为“正题”,是自由意志的外在化,在法权人格基础上确立了道德主体。“道德”环节作为自由意志的内在化,其任务是“克服客观东西与主观东西之间的鸿沟,要赋予自身在客观世界中现实存在”[2](P37)。但“道德”环节作为“反题”,更多代表着特殊性,有着向“现实的存在”扬弃和超越的内在需求。而作为“合题”环节的“伦理”,作为否定之否定的环节,其重要意义在于只有“个体在与‘伦理生活’的关系中得到思考时,才能克服这种不完整性或片面性”[2](P41),实现主观与客观、特殊与普遍的统一。在法哲学视域中,黑格尔完成了其“道德—伦理”思想的辩证演绎及体系的完整建构。

第一,黑格尔既是基于人类伦理道德的梳理和建设,更是基于当时德意志民族在整个人类道德的历史演进中所处的特殊历史状况,提出了其“道德—伦理”思想。在黑格尔看来,哲学是“时代精神的产儿”,“它是了解现在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的,而不是提供某种彼岸的东西”[3](P10)。正如黑格尔自己申明的那样,其“道德—伦理”思想建构有着强烈的“此岸性”,所面对的正是人类伦理道德发展的现实,以及当时德国所处的特殊历史状况对伦理道德建设提出的现实需求。

梳理黑格尔的道德概念,在其所处的图宾根和伯尔尼(1793—1796)、法兰克福(1796—1800)、耶拿(1801—1806)等不同历史时期,这一概念本身有着一个逐步演化的过程。在图宾根和伯尔尼时期即黑格尔思想的早期,关注的是宗教及其历史问题,想为当时那个时代的宗教和社会改革制定一个理想的方案。个人哲学兴趣上,更多受到康德的道德哲学影响,尊崇古希腊的政治伦理与自由。法兰克福时期,黑格尔反对希伯来宗教的自我异化,并对康德的道德观进行了集中批判,指出康德道德概念中包含着理性与感性之间的疏离,有着“伪善”的内在倾向,容易沦为一种“空洞的形式主义”。耶拿时期,黑格尔开始把道德的观点置于现代社会的伦理结构之中考察,认为道德义务的真正纽带,在合乎理性的社会秩序及伦理社会当中[2]。作为晚年哲学思想的集中代表,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从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进一步演绎了客观精神的发展过程,用辩证逻辑阐述了从道德走向伦理的客观必然性。由此可见,黑格尔正是在对古希腊罗马以及费希特、康德等为代表的丰富思想资源的梳理,在对人类道德实践的反思中,逐步完成了其“道德-伦理”思想建构的时代任务。

黑格尔“道德-伦理”思想的建构无疑是“时代的产儿”,当时的德意志民族集中面临两大转型:一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十八九世纪之交的德意志旧帝国是由王国、侯国、公国、边境总督管辖区、伯爵领地、主教辖区和帝国自由城市组成的一个大杂烩”[4](P45),这种封建割据的状态,使德国落后于整个欧洲的历史进程。当时的欧洲,正经历着资产阶级革命血与火的洗礼;而耶拿战争失利,开启了德意志民族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国家的历史进程。在黑格尔眼中,德国生活已经变成了特殊主义,游离出欧洲历史的整体进程。他关于“道德-伦理”的思考,集中表达了迈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进程赋予哲学的伟大使命。“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在这层意义上,可看作是对历史转型的哲学回应。二是从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从黑格尔所处的18、19世纪之交的德国现实状况考察,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英法,以农业生产方式为主导的封建生产关系仍然占据统治地位,国内各地区之间关卡林立,缺少统一的市场。从全国范围看,德国整体的资本主义发展仍然相当落后,但从传统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从需要的体系及其满足、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以及通过警察(公共秩序维护者)和同业公会预防偶然性等,对集中反映市场经济特征的“市民社会”环节,进行了集中的考察,并论证了从市民社会走向国家的客观必然性。应该说,这对回答德意志民族如何从传统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型这一重大时代命题,从理念自身逻辑运动的角度,给出了理性的完美的答案。

深入分析黑格尔法哲学视域下的“道德—伦理”思想,对于今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民道德建设,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如何基于人类伦理道德建设历史经验的梳理,结合当前中国特殊的社会历史状况,找准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科学路径,这无疑是黑格尔宝贵的思想资源可以给予我们的现实启示。

