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慧婕
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015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聂慧婕
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015
在中国不断发展过程中,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法律改革的重要方向,既要确保改革具有一定的制度,又要体现从虚职到实际权利的不断变化,确保法律顾问的实际权利与社会地位,不断地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行制度的落实与实施,提升政府法律顾问对于社会的影响力,扩大政府法律顾问的能力作用,下面我们对当下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并列举相应的改善法律顾问制度的途径和方法,希望可以有助于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政府法律;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制度
(一)部分领导干部法律思维不强
我国的社会管理中领导干部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大部分领导干部有很敏锐的政治思想和经济思维能力,但是也有一小部分的人缺乏对法律的认识,没有良好的法律思维,在处理事情上不按照法律规矩办事儿,找不到适合的法律,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缺乏对法律思想的认识,甚至略其重要作用,这都对实际的法律制度造成影响。甚至有些领导干部逾越法律的界限,做出非常不适合自己身份地位的事情,比如:前一阵子在网上很火的一个地方领导,平时无视法律的存在,觉得自己就是地方的法律,胡作非为,最终出现政治错误,这些都是现象都是存在的,即使是政府部门也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顾问制度缺乏刚性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的法律顾问制度还在刚刚的初期阶段,对于政府权利运行方面处于很尴尬的地位,表面上说的非常重要,但是实际的工作却达不大理想的目的,甚至出现表面挂职,实际无职的状况,政府部门能否合理的应用法律顾问制度、并且在政府事务中做到良好的运用,法律顾问所涉及的范围等等都缺乏刚性制度保障,没有一定的规范制度确定,工作也变得非常散漫。对于目前的环境来说,政府部门对于法律顾问制度还不够重视,还没有一定的保障制度能够确保法律顾问在政府运行中起到作用,所以必须要进一步完善。
(三)政府法律顾问发挥作用较小
法律顾问在我国建立的时间已经很长了,并且很多的地区政府已经建立起了自身的法律顾问专员,同时相对的做了一些基础工作,但是,在实际的运行当中法律顾问所处的地位相对较低,常常容易受到忽视,其重要作用得不到发挥,只是在涉及到法律方面的接触面时才能有点作用,甚至很多地区法律顾问形同虚设,政府在运行中对法律顾问不做任何的咨询或者事件的分派,很多时候只是在总结或者宣传中出现,不能参与到政府服务的建设当中。
(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不高
由于法律顾问在政府运行工作重点得不到发挥,也失去了其自身的价值体现,有些地区甚至缺少对法律顾问的资金投入,这都严重的影响了律师在政府法律顾问中的消极状态,政府部门由于对法律顾问认识度不高,在招聘人才的时候对于费用支出有一定的限制,造成很尴尬的现象,并且由于在工组中接触不到与自身相关的事务工作,逐渐的消磨了律师在法律顾问上的工作热情。
(一)在各级政府中普及法律顾问制度
在中国,政府部门是十分重要的职能部门,在推行法律顾问的过程中,一定要建立起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法律顾问在政府职能工组中的重要作用,政府部门应该重视第一领导人法律顾问的配备,因为第一领导人在政府部门工作中的状态会起到很好的带领作用,提升领导人的法律意识,也带动起下面部门对于法律顾问的认识。
(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配套制度
首先,政府在进行重大决策的时候,需要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评估,充分的分析决策的执行条件,降低不必要的损失。其次,拥有完善的法律咨询制度,这样可以有助于政府领导人以及下面的工作人员加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认识,避免由于法律知识的不足以此为由推卸责任,从法律的角度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做出判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质量和素质。
(三)促进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
目前,地方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的工作还没有发挥到实处,所以必须要让法律顾问工作发展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进行各种政府相关的诉讼或者涉法的实务的时候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在信访问题上,能够科学、合理的接受群众反映的问题,并且做出相应的措施,法律顾问应该在政府的信访问题上给出专业性的建议,更好的促进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益,普及当地群众的法律知识,依法办事,辅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综上所述,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一定要得到充分的认识,这也是我国地区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法律顾问主要推崇的是依法治国,努力的建立法治政府运行服务。通过对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应用,可以有效的提高政府法治水平,丰富、完善政府内部的构成,确保在实际的政府工作中发挥出符合法律顾问职责的重要作用。
[1]宋智敏.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与完善[J].法学杂志,2015(3):52-59.
[2]朱顺.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思考[J].大庆社会科学,2015(1):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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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1-0205-01
聂慧婕(1977-),女,汉族,天津人,本科,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从事商事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