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制与法治
——亨利七世司法治理的双重面相

2017-01-27 20:05查芳红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普通法王权特权

查芳红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50

专制与法治
——亨利七世司法治理的双重面相

查芳红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50

1485年亨利七世即位之时即认识到王权的重要性,即位之后他通过各种措施扩张王权,效仿法国建立稳定的君主专制国家,但其君主专制不得不处于英格兰历史遗留的多种体制性限制之中。因而亨利七世司法不仅带有君主专制的色彩,同时,还表现出法治的面相。

亨利七世;都铎悖论;都铎王朝;法治;专制

一、引言

邓纳姆在其《王权与法治:都铎悖论》一文中曾提出:都铎时期的英格兰可以说是王权与法律的权威同步提高,专制和法治趋向并行不悖的,本是相互排斥的两种对立因素奇妙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都铎悖论”。邓纳姆对于“都铎悖论”的论证,无疑是放在整个都铎王朝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其论证的跨度纵越整个都铎王朝时期。然而,当英国著名法学家梅特兰(F.W.Maitland,1850-1905)对英格兰公法的发展阶段划分以1509年(亨利七世驾崩时)为一个时间界限时,或是当沃尔特·白芝浩(W.Bagehot,1826-1877)在对英国宪制进行阶段划分时认为第一阶段为前都铎王朝时期时,是不是昭示着亨利七世与都铎后期的四任国王在国家治理方面所具有的属性该是有所不同的?

二、“王权”与“法治”抗衡的司法

经历了15世纪的动乱,英格兰人民普遍认为某些专制手段对于镇压贵族势力、维护社会秩序是很有必要的。且由于内战混乱、贵族豪强肆无忌惮,普通法法庭难以将势力强大的贵族势力绳之以法,所以,蒙冤受屈的当事人只能通过冤诉状、请愿书的形式求助于国王谘议会。到亨利七世即位时期,谘议会的司法作用大大增强。“其成员开始在威斯敏斯特的星室房间里集会,裁判诉讼。”1487年法规的正文边缘写有“星室”二字,被大多数学者认为其标志着“星室法庭”(The Court of Star Chamber)的正式建立。“星室法庭”这一谘议会内部机构,拥有通过简易程序惩罚罪犯的权力。如果说亨利七世时期的星室法庭是以处理刑事审判为主的特权法庭,(这里的特权法庭是指拥有普通法法庭审判管辖范围以外的管辖权的法庭。如暴乱、煽动、欺诈等的管辖权、或处理内外邦之间民事关系的管辖权等。)那么,“恳请法庭”(Court of Request)则是亨利建立的另一个以民事审判为主的特权法庭。“恳请法庭”于1493年成立,当时只是谘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后来逐步发展为一个专门法庭。特权法庭的建立不可避免地对传统的普通法和普通法法庭构成了一定的威胁,但就整体而言,普通法和普通法法庭在亨利七世时期的司法领域中继续占据着主导地位。亨利七世时期司法的双重面相即表现在特权法庭与普通法法庭的审判上及特权法庭的审判过程中。

(一)特权法庭

亨利七世组建了星室法庭这一机构,授予其重要的司法权,并规定了法官的组成人选。星室法庭的审判程序非常特殊,它进行秘密审判,审判时没有起诉状,没有陪审团,也没有证人。《1487年星室法庭法令》规定了星室法庭主要是处理陪审团和普通法法庭难以解决的一系列犯罪问题:包括暴乱和非法集会、行贿陪审团成员、地方官犯罪等。它的主要任务是恢复法律和秩序,因为它的审判程序简单而又高效,它的出现取代了王座法院的一些审判权。在亨利七世时期,“恳请法庭”不采用陪审制,其审判方法很不规范,所以经常出现滥用程序现象。特权法庭不时借口“案情特殊”或“无先例可循”,把案件从普通法法庭中夺走,置于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之下。特权法庭与普通法法庭之间发生司法权限之争时,由谘议会“核心组织”仲裁,而“核心组织”总是站在特权法庭一边。致使特权法庭权力扩张,普通法法庭的管辖范围缩小。这也是诸多学者认为亨利七世时期特权法庭代表王权专制的理由。

(二)普通法法庭

亨利七世时期特权法庭权力急增,但其司法领域的法治因素并没有被特权法庭的专制掩埋。产生于12-13世纪的三大中央法庭,即普通诉讼法庭、王座法庭和财政法庭仍然处于司法体制中的核心地位。地方上的治安法官及季会法庭则是地方司法体制的核心部分。首先,特权法庭只是作为普通法法庭的一种补充而存在的。亨利七世始终坚持一条基本原则:只要普通法法庭有能力伸张正义的案件,就保留普通法法庭的审判管辖权。其次,普通法作为英国法的主体部分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早已深深融入英国人民的日常生活和文化传统之中,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钟爱。至亨利七世时,普通法已经有了完备的法律规则和规范程序,有覆盖全国的法庭组织系统,这使得普通法得以在历史长河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的坚实基础。最后,亨利七世统治时期,地方上的司法治理主要依靠治安法官,治安法官行使其职权的主要方式是每年开庭四次的季会法庭,季会法庭像三大中央法庭一样,严格遵循普通法的起诉和审判程序,法庭审判采用陪审制和对抗辩论方式。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不仅普通法法庭依照普通法程序进行审判,就连地方治理都依然保留着普通法的“正当程序”规则(“正当程序”又称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自由大宪章》,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贵族之依法判决,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再者,特权法庭处理的案件毕竟是少部分,而且并非特权法庭处理的所有案件都代表着国王的利益。就像衡平法院的大法官一样,特权法庭的法官虽然并不依据法律审判案件,但其审判案件所依据的“良心”也并不必然代表着国王的意志。

三、结语

培根说,“亨利七世是最优秀的奇才之一,是聪明人中的奇才”。起先,为了巩固自己的王位,他通过各种手段加强自己的王权,使得英格兰进入君主专制的新阶段。这位“新君主”致力于维护法律,确保法律能付诸实施;他在位时,中央和地方都很服从他的管理,且同时遵循普通法的相关规则。除非在国王本人是被告或参与者受到财产所有权过分干预时,国王的法庭才不再是“公正”的法庭。经过他的治理,英格兰的司法终于在和平的环境下开始了新的道路。

[1]Cora L.Scofield:A Study of the Star Chamber,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00.

[2]G.R.Elton:the England of Tudor,London and New York,Yale University Press,1974.

[3][英]弗朗西斯·培根.英王亨利七世本纪[M].王宪生译.北京:北京时代华文书局和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280.

[4]W.H.Dunham:“Kingship and the Rule of Law:Tudor Paradox”,the British Journal for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1964.

[5]E.P.Cheyney:“the Court of Star Chamber”,The American History Review,Vol.18,1913.4.

[6]代成兵.星室法庭溯源[J].湘潮,2011(3).

D09

A

2095-4379-(2017)34-0103-02

查芳红(1993-),女,江西九江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史、外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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