第二,黑格尔基于整个人类道德的演进,提出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思路及其道德教育的基本思路。黑格尔强调应充分把握合理性与现实性之间的张力,“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3](P4),这并不是为现实的国家进行哲学辩护,而是为了人类如何在合乎理性的国家中更好地过伦理生活提供具有现代性意味的哲学思考。尤为可贵的是,黑格尔认为在公民道德教育过程中,发挥“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位一体的作用不可或缺,强调道德教育要三者合而为一,缺一不可。黑格尔认为,只有在客观精神阶段,才是精神达到自身本质认识的最后的和最深刻的形态;个体只有在伦理生活当中,其自身的片面性和特殊性才能有效克服,“固执单纯的道德观点而不使之向伦理的概念过渡,就会把这种收获贬低为空虚的形式主义,把道德科学贬低为关于为义务而尽义务的修辞或演讲”[3](P137)。

“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作为伦理实体的三环节,实际上正是公民道德教育辩证逻辑展开的完整过程:首先,个体在家庭中找到了自己的伦理地位,在这里超越了单一的个体身份,而获至“成员”的身份。其次,作为“个人私利的战场”和“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虽然是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但它却通过提供社会公共空间,让个体以自由的人格追求自身的福利,以及处理与他人的关系,这无疑也是一种道德教育的过程。再次,国家作为个体自由的最高实现形态,是一种具有理想性的伦理精神实体;国家当中所体现的共同价值,使这个社会共同体凝聚成为一个具有生命力的有机整体。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强调:“ 共产主义者根本不进行任何道德说教,施蒂纳却大量地进行道德的说教。共产主义者不向人们提出道德上的要求……相反,他们清楚地知道,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5](P275)马克思认为任何被社会广泛接受的伦理观念和道德信条,都是由该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所决定的。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既肯定了黑格尔赋予现代道德的地位,也对黑格尔的伦理道德思想进行超越,指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应该从“现实的人”出发克服市民社会,实现人类的最终解放。恩格斯进一步指出了伦理道德的本质并主张道德乃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道德观念产生后,它既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现象而存在,同时也对经济基础和整个社会生活起着能动的反作用。故而对黑格尔道德教育思想加以批判的前提下,加以有效的借鉴,特别是深入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伦理道德的本质及思考,对于今天的伦理道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第三,黑格尔的道德教育思想,作为人类道德哲学思想发展的重要阶段和成果,具有其深刻性:一是完整的法权意识的培育和增强。与黑格尔同时代的德国哲学家费希特主张,法权可以独立于道德,而仅仅建立在逻辑原则之上。黑格尔对费希特的超越在于,认为法权作为“自由意志的定在”,既体现在客观的对象物上,也体现在与对象物的关系之中。自由意志通过主观意志的形式和理性社会制度等形式,分别获得道德方面和伦理方面的定在。这样,自由意志在对象物中的定在及其关系的逻辑演绎中,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化的法权意识。二是对客观性的扬弃,上升到主观性,强调道德体验,追求主观美好。总的来看,这种扬弃“有上升也有下降”:“上升”体现在道德作为个体在自我意识基础之上的自我提升,也就是在特殊性的基础上,上升成为普遍的人和自由的存在;“下降”主要是指,道德不仅仅是一种内在的修养,还应有实践、行动等转化为直接定在的行动;对主观性和道德体验的强调,无疑会导致“无限把自身降低为有限之物”。三是最终要扬弃主观性,实现主客观的统一,这也体现了黑格尔强调公民道德的完整性。所谓完整性,既有对法条、财富等的尊重,更有在此基础上的自我反思,对道德自由的追寻,形成道德的自觉。

黑格尔的道德教育思想落实在现实中:一是家庭实体作为“正题”,是一种其乐融融的状态,满足了对爱的基本需求,满足了人类在情感层面与他人结合成统一体的需求。二是市民社会实体作为“反题”,是对家庭实体的一种反拨,是一种阶级性道德的伤逝,用功利主义取代了道德追求,在道德追求与功利主义的现实冲突中,更加凸显了道德的可贵。三是“政府—国家”实体作为“合题”,才真正体现出人的本质。“无论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自为地实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因为法欠缺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所以法和道德本身都缺乏现实性”[3](P162-163),因此,伦理道德最终必须通过社会和“政府—国家”实体中得以实现。

