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农业部发布实施《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兽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GMP办公室可以启动飞行检查:(一)涉嫌严重违反兽药GMP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二)收到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违法生产行为的;(三)产品检验不符合要求或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产品批准文号申报资料和样品涉嫌造假的;(五)兽药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六)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更正或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再犯;提供虚假材料或样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兽药产品批准证明文件;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且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或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且情节严重;兽药生产企业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等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有关规定的情形,将被建议立案查处。农业部组织完成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12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专供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管单位使用。普通民众可以使用“兽药产品追溯码查询系统”查询兽药产品的真伪,“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可以提供国产兽药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批准文号信息、进口兽药信息。在该系统查不到的企业应该是假企业,查询到的产品名称与批准文号信息不符的也是假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