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一尹
成都七中嘉祥外国语学校,四川 成都 610000
中小企业绿色发展的制度保障
——“黄标车规定”所涉及的中小企业
袁一尹
成都七中嘉祥外国语学校,四川 成都 610000
该篇论文主要就当下中小企业绿色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主要从“黄标车规定”对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进行展开。为了推动我国中小企业在严格的环保监管下的生存和发展,本文先就近期“黄标车规定”引发的现象进行分析,然后就该现象所反映出的我国在中小型企业保障中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实施程度问题进行分析,最后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绿色发展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建议。
中小企业;绿色发展;黄标车;制度保障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小企业工作者大多文化水平偏低,不懂得环保减排的具体意义,要使这样一个群体因为环保放弃其运作了数年的运营模式及在较低的经济保障下废弃其辛苦买来的交通工具显然是十分艰难的。据笔者调查了解当下严格的环保监管带来与中小企业规模和资金能力不相称的环境合规成本,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因此为了实现环保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双赢,法律对于中小企业的制度保障特别是经济保障以及环保监管的标准明确合理和力度的把控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经济与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各部门整治的重点,而其中的一典型代表,就是“黄标车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固然是可持续发展道路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也对中小企业(以中小型物流企业和家具制造企业为主)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使之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和发展压力。具体情况如下:
(一)“黄标车规定”使得中小型物流企业的“发展之本”——各型货车被迫报废,而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的条文,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而据笔者了解到,许多使用不到5年的货车也被迫报废,相关人员纷纷表示疑问:买车的时候是经过了检查的车,用的也是国家的油,可为什么损失的是使用者呢?且政府对有关中小企业报废车辆的经济补助仅为数百元。这导致许多中小企业面临了巨大的资金问题,企业主因大量货车被报废,无法正常运营、无法支付众多员工的工资而焦头烂额,一些小型企业甚至因此而倒闭。
(二)“黄标车规定”使得货车必须持有“入城证”才能进城,其中微型货车只需要办理一次即可,而大货车则需要每次进城时都办理入城证,且相关手续较为麻烦,使货物流通出现困难,运输周期加长,运作成本上升,使物流企业顾客大量流失,入不敷出,危在旦夕。从以上两点不难看出,当下中小型企业(尤其是依靠各型货车运转的物流等企业)在绿色发展的道路上背负了极大的压力,甚至已经站在了破产的悬崖边。若是以如此形式持续,我国的绿色经济发展必将受到负面影响。低文化水平阶层大批失业也定会增大低保压力,甚至影响家庭生活。
(一)政府对中小型企业绿色发展的法律文件中,对中小型企业发展的经济保障所做出的直接规定或间接规定较少,多项法律文件中未提及中小型企业。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可持续发展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并未提及对中小企业绿色发展的经济补偿。有的即使是有规定的条文,也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明确提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可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而如何支持,力度怎么样都并不明确,黄标车事件中对中小企业的报废补助金仅百元的现象就足以显示出该项法律条文并不明确的问题。
(二)环保整治中责任不明,措施欠妥。“黄标车”是指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一氧化碳不得超过3.16克/公里;碳氢化合物不得超过1.13克/公里;其中柴油车的颗粒物标准不得超过0.18克/公里;耐久性要求为5万公里)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碳氢化合物不得超过0.66%,一氧化碳不得超过2.1%,微粒不得超过0.1%,氮氧合物不得超过5%。)的柴油车。而据笔者了解,近期报废的大多为携带数年前生产的发动机的货车。因为那时候政府对环保的意识还不够,对此类产品的生产监管不够到位,导致这一批发动机进入使用。再加上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对货车的检查流程不够严谨,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报废损失。
(三)对公民的环保意识普及不够到位,导致中小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对环保的认识不够清晰,无法做到自觉遵循可持续发展道路,增大了政府的管理难度。
(一)完善现有的中小企业保障法,制定对中小企业绿色发展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条文。例如: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绿色发展的经济扶持力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处中明确使用去处以及使用量,在环保整治中对受损失的中小企业进行合理的经济补贴并制定条文以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明确环保整治的标准和力度、对中小企业的绿色发展提供合理的经济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指出环保的目的: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并非因环保而放慢发展的脚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非不能并行,但是并行的前提则是合理、明确的环保整治标准和力度。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文件时,应该广泛征求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的意见,并结合实际环境情况制定有关标准和措施,这样更易于施行,也保障了经济的发展。
(三)提高执法监管人员的素质,对不严格遵循整治标准、随意报废公民物品的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我国在环保方面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并非没有成型的条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就有提到: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但笔者上述的货车报废不规范,补贴极少又何尝不是一种对中小企业财产的侵犯呢?究其根本,就是执法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低,对标准的认识不清晰,导致执法不规范,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所以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该提高执法监管人员的录用标准,加强业务培训,促使其规范执法,以保障中小企业的权益。加强对相关检查部门的监督,严厉惩罚操作不规范的工作人员,切实贯彻“执法必严”的方针。
(四)普及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的绿色发展意识,使其自觉遵循环保发展路线,定时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对屡次发现有超标现象的企业进行惩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开展,是一个全民参与,共同创造的过程。中小企业的绿色发展顺利进行,不仅需要上级有关部门的保障,也需要中小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所以由上而下的绿色意识普及十分重要。与此同时,对于不遵循绿色发展的企业进行必要的惩罚措施以达到监督管理作用也至关重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却只字未提惩罚二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虽提到企业的惩罚,但其具体措施并未体现,所以笔者认为,在环保整治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当下,有关惩罚措施也应及时颁布。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发展的基础,稳定前行的经济是发展的命脉,缺少其中任何一种,所谓的发展都只能是纸上谈兵。但好在这二者并不冲突。中小企业虽然小型微利,但其对国家经济的积极影响不容小觑,他不仅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生产了大量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产品,在满足人民需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增加了社会资本,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税金、吸纳了大量人员就业,为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所以,对中小企业绿色发展的保障应该被视为可持续发展中的一大重点。国家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查执法情况,让我国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1]曹可亮.我国中小企业环保资金援助制度立法完善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6(14).
[2]耿军华.国外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举措及启示[J].现代商贸工业,2011(19).
[3]韦永诚.关于加快促进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措施建议[J].价值工程,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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