二、当前我国公民道德建设中几个突出问题

自改革开放初始提出培育“四有新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到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1年),再到十八大从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高度布局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这其间,公民道德建设一直在进行,当前更是从培育和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这一层面,提出了公民道德建设的重大时代任务。可以说,公民道德建设的紧迫性、重要性备受关注。然而,回顾这些年公民道德建设所取得的成效却很难令人满意。从人人自危的食品安全问题到防不胜防的假冒伪劣商品,从“救人者被污蔑肇事者”到“车祸不救人”,从诸如说假话的个人诚信缺失到考试作弊、买卖假证件、学术造假等乱象丛生。诚然,我们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将当前道德文化乱象、社会信任危机、政府诚信缺失、商业诚信失序、人与人之间缺乏起码的信任感等等,看成是我们学习搞市场经济的成本和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代价。但是,更为重要的应当是反省我们的公民道德建设,反思公民道德建设是否遭遇困境、是否与时俱进、是否切实有效。

检讨当前我国公民道德教育中的突出问题,集中反映在几种不正确的倾向上:第一种倾向是过分注重主观道德体验,但没有与法权有机结合。比如虽然把“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当作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并作为每个公民都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但这种道德规范要求缺乏法权作为基础和保障,缺乏对道德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在实践中存在难以落到实处的困境,最终也极易滑向道德虚无主义。第二种倾向是过分注重法权意识,但忽视主观道德体验。与第一种倾向相比,进步之处在于对法权意识的重视,但却不自觉走向另一种偏颇。2001年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就曾强调,“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出“公民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离不开严明的规章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往往看到过多强调对道德要求的规定,缺少对道德失范的约束;过多注重物质奖励和利益调节,而缺少与精神鼓励和思想引导的有机统一。这种法权意识的弘扬离开道德主义的意识,最终难免成为空中楼阁。第三种倾向是没有细分道德和伦理,导致出现“满口仁义道德,只有道德意识,缺乏道德行为”等非正常状况。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中国的道德伦理文化传统中,家国一体的政治文化基因缺乏对道德与伦理的区分,正如黑格尔所认为的那样:东方王国“是从家长制的自然整体中产生的、内部还没有分裂的、实体性的世界观,依照这种世界观……国家制度和立法同时是宗教,而宗教和道德戒律,或者更确切些说,习俗,也同时是国家法律和自然法”[3](P357)。另一方面,当前现实的公民道德建设中,更多地关注道德,而忽视伦理建设,或者简单地把“道德”和“伦理”的概念混为一谈。这样,道德与伦理在概念上的模糊性,相应造成了实践层面的混乱,也就使认识与实践层面的二元分割,“只有道德意识、缺乏道德行动”成为一种逻辑必然。

在工业化初期实行的“大力发展重工业”战略,使得大量农业资源转向投入工业发展中,同时为了巩固新中国政权基础和经济基础,又推行“户籍制度”限制农村人口向城镇地区自由流动。自此,城市和农村之间构筑起一道高墙,形成了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并在中国根深蒂固,直接导致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社会保障的有效供给主要来源于资金的畅通性、稳定性和有效性,极大程度地依赖国家财政的支援。随着我国行政与财政体制的改革,使得原来许多由中央或省级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责任转交给县、乡政府。但因为县、乡政府大多本身就财政收入紧张,又缺乏对外部资金注入的鼓励支持,因而使得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缺乏。

由于“道德-伦理”建设缺少整体性,集中表现为几个“断裂”:

