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塞南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辽阳 111000
关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案件的法律思考
王塞南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辽阳 111000
2017年8月,微博网友相继曝出南京高铁站一年轻男子当众猥亵小女孩事件和重庆某医院一男子将手伸入未成年女孩裤子内摸其身体事件,引起舆论一片哗然……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类案件频发,据统计,仅2016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件已达443起,被害人达778人。本文就儿童遭受性侵的社会原因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而后从检察机关角度探讨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
未成年人;性侵犯;猥亵;预防和保护
2017年1月至今,白塔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受理性侵犯类案件9件,达全部受案数量的30%以上。其中,猥亵儿童犯罪案件3件,占性侵犯类案件比重的1/3。与去年猥亵儿童案件的零受案相比,案件数量骤然增长的背后,必然带来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性侵儿童,是对最不具有反抗意识和能力的群体施加暴力,其造成的伤害往往伴随受害者的一生。对每一件猥亵儿童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思考如何做好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预防和保护工作,应成为我们刻不容缓的研究课题。
(一)延伸未检职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第一,全面发挥未检室职能。1、加强未检室的设施建设,根据最高检的要求,将未检室配备全方位的会见室、心理疏导室等工作空间,配置专业化设备,做好业务经费的保障工作,加强对未检工作人员的心理学培训工作,强化其专业素质,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工作提供完备的环境支持和人才支持。2、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实行双向保护,特别应加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案件中对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建设,时刻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变化,注重与被害人的沟通和交流,注重对被害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对于发现存在创伤后心理疾病的被害人,应积极为其展开心理治疗。以我院受理的方某某被猥亵案件为例,其在遭受性侵后出现了精神发育迟滞、情绪低落等症状,而这样的心理和精神障碍必将伴随其一生,因此,心理疏导和治疗必将成为办理性侵儿童案件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3、探索建立“涉性侵害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强化教师、教练等行业的入职审查,防止有相关前科劣迹的人员进入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潜在的性侵威胁。
第二,加强公检法的联动性。1、联合公安机关,重点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防控,防止社会人员性侵犯在校学生的案件发生。2、公检法相互配合,积极探索“一站式问询”的办案方式,避免因询问、取证等司法活动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3、从严适用法律,对性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形成更强的震慑力。对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应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加强舆情引导等方式,确保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二)密切联合学校,做好未成年人性侵犯的预防和保护工作
第一,根据最高检《关于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方案》的指示,深入校园全面开展预防性侵犯教育的系列活动。首先,教育的内容应包括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犯教育,教育学生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了解什么是性侵犯,以及遭遇性侵犯后如何寻求他人的帮助等。其次,巡讲形式、宣传资料应丰富多样,以法治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法治情景剧等多种形式共用,宣传资料以漫画、手册等传统形式资料和微视频等新型作品相结合,提升趣味性和参与度,扩大影响力。最后,巡讲过程中应同时注重对家长的法治教育,增强家长与孩子间的沟通,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探索“内嵌式”教育模式,推动学校的法治教育常态化建设。1、可在中小学校内设立驻校心理健康辅导站,设立专门的学生保护热线,针对学生不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和咨询活动,倾听未成年人的心声,发现问题后对学生实现“一对一”精准帮教。2、可采取由检察人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方式,加强检察机关和学校之间的沟通和配合,争取将法治教育和性教育纳入必修课程设置范围。3、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关注教职工的心理状况以及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是否有异常情况等。
(三)整合各方资源,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合力
第一、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媒体的宣传配合,针对个案发挥舆论导向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正面宣传作用,注重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同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避免不敢报案的社会现象继续蔓延,但同时应防止因舆论的过度消费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更加持久的二次伤害。
第二、面对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现状,加强与妇联、社区、企业等社会力量的合作,组织志愿者、律师、社区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治教育中来,形成分工明确的专业团队,参与到校园巡讲、帮教等活动中去,最大限度的发挥法治宣传教育作用。
总体来看,我院今年性侵犯儿童案件数量的增多,并不必然意味着性侵犯的事件增多了,而是伴随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被害人选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这是法治社会进步的体现。但伴随而来的则是对司法机关的考验,如何在惩治犯罪和减小伤害之间做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更完美的统一,值得我们探索的还有更多。
D922.183;D925.2
A
2095-4379-(2017)33-0138-01
王塞南(1990-),女,汉族,辽宁辽阳人,法学学士,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