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执行监督权在人民检察院的实施

2017-01-27 18:26赵棉君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检察

赵棉君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锦州 121000

刍议执行监督权在人民检察院的实施

赵棉君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锦州 121000

执行监督权在人民检察院中一项历史永久的检查业务,人们对该项内容进行不断的研究与分析,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执行监督仍然是人民检察院各项事务中需要重点完善的一项内容。因此,加强对该项内容的分析是必要的。

执行监督权;人民检察院;秉公执法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都具有监督执行结构,但是人民检察院仅设有部分机构履行部分执行监督权,缺少一个完善的机构对监督权进行实现。基于此,应当加强对检查机关执行监督权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

一、执行监督权的主要特点

(一)执行监督权的关键

执行监督权的关键内容就是执行限定、剥夺人生自由活动。这些活动内容主要由劳动教养、监禁等处罚共同构成。这些内容之所以会成为执行监督中的关键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被限定和剥夺人生自由的人员的合法权利不会受到非法侵害。

(二)执行监督的组织形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集中的劳教、监狱由最很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派驻检察院,而针对一些规模相对较小的劳教、监狱以及看守所,则由地方设立相应的派驻检察。采取该方式的主要原因是,派驻监察自身具有不错的现场性与及时性,确保检查人员能够全面掌握民警具体执法状况,针对执法过程存在的一些违规行为进行纠正[1]。

(三)监督措施

监督措施就是针对监督人员出现的不当或违法行为,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纠正意见,以及相应检察建议。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以上两种行为都在从性质上来说都是非诉讼的,同法院提出诉讼监督措施在本质上存在较大区别。

二、完善人民监督检察院执行监督权合理化意见

(一)推行行政执行监督规范化

推行行政执行监督规划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不断加强行政执行监督理论的分析。

针对促进行政执行监督规范化来说。立法机关在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适当扩大检察机关行政实行活动的具体监督区域。行政权自身包括的范围较多,在问题分析过程中,详细到对每一项行政执行监督规定显然不合实际。因此,规定行政执行监督权时,应当依据具体情况,选择设定检查机关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能够监督到的范围[2]。特别是针对限制和剥夺人生自由的行政处罚,必须要通过合理的途径,完成相应的监督工作,这也是人权能够得到保证的基础。

2.我国尊重人权,并且也保障人权。人身自由是生命权之外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从实际情况来看,剥夺监管自由的人身自由行政处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总是会被动或主动的遭受监管人员或机关的侵犯,该侵犯可能是无意的,也可能是有意的,但是无论是否是有意行为,这对于遭受侵犯的人来说都是不合理的[3]。因此,应当针对各项活动进行监督。针对各种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提高合理性。此外,应适当转变劳动教养的具体定位情况,明确规定教育矫治的对象、方法、时间等各项内容。

(二)履行刑事监督权

刑法执行是实现刑法目的主要措施,而刑法能够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则是刑事监督。履行刑事监督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生命刑法执行监督。在具体立法过程中,应当针对死刑执行监督权的操作程序以涉及到的各项内容进行完善,避免在死刑执行监督期间存在规定不明确的情况,通过该方式,确保监督死刑执行的可操作性。

2.监督刑法变更,对同步监督职能进行进一步强化。完善人民检察院刑法执行监督权,确保法律执行的公正性。此外,还需要不断完善减刑、监外执行、假释等各项法律规定,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使各项内容都能够得到完善,从而使各项法律规定变得更加合理,最终构建刑罚执行同步检察监督制度。

3.做好财产刑进行执行监督,该环节也是执法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针对财产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当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财产刑进的监督手段以及相应的程序。此外,作为人民人民检察院在该期间,应当指定特定的监察部门,针对形成监督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空白内容进行全面检察,使刑法执行监督权能够得到全面履行。

4.针对社区矫正法展开相应的执行监督。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时有发生,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也经常需要制定社区矫正法,而在发生以上两种现象时,作为立法机关,要对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活动中的各项监督内容,以及相应的监督程度和手段等加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人民检察院能够不断完善执行刑法执行监督权,从而使其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三、结语

执行监督全在人民检察院的实施意义重大,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存在的问题还很多。针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也提出执行监督权完善的合理化意见。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势必还会出现更多的问题,因此需要相关工作人员不断对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

[1]王丽花.浅析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行使的主要依据[J].法制与经济,2014(10):42-44.

[2]王志年,唐艳华.基层检察院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主要经验[J].中国检察官,2015(23):66-67.

[3]袁其国.强化执行监督和人权保障推动监所检察工作深入发展[J].人民检察,2013(1):47.

D926.3

A

2095-4379-(2017)33-0148-01

赵棉君(1962-),男,汉族,吉林白城人,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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