第一,主观与客观的断裂。黑格尔强调要重拾在主观性中所抛弃的内容并在自身中发展起来,从而获得客观性。我国伦理道德建设中存在主观与客观的断裂,主要是忽视伦理道德作为具有一种个体主观的道德体验、自觉的道德意识,与作为一种融主观与客观为一体的道德共同体的共同意识、共同意志之道德规范、道德实践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或是一味强调慎独、独善其身,只注重“正心诚意”之内在主观的修养,而忽视向外的客观的修行施善,从而导致只能在传说故事、典籍作品中看到道德的化身,在现实生活中却难觅尧舜踪影;在教育宣传中道德楷模比比皆是,在现实报道中道德缺失乱象处处可见。或是只看到强大的道德共同体而对于道德个体视而不见,只强调道德共同体生活,而忽视个体的道德体验、轻视个体的道德自觉、抹煞个体的道德意识觉醒,这样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培养出固定模式的道德楷模,却难以不断培育出一代又一代具有独立人格、守法有道的优秀公民。消弭主观与客观之间的断裂要求道德意识与道德行为的统一。“人们不应该抱怨道德与现实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而应当转而诉诸自己的道德行为,以此创造二者之间的和谐。”[6]只有当道德意识与道德行为有机统一,才能真正实现“知行合一”。

第二,个人、集体与国家之间的断裂。有观点认为,“在中国人的伦理生活中,有三种截然不同、精神上相互独立和完全对立的伦理共同体:一是在隐藏在人心深处,以传统的方式维护的家庭伦理精神;二是以市场经济为支撑的,以西方现代性价值为理念的市民社会的伦理精神;三是以政治意识形态为支持的,以马克思主义话语为主导的国家的伦理精神。三种学术话语,三种伦理精神,三个独立的伦理共同体,相互之间至今没有形成大众认同的价值交集”[7]。我们认为,这种断裂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把握好道德建设中必须应对的法权、道德和伦理这三个不同阶段、不同的内容环节及三者之间层层递进的矛盾对立统一关系。

从实践的层面看,与黑格尔所强调的从家庭到市民社会再到国家的辩证逻辑演绎不同,“市民社会”之于中国,实际上是在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而生发的。这就造成了“市民社会”在我国既“先天不足”、又“发育滞后”。这种发育不成熟的“市民社会”,相伴生的是制假售假、惟利是图等各种乱象,既与“家庭”之间形成断裂,缺少从家庭中自然而然通过个人原则分离的逻辑基础;又与“国家”之间形成断裂,市场中所崇尚的自私自利原则与国家层面所倡导的集体主义等原则形成现实的矛盾冲突。三者之间的断裂,成为制约今天公民道德建设最突出和最现实的矛盾和问题。

第三,法律与伦理的断裂。学术界关于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的长期争论,其实这里面折射出的正是法律与伦理的断裂在思想界的表现。法律与伦理的断裂,主要表现在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客观行为规范,与作为具有道德主体的自觉意识、道德觉悟的主观意志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或是一味强调用法律强制手段来强化道德的规范作用,而忽视真正持续有效的道德行为必须有行为主体的道德自觉为支撑,这样势必带来道德盲区,留下太多的法规的空子,而使人成了经济的动物、法律的动物;或是片面夸大道德主体的主观的自觉意志作用,以为有道德自觉就必有道德行为,从而导致一种选择性的道德,而有着太多的主观随意任性。

三、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思考

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抓好公民道德建设,是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时代命题,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起着积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同时也是整个人类面临的现代性道德建构的共同课题。回应和回答好这一时代要求,是当前哲学面临的重大任务。借鉴黑格尔丰富的思想资源,既要尊重黑格尔对“道德”和“伦理”概念的区分及其内在的逻辑运动及其步伐,更要关注鲜活的社会实践,关注当前我国社会伦理道德实践的现实性矛盾运动,这样,才能真正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道德建设体系。

第一,我国公民道德已经走到了重大转折点,能否把握住当前机遇和挑战,顺势而为,关乎到整个国家层面的道德建设,关乎到国民素质的提升,也关乎到经济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说机遇,是因为国家持续重视公民道德建设,提高了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与地位。中共中央于2001年10月颁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高度,提出要努力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党的十八大又进一步从“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战略高度,对未来公民道德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并明确把公民道德贯彻贯穿到教育、社会建设、党的建设等多个方面;推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从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提出了道德建设所应遵循的价值目标、取向和准则。说挑战,是因为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即强调“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但在实践中,异化为精神文明建设远远滞后于物质文明的进程。如果今天不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不高度重视公民道德建设,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不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的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需要社会主义的法治,也需要伦理精神的强大支撑”[8]。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道德伦理建设高度关注的大背景下,应该说,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正处于重大转折期和历史机遇期。面对浩浩荡荡的历史潮流,我们必须顺势而为,紧紧抓住这一重大历史机遇,勇于面对现实中的问题和挑战,在更高的层次和水平上把公民道德建设不断推向深入。

