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性原则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01-27 23:12:53张晓霞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明确性罪刑法定

张晓霞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1



明确性原则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张晓霞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1

作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明确性是其衍生的一个重要原则,但目前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并不明确,如“违反有关国家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定义不明确,犯罪情节“情节严重”不明确,因此,应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明确其具体定义,为司法适用提供明确标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三十九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2016年遭遇过网络安全事件的用户占比达到整体网民的70.5%。在社交网站、网上支付、教育、医疗等方面,大量个人信息交织于网络社会,如果别有用心之人通过搜集、加工、使用等处理手段形成更加全面的信息面貌,极易诱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相关下游犯罪,刑法规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罪刑法定原则下的明确性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明确性是其重要内涵。明确性的作用在于从刑法规范的内部限制犯罪构成的结构,借以约束刑法规范的立法表述形式。也就是说明确性侧重于刑法规范内容本身必须清楚明晰、确定无疑,才能使普通民众正确理解刑法规定,了解刑法处罚的行为并预测个人行为是否会受到处罚,同时约束立法权和刑罚权的恣意性。我国刑法的明确性体现在刑法法典条文中的字里行间,由于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刑事法律的适用根据总则和分则对犯罪行为罪与刑进行裁判,其内容要求必然需要罪状的明确与法定刑的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不例外。

二、需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概念

《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一步明确侵害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主体、行为方式和法定刑,即主体范围不再限于“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同时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个人信息继而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删除;法定刑幅度提高。但仍然需要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概念,如“违反有关国家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定义不明确,犯罪情节“情节严重”不明确,才能更好理解刑法规定并指引个人行为。

首先,《刑法修正案(九)》将“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违反有关国家规定”,对比刑法第九十六条对“违反国家规定”可以看出这是降低入罪门槛,即此类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由原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法规等较高级别降低为“有关国家规定”。对“有关国家规定”的理解必然涉及入罪标准的判定,由于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谦抑性在考虑相关国家规定时应当限制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比如部门行政规章、专门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而不宜包括地方性法律法规。

其次,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应如何界定,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或具体的界定,但理论界大致存在三种观点:其一,任何与公民个人相关并能够识别公民个人的信息,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通常来讲既包括公民个人家庭和财产方面的信息,又包括公民个人身份、工作方面的信息。其二,与公民个人相关并能够识别公民个人,包括个人隐私,一旦被人搜集利用极有可能损害个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其三,与个人相关并能别识公民个人且公民不愿公开的隐私信息。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内涵应当考虑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两方面。如果不加区分将所有个人信息纳入刑法规制,势必造成打击范围过大而与刑法谦抑性不符,如果仅包含隐私信息又不利保护公民合法的人格权和财产权。所以第二种观点较为合适。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第1条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也提供了准确把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基础。

再次,《刑法修正案(九)》对犯罪情节进行细化,区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对司法实践操作进行具体化指导,但实际上,何为情节严重并无明确规定。赵秉志教授认为,“主要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大、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了严重危害或者造成被害人财产的重大损失、使个人信息大量外泄等情况”。笔者认为,这种以“信息数量”“损害后果”综合进行判定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在具体案件中,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不仅与信息数量和损失有关,常常还与行为次数和个人信息性质有关。多数财产犯罪对犯罪情节次数有具体要求,而侵犯个人信息犯罪重要目的之一是牟取利益,所以可以通过对行为次数限制使司法操作具体化增加打击准确性。个人信息不同性质种类所体现的价值也有所差异,也可以纳入“损害后果”的范围,比如,有的信息及个人隐私如医疗、政府档案,有的信息涉及财产权如银行账号等。

三、结语

大数据时代,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会直接引起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进而会导致公民其他利益的损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离不开刑法明确性原则,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对公民信息的保护是多方面的,需要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共同参与。

[1]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赵秉志.刑法修正案最新理解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3]喻海松.网络犯罪的立法扩张与司法适用[J].法律适用,2016(9).

D

A

2095-4379-(2017)21-0261-01

张晓霞(1991-),女,河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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