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中金融公证事项的职能研究

2017-01-27 18:26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银行信贷强制执行公证

江 莉

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四川 成都 610015

银行信贷中金融公证事项的职能研究

江 莉

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四川 成都 610015

银行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推动下,不断实现商业化发展,社会经济越来越受到金融活动的普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直接受到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且也与社会稳定、人民利益等息息相关。金融风险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其中银行信贷风险是主要形式,也就是按期收回了贷款,但是没有盈利,导致了坏账与呆账。通过经济与行政的途径来预防此类风险的作用不大,与法律手段的结合才是有效途径。所以,预防和公证的职能作用必须得到发挥,从法律的角度保护金融的安全,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

银行信贷;金融公证;职能

公证机构的主要责任是提供借款、抵押、担保等合同文书、承诺书、保全、提存证据等给金融部门,使债券文书具备执行的强制法律效力。使合同提升其履约率。风险制约了银行信贷业务、责任制约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这极大的限制了许多新的信贷业务在银行业务中的发展,使得金融效益和业务发展都停滞不前。

一、金融欺诈提前预防、信贷安全获得保障、金融风险合理规避,这是公正部门从法律角度对银行的职责。贷款公正目前已经被大部分的金融部门所认可,对资金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管理,使得贷款的风险被极大的降低,经济获得长远发展。

公证书是公正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具备强制执行与成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国《民事诉讼法》明文指出,债权文书无疑义并获得了公正机关的依法公正,可以略过诉讼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环节,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风险和损失被降低,使得金融债权人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二、使贷前调查充分发挥作用,从源头规避风险。银行部门将借款合同交由公证部门公正,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审查并修缮合同,使合同能够合法并且真实,这是监督金融业务的有效法律途径。公正部门应该在企业和银行进行贷款合同的签署前就介入,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和修缮,完成贷前调查义务,严把法律关,使公证部门的监督和协助效力得到切实的发挥,审查借款人履行能力、主体资格以及其递交的资料的任务需要信贷员和公证员共同完成,从而使一手资料能够得到真实有效的保证,避免作弊行为,使法律从信贷之初就对其进行监督,确保信贷关系的合法性。

三、依法把关,现场监督。在公正贷款合同环节,要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与国家法律相一致,保证合同严密合法。对签订合同的双方主体进行监督审查,确保合同签订的合法、真实、有效,避免“人情贷款”与“关系贷款”现象的发生,避免风险的出现,明确合同双方的职责与权利。公证监督使得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查借款人情况时的难度有所降低,接待工作的压力得到缓解。并且能够解决以往违法乱纪的现象,使国家的信贷资金更加安全,信贷安全得到保障,有效的减少了银行信贷业务的纠纷,降低了这方面的诉讼率。

四、出具的公证书必须依法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金融部门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通常只是出现在贷款风险发生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起诉等手段进行追讨。而这种手段只是用于发生风险之后,并且诉讼也往往是一件耗费时间、精力的事情,会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且通常当案例获胜之后,还会因为不能及时归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而出现难堪局面。公正则不同,债权文书经过公证之后可以略过起诉环节至今进入到强制执行环节,这彻底的解决了过去银行系统中普遍存在的“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这种困难。

根据中国《公证法》的明文条款规定,债权文书经过公证之后,并且已经给付全额遵照债务人的意愿执行了强制执行,则债务人如果履行不利或者不履行的话,债权人具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根据中国《民法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上述规定是有关业务得到公正机械办理的基础。公证部门办理的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另一方面还具备强制执行的作用。

五、逾期贷款发送的催收通知书保全其证据公证。发生贷款行为之后,还会有许多的未知情况会发生,对贷款管理而言,通常有以下状况:借款人还款逾期之后,银行给其发送催款通知书被拒收,使得诉讼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而诉讼失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障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实际生活中,当借款到了还款期限之后,有的借款人不能按时换款,通过各种理由对银行的“催款通知书”以及“履行担保责任书”等实行躲避或拒收,导致银行的诉讼时间超过有效期而败诉,不能有效的获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催款通知书的发送形式与行为可以进行公证,从而保证其诉讼时效可以从法律的角度被延长,使银行能够获得更长的收取贷款和利息的时间,从时间的角度为债权提供保证,使银行能够掌握主动权,使金融风险能够被提前预防和解决。

[1]郭岳萍.公证在银行信贷业务风险控制中的作用[J].中国公证,2012(08):17-19.

[2]王丽.公证在银行信贷中的职能作用[J].中国科技信息,2008(11):185.

F832.4

A

2095-4379-(2017)33-0160-01

江莉(1981-),女,汉族,四川成都人,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四级公证员。

猜你喜欢
银行信贷强制执行公证
信托受益权的强制执行与规避可能性
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兼评股权变动模式
协议不公平 公证也没用
论强制执行中的法律修辞
积极拓展公证服务渠道 深化公证服务全覆盖
恼人的婚前财产公证
银行信贷规模、结构、效率与产业结构互动研究
哪些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战略引资和网点规模对银行信贷竞争的影响
当前我国钢铁业的困境与银行信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