第二,必须清醒认识公民道德建设中几个断裂问题带来的相应危害。集中表现为几种道德文化乱象:其一,道德水准的“滑坡”。在资本成为左右经济生活的强大物质力量的背景下,对金钱的疯狂崇拜和对财富的狂热追求成为较为普遍的社会功利性追求。人们的现实道德水准,既远离了“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道德理想,也在一定程度上退回到甚至低于传统的道德水平,从当年的“道德至上主义”沦为“道德虚无主义”甚至反道德的价值取向。其二,道德意识与道德实践的背离。面对当前一些热点社会事件,人人习惯于做“道德的评判者”,习惯于对他人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但面对诸如老人倒地等具体情形时,却又唯恐避之不及、惹麻烦上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比较普遍,不自觉成为“道德行动的矮子”。其三,道德教育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突出表现在学校道德教育当中,由于缺少大中小一体化的顶层设计,出现了“对小学生讲共产主义理想、对大学生讲基本行为规范”的道德教育悖论。同时,道德教育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矛盾、分离与张力,学校教诲学生要遵循基本的行为规范,但社会和家庭往往进行的是“反向教育”,容易造成学生道德认知与行为选择的迷惘和偏差。其四,道德评判标准的模糊。对“什么是道德和不道德”这一看似天经地义、不成问题的事情,今天却成了争论的问题。表现在对同一个事件,在网络舆论中往往分裂成正反双方,各执其词。道德评判标准的模糊与不统一,恰恰反映了社会转型期道德分裂的现实。

第三,意识到这些问题,必须努力消除产生的根源,找到解决路径。面对现实的道德困境,当传统的伦理道德无法为今天的问题提供科学答案时,我们可以从黑格尔丰富的思想资源中,从马克思对黑格尔伦理道德思想的批判中,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关于伦理道德的重要观点及鲜活实践中,找到符合当前社会转型特点及市场经济发展实际的关于伦理道德问题的解决路径。

1.既要注重继承发扬我国优秀的伦理道德传统,又要善于学习吸取国外先进的伦理道德建设理念。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传统中,既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糟粕,但更多地传递着家国一体的伦理文化与秩序。既有对个体层面的伦理道德要求,如在“正心诚意”基础之上的“修身齐家”;更有着个体之于国家意义的伦理道德要求,强调在“修身齐家”基础之上走向“治国平天下”。从个人伦理道德修养,到对于国家意义上的伦理道德要求,两者之间有内在的通路(所谓“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因此,应善用礼仪之邦“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仁义礼智信”之核心价值追求,消解市场经济建设难免生发的个体的极端个人主义、功利主义之害,让道德价值有效超越市场交换层面的工具地位,而成为芸芸众生安身立命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也要善于学习国外具有积极意义的伦理道德建设观念,特别是学习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完备可行的现代信用制度和体系之精华,克服公民道德建设之间道德要求不见善行善果的抽象虚假局限,而将公民道德建设落到实处。

这里值得探讨的是,针对现实的道德困境,黑格尔的道德教育思想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但不容忽视的是,过分理性化的道德具有内在的缺陷,回顾百年历史,恰恰是浸淫黑格尔道德教育思想的德意志民族,恰恰是在伦理道德上有所建树的德意志国家,在两次世界大战中犯下了践踏生命的滔天罪行,并且以理性判断加科学技术的方式,在奥斯维辛集中营对犹太人进行了残酷的迫害。反观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教育,一方面有着丰富的伦理道德思想资源,另一方面崇尚道德成为国家的整体意志和社会的共同遵循,表现在道德高于法律(《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高于财富(《论语·里仁》:“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高于一切(《左传·裹公二十四年: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为不朽)。我们认为,这种道德的非逻辑化,这种对道德与伦理的不加区分,在一定意义上反而可以成为我们进行道德建设的优势。

