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莉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41
汽车外观设计侵权现状浅析
朱 莉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41
本文通过浏览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发现汽车外观设计侵权案件相关检索共395件,在有限的时间内检索,作者仅检索到一份原告胜诉的相关案例。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找到为何汽车外观设计侵权诉讼原告难以胜诉的原因。
外观设计;新颖性;抄袭
在国内影响较大的相关诉讼中,无一不以原告败诉收尾,如菲亚特状告长城精灵侵权败诉;本田株式会社起诉双环汽车山寨败诉;宝马起诉双环CEO侵权X5败诉;路虎状告陆风SUV“X7”抄袭“揽胜极光”的外观设计,判决结果取消两者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且汽车制造市场上很严重的现象是汽车制造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借鉴”其他品牌其他车型的外观设计,以某汽车企业为例,其最新上线的SUV车型,该车型无论从整体外观、车身线条亦或是内部装饰都近似于保时捷近两年才推出的紧凑型SUV—Macan,该汽车企业的每一款车型都能看到其他品牌车型外观设计的身影,但该公司几乎没有收到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为什么抄袭成风?为什么相关案件原告难以胜诉?本文从专利法角度分析该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及五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具有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所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尤为重要一旦发生诉讼,法院将在此基础上判断涉案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相似性。根据侵权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要求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所有要点均在被告的专利设计中体现,但实践中极少有被告完全覆盖原告的外观设计要点。
在路虎状告陆风SUV“X7”抄袭“揽胜极光”的外观设计一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案件发布公告,因陆风X7与路虎极光有基本相同的车身立体形状和设计风格,取消陆风X7的专利权,又以路虎极光五门版车型和三门版车型造型形似为由,同样取消了路虎极光的专利权。奇怪的是两种车型外观上极为相似,为何还能先后获得专利权,这表明我国的专利新颖性审查有很大的缺陷,这为类似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埋下了隐患。这个案例中很有趣的一点是,路虎的揽胜极光在2010年12月的广州车展上正式发布,而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在2011年11月24日,时隔接近一年的时间再申请专利是否已经丧失其新颖性?《专利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到,申请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其中就包括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该规定只表明发明有六个月不丧失新颖性的特殊情况,但能否推定外观设计也适用该条的规定?如果不适用,则必然导致只要车展中一展出丧失新颖性,不利于相关产品的保护;但如果推定适用该条规定,是否有类推解释的嫌疑,损害了法律的可预测性?在这种情况下,外观设计专利适用新颖性的例外保护,六个月的规定又是否合理?如果不适用该规定,又没有相关法律加以规定,这又成为法律的空白。作者认为外观设计也应规定展览后六个月不丧失新颖性,这样有利于外观设计权利人积极展出相关产品,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在认定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侵权的问题上,都要对车型外观设计进行对比,法院对于涉案外观设计的对比是非常细致的,从外形,部分设计的举例,正视图,侧视图等等方面进行对比,从而得出被告的外观设计没有落入原告外观设计的范围内的结论。我国专利法不保护产品的局部设计,外观设计作为整体保护时,其构成元素很多,比如有20个构成元素,抄袭了15个,其他5个在颜色,图案,组合方式上不同,从整体上来说就没有相似性,这也是为什么外观设计侵权举证艰难的原因。
对于涉案的外观设计要证明其具有相似性,构成侵权十分困难,不仅是因为我国不保护局部设计,而且因为实践中企业都回规避全部仿造一款车型的现象,极少存在高度相似性的产品。原告一旦开始诉讼,就要面临着巨额的诉讼费用,支付巨额的调查举证费用,并且诉讼往往持续几年时间,时间成本很大。从以往案例来看,诉讼结果往往不如人意,有很大的败诉风险。在我国相关行业发展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出于一些工业发展的宏观考量,对涉案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相似性的认定不能过于苛刻。再好的自然法如果不能得到良好的实施也不能成为能广泛适用的法律,考虑我国国情的规定的较为宽泛认定标准的实然法更为适合。
[1]王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案例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5.
[2]王晓龙.中国汽车行业专利侵权诉讼案件调查报告[D].西南政法大学,2014.
D923.42
A
2095-4379-(2017)33-0227-01
朱莉(1993-),女,汉族,四川隆昌人,西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