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 文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220
云存储服务的版权规制探析
廖 文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220
随着《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下称《通知》)下发,国家版权局对网盘服务商、网盘用户的行为明确提出了相应的规定。
侵权;避风港规则;云存储服务;网盘服务商
云盘是一个通过云技术和云服务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存储、同步、管理和分享等在线服务的平台。①云盘服务的高效、低成本等特点满足了用户的需求,但同时也引发了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实施盗版影视频与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网盘用户的不同行为所引发的侵权行为风险也有所区别,引发著作权侵权风险较小的是备份行为,而相反分享行为是引发侵权行为的重灾区。本文主要考查分享行为及其侵权风险。拟从以下角度出发:
第一、对分享作品的行为人进行考查。如果相关作品的分享者是著作权人本身、经著作权人同意或与权利人已签订相关协议,那该分享行为即属于权利人或其授权的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第二、分析所分享的内容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例如时事新闻、通用公式等则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分享有关的内容也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网盘用户的分享行为是对有关作品的一种网络传播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传播。②分享人如果未经授权而擅自在网盘上对作品进行分享,则极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为直接侵权行为。
根据《通知》的规定,网盘服务商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提示、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如果网盘服务商未履行上述义务,则有可能构成间接侵权行为。该通知的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禁止网盘服务商擅自上传或组织上传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不得引诱、不得为违法分享行为提供便利。假如网盘服务商违反该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法律则推定其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该擅自上传、引诱违法分享或者提供便利的行为主观恶意较大,将构成直接侵权。
在立法导向与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在对云存储服务进行侵权分析时,应当对行为主体进行区别,同时应当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进行分析。
在云存储服务中,当行为人满足下列要件时,将构成直接侵权行为。第一,行为人的主观上的恶意符合相应的归责原则。第二,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将权利人的作品进行上传并向公众分享。第三,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原有的著作权利。第四,权利人因此遭受了损失。
行为人构成间接侵权的要件则与上述各要件有所不同,考虑到责任承担的范围和方式不同,认定行为人构成间接侵权的要件有所区别。在认定网盘服务商是否构成间接侵权时,应当综合考量是否诱导用户违法分享或为违法分享提供便利;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以及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③
《通知》中第三条规定网盘服务商应显著提示用户遵守版权法,并在第四条规定网盘服务商应当显著表明权利人的通知、投诉方式,并在接到通知、投诉之后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该规则是为“避风港”规则在网盘服务中的适用规则,因而网盘服务商可以适用该规则进行抗辩,使其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假如服务商的主观上为明知或者应知时,则不得适用该规则。
建立网盘服务的良好版权秩序、促进网盘服务的健康发展,将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现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避风港规则
网盘服务商应当在服务器首页版面上的显著位置标明权利人的侵权投诉方式,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之后,按规定删除有关的侵权内容,防止侵权损害的扩大。
云盘服务商应当主动履行审查义务,不能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进行放任。如有帮助侵权的行为,则不得适用避风港规则。
云盘服务商应当建立著作权侵权用户的处置机制,将侵权人列入黑名单,暂停或终止对侵权人提供云盘服务。
(二)明确网盘功能,规范用户的使用
《通知》中明确规定禁止云盘服务商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编辑加工等,禁止云盘服务商违法分享作品。同时该通知要求云盘服务商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机制、履行相应的管理、通知义务,以防止用户通过网盘服务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
网盘服务商应当完整保存用户的注册信息等,并按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相应的信息。同时,网盘服务商可以采用技术化手段移除侵权内容,从而防止侵权内容的进一步传播。
(三)充分利用行政执法
在未来的实践中,充分利用行政执法对云存储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制,如此可以使得权利人的损害范围在最大程度上的缩小,及时制止网盘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扩散。
因此,立法机关应当注重协调司法、行政管制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现有的执法资源,保护权利人合法的著作权益,为公众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注释]
①苗月.云储存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风险与法律责任探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3.
②田宪策,唐素琴.云盘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4.07.
③黄小洵.网盘运营商著作权法律责任探析[J].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06.
D923.4
A
2095-4379-(2017)33-0226-01
廖文(1993-),女,江西赣州人,广东财经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