2.应注重公民道德品格的培育中自律与他律、私德与公德的结合统一。当前,道德价值、道德理想与道德现实之间存在断裂与分离,社会普遍的道德水准有所降低,这也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为此,其一,一方面要努力从外在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上升到公民个体道德自觉、道德主体意识,实现从“要我做”到“我要做”、从“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的转换;另一方面又要固守作为道德底线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如果仅有“道德自律”而无“道德他律”的制约,最终滑向道德主体的任性而成为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无律”。其二,一方面要通过公民道德主体意识的觉醒、增进公民的道德自觉,成为公民个体的内在的精神需要和价值追求;另一方面又要激励要求公民积极投身道德实践,在国家伦理共同体中践行自身道德追求,通过社会现实生活明白并确信伦理共同体起码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由此实现自律与他律、私德与公德有机结合,努力让每一个公民成为国家伦理共同体的一员。这种自律与他律、公德与私德的有机统一,赋予了公民道德以现实性和可能性,因为“如果把道德看成是一种不食人间烟火的高尚,把道德的前提看成是纯粹的自我牺牲,那么这种道德一定是伪道德”[9](P378)。

3.在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过程中,应以家庭教育为出发点、学校教育为基础、国家伦理建设为主导,家庭、学校与国家既各司其职,又三位一体而最终统一于国家。把伦理实体理解为道德主体,把道德主体理解为伦理实体,让公民个体在国家民族社会的健康发展中获得道德追求与道德行为的动力动能与价值意义。在面对全球化、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转型的今天,道德建设关乎我们整个民族综合素质和国家软实力的提升,它必须成为一个国家主导、全社会参与、全民互动的伟大而又平凡的工程,一个紧迫而又久远的工程。

第四,道德乱象不仅仅代表危机,而且也代表着转机,抓住我国道德转型这一机遇,抓住公民道德的整体性建构,就是抓住牛鼻子。推进公民道德的整体性建构,可从三个层面具体展开:其一,应把公民道德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战略及文明发展的整体进程,从而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性中,实现公民道德建设的整体性。其二,推进公民道德的体系化建构。坚持“道德底线”意识与“道德理想”、“道德境界”追求的有机统一,既要严守“道德底线”思维,让道德的底线要求成为社会公众的普遍遵循;又要坚持“道德理想”、“道德境界”,特别是以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理想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这样,才能实现“道德—伦理”共同体从现实水平向更高水平跨越的可能性。其三,坚持个体道德体验与道德制度架构的统一。“推进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必须面对和回答的是当代中国人的道德生活体验,为整个社会发展提供道德制度架构,进而在此基础上为整个国家和民族提升公民精神气质”[7]。既要重视个体意义上的道德体验,坚持道德意识与道德行为的有机统一;又要有整体意义上的道德制度建构,从道德个体最终走向“道德—伦理”的共同体。

哲学不能直接改变世界,但哲学通过科学的解释世界,进而可以达到改变世界的目的。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社会实践层面的持续建设和推进,也需要从哲学中找到自身内在逻辑演绎的强大精神力量。哲学与整个的时代发展互为因果,哲学既是“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到一个时代走过而对其加以总结与回顾,同时哲学又可对鲜活的时代命题给出最科学合理而又有力的解释和答案,引领时代潮流。从黑格尔的“道德—伦理”思想中,我们看到的是道德与伦理的内在区分与统一,以及从道德走向伦理的鲜活逻辑及其步伐,而这些,恰恰可以为我们今天的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最具有针对性的思想养分和启示。

[1]高兆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2]伍德.黑格尔的伦理思想[M].黄涛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阿维纳瑞.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中央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6]樊浩.道德世界:预定的“和谐”——以黑格尔道德哲学为学术资源的研究[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6 (1).

[7]庞俊来.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三重哲学话语生态分析[J].南京社会科学,2014(3).

[8]当前伦理学研究与社会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罗国杰教授访谈[J].伦理学研究,2010(1).

[9]罗国杰.道德建设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

章忠民,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一般项目“黑格尔的道德教育思想研究”(BEA14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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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城镇化进程中新的伦理道德文化的迁移与重塑
群众文化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分析——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系列论文之二
伦理道德视角下的医患关系研究
二郎神形象转变之我见
简述黑格尔的哲学史观与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