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冉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江西 南昌 330033
论我国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完善
梁 冉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江西 南昌 330033
在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中,夫妻财产制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婚姻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相关的修正和改善。但是随着我国目前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婚姻观的不断改变,我国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已经不足以支撑目前我们对其的需求,因此在面对此种情况下,要对我国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关的措施。
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完善
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以及各大发达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我国也多次对婚姻法进行了相关的修正和改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导致我们对婚姻观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一种冲击。面对全新的社会面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显得比较落后,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行完善[1]。本文根据此种形势,对我国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进行相关的分析,并将其中的不足进行指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关的措施对其进行完善。
夫妻财产法律制度顾名思义是指夫妻之间的财产通过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调整,其中包括夫妻婚前婚后的使用的管理以及夫妻离异之后财产之间的分割和清算。财产关系是作为夫妻财产制设立的调整对象,必须是要以夫妻真实身份的基础上进行的,所有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对你我国其他的一些法律来说是有一些特殊的地方。首先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性质是具有特定性的,其对象必须是夫妻双方,双方之间的相互财产才能采用夫妻财产制度进行调整。若两者之间不存在这种关系,那么久不属于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范畴内。然后夫妻财产法律制度是就有二元属性的,同时具有身份法和财产法的相关特征[2]。夫妻财产法律制度是从身份关系中衍生而来的,若两者之间的关系得到了终止,此法律制度也就不能再受用了,所以我国常规的财产法是不具备受理夫妻财产的条件的。最后夫妻财产法律制度是具有伦理性的,夫妻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是由相关法律进行连接的,但是同时其也是一种伦理关系,所以在对夫妻财产法律制度进行设立时还要具有伦理性。
(一)非常法定财产制在应对特殊情况下缺失
通常法定财产和非常法定财产是在各个国家的婚姻法中存在的,前者是指夫妻之间没有有效财产依据,而后者是指夫妻双方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对财产进行规定。我国在婚姻法中有对通常法定财产的相关规定,但是缺少对非常法定财产的相关制度所以当夫妻中出现特殊情况时,比如分居二年等现象,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就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约定财产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我国对于夫妻财产的财产契约的订立时间、公示程序、变更终止程序都没有进行明文规定。这些对夫妻财产法律制度都是有之间影响的,并且我国对于约定财产制类型的规定太过于单一,夫妻双方的选择太少。随着近几年社会经济的变化,我们对婚姻观念有了较大的变化,离婚纠纷的发生率也越来越高,对于约定财产制的需求更是越来越大,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已经不至于支撑此种现象。
(三)婚前财产的过于保护
我国的婚姻法中有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得,婚后的财产是双方共有的规定,这种做法太过于强调个人的财产,面对如今的社会情况难免会受到冲击,特别是在农村中,女方嫁入男方中,由于地基等在婚前是属于男方的,所以一旦离婚,女方就只能卷铺盖走人。
(一)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
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制定是非常重要,其可以对婚姻进行一定程度的补救,可以对双方的利益进行保护,可以通过宣告的方法来对其进行规定。也就是夫妻双方中的当事人先对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法院再对其审查,最后进行宣告了之后再进行非常法定财产制的使用[3]。可以对其他国家的立法标准进行借鉴,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完善。
(二)对约定财产制度进行完善
在对约定财产制度进行完善时,要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对其的约定时间可以不做硬性的限制,前提是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对夫妻财产契约进行设立,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自设立之时就可以生效,对于夫妻财产契约的生效程序,可以将结婚证书作为法律生效的根据之一。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可以对夫妻财产制的类型进行选择变更或者终止。根据我国的综合国情和国民素质采用限定式约定财产制对其进行约束。
(三)创建财产差额请求权
虽然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规定比较符合我国的社会常态,对促进我国夫妻双方的亲密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还存在着个人财产太过于保护的现象。因此,可以在其基础上对这一规定进行改善,夫妻双方在婚后一定的年限中离异之后,两者之间的财产更加法律分割之后,再通过差额来进行划分,也就是分得财产较少的一方可以向分得较多的一方进行差额请求,这对于婚姻的稳定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女方是有保障利益的,就如同上文所说,农村一旦夫妻双方离婚,所得财产基本为男方所得,女方的权益受到了威胁,此法律制度的建立在促进婚姻稳定的基础上也符合道德标准。
[1]金小娇.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价值选择[D].辽宁师范大学,2015.
[2]王娇红.论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D].华侨大学,2015.
[3]张彭皓.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6,33(10):44-49.
D923.9
A
2095-4379-(2017)33-0192-01
梁冉(1988-),女,汉族,山东菏泽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