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潜规则”成为行受贿犯罪的“正当”理由

2017-01-27 18:26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行贿人潜规则广电

夏 瑜 赵 煜 邓 爽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京 210004

别让“潜规则”成为行受贿犯罪的“正当”理由

夏 瑜 赵 煜 邓 爽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京 210004

通过办理了一批广电系统行受贿案件,发现在电视剧采购领域的相关案件都有些共同的特点,行受贿双方对于送钱收钱作为行业“潜规则”已经司空见惯,所谓的“行规”成为了收受贿赂的“正当”理由。杜绝这种现象需要相关工作人员自身、广电系统内部以及整个电视剧交易市场的共同努力。

受贿;行贿;潜规则

一、案情回顾

被告人江某曾系省广电集团某卫视频道采购部副主任,利用其担任采购部负责人等职务期间,在近十年里,已查实收受发行人、制作人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现金800多万元,还涉及600多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受贿期间长、受贿事实多、涉案金额大,令人乍舌。近三年来,我市某区院办理了省、市广电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共计26件27人,其中涉及电视剧采购环节的案件有16件16人(受贿案件9件9人、行贿案件7件7人)。这些案件呈现出一些共同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具有采购权力的领导,权钱交易较为突出

广电系统涉案的嫌疑人大多是采购部门的直接负责人或分管采购的领导,对电视剧采购有一定的决定权或影响决策的建议权,在电视剧买房市场的大环境下,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为电视剧发行方、制作方谋取利益。

(二)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窝案串案较为明显

近年来查获的电视剧采购部门相关嫌疑人的涉案金额均在50万元以上,其中某卫视频道电视剧采购部门的两位负责人的受贿总金额竟有8、900万元。单笔行受贿数额大,为避免被发现或留有痕迹,基本都是现金,行贿人甚至用旅行箱装现金送给嫌疑人。犯罪时间跨度长、犯罪次数多,行贿手段类似,行贿人多头送钱,引出窝案串案较多。

(三)借行业“潜规则”之名,为行受贿披上“合法”外衣

行受贿双方都认为送钱给广电购剧人员是正常的,是行业“潜规则”,即以购剧合同价的3%-5%作为返点费送给采购人员。行业内对于送钱的时间节点也有约定俗成的做法:一般第一次是在购剧合同签订之后,之后是在购剧电视台按照合同每次分期打款给发行、制作公司之后。电视剧发行公司、制作公司利用参加北京、上海电视节、电影节等机会,以“审片费”“加班费”等名义向采购电视剧人员大肆行贿。

广电系统中为什么会出现一系列这样的行受贿犯罪?原因有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还是他们都将行业的所谓“潜规则”作为行受贿的正当理由。从嫌疑人供述和行贿人证言中,几乎所有的嫌疑人、行贿人都认为送钱收钱是正常的,并没有认为是违法的,更没有想到会涉嫌犯罪,认为只要不是主动索要,收些礼金、“审片费”、“监制费”都是合理的,也是对自己辛苦工作的肯定,送钱、收钱也就变得心安理得了。虽然他们大多在广电系统工作多年,工薪待遇都是大大高于平均水平的,但仍然满足不了他们对金钱的欲望。

广电系统中许多涉案的电视剧采购人员,之前在

工作中都是兢兢业业、出类拔萃的,通过自身的努力从一个默默无闻的普通工作人员晋升为部门的负责人,有的甚至是电视台高薪聘请作为优秀人才引进的,可以说在工作上他们都是专业人才,电视台为他们提供了很好的展示自身能力的平台以及高于一般人的收入待遇,但在面对金钱的诱惑时,他们忘记了曾经的努力和电视台给予的厚望,任凭自己沦陷在发行人、制作人给他们的温柔陷阱中。广电系统在内部管理上也存在疏漏,对握有电视剧采购权力的负责人,没有采取相应的制衡措施或者即使设立的相关监督程序,但形同虚设。

二、吸取教训,以史为鉴

既然出现了一批这样的案件,就必须得吸取教训。从办理了广电系统这一系列案件中,无论是涉案被告人还是所在的部门、单位都应当认真总结,以史为鉴。

(一)加强拒腐防变理念,守好做人底线

几乎所有的受贿案件都是从“人情往来”中收受烟酒茶等“小礼品”开始的,认为不违规不违纪,更不会涉嫌受贿犯罪。广电系统内涉嫌受贿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都后悔当初如果不是给自己收受现金开了“小口子”,之后就一发不可收拾,觉得收钱是对自己的肯定,是自己辛苦工作的理应所得,越过了做人的基本底线。

(二)规范内部管理,健全监督制度

结合广电系统特点,围绕电视剧采购、财务审核等重点对象和关键部门,建立一套监督有效的管理制度。排查重点部门,尤其对于面向社会广泛群体并掌握采购、财政等权力的部门,内部管理需加强公开透明,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样本审核和采购由二人以上分别负责,杜绝一人决定的现象。电视剧采购公开透明,对采购的流程、结果、价格向社会公开。对于在重点部门的负责人、关键人员采取定期轮岗的形式,增加人员流动性。

(三)完善电视剧市场交易制度,促进良性发展

电视剧文化市场存在着电视剧播放平台与电视剧制作发行之间的矛盾,即目前是各大电视台的买房市场,电视剧供远大于销。能否保证电视剧购销的公开透明,对于整个电视剧市场的良性发展将是至关重要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来专门从事电视剧采购,对电视剧的采购所有流程公开化,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所谓行业“潜规则”泛滥。

[1]徐笑晨.论行贿犯罪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D].苏州大学,2014.

[2]李志阳.行贿、受贿帮助行为与介绍贿赂行为的区别[J].祖国,2013(02):39.

D924.392

A

2095-4379-(2017)33-0145-01

夏瑜(1981-),女,汉族,江苏南京人,法学硕士,任职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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