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丹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阜新 123000
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
王晓丹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阜新 123000
2008年,我院受理了天津市某公司郎某某等9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该案涉及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多个省市自治区,被害人达2563户,涉案金额5665万元,社会影响较大。通过办案,笔者对此类犯罪有了一些粗浅认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日益增多,涉案金额巨大,不仅给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造成了重大危害,而且极易导致区域性群体事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因素。
(一)涉案金额巨大、危害严重。受害者个体的投资金额往往在几万至十几万、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不等,与之对应,个案涉案金额巨大,如本案涉案金额高达5千6百余万元。
(二)投资风险极大,严重侵犯投资人财产权益。集资款被存入组织者个人指定银行账户,不存在第三方监管,其使用不规范、不安全,普遍存在挪用拆借、挥霍滥用等现象。以本案为例,吸收资金方式是被害人投入2000元,合同期为一年,分四次返本金及利润,每季度返一次,每次返700元,全年四次共返本利2800元,利润率达到40%。而作为这种滚动式投资,前期高额返利,需要靠后续连续集资维持,资金运转十分脆弱,一旦没有后期集资续入,资金链条就会断裂,高额返利无法兑付,甚至连本金都无法追回,投资者经济损失巨大,甚至倾家荡产。
(三)犯罪活动团伙化、公司化特点突出,分工明确,作案过程复杂。如本案涉案人员有9人,他们在天津成立了公司,有负责宣传的、有负责接待前来考察人员的、有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返款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人文化层次较高,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人际关系,活动能力较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均以公司名义推广项目、进行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为聚拢资金,一般先由主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寻找或巧立项目,之后招聘员工开展业务,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社会融资;管理模式较为规范,从总经理到办事处负责人到业务员都有明确的分工,按其计划实施吸储。集资发起人、组织者往往并不亲自实施,而是签订委托合同交由负责人操刀代办,代理人从集资款中收取高额提成。
(四)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利用群众的求富心理和投资需求,以精心设计的项目为载体,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群众进行蛊惑人心的宣传,引诱群众参与投资,从而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
(五)以对项目虚假包装进行欺诈造势。犯罪嫌疑人为引诱投资者,精心编造投资项目,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迷惑性、欺骗性很强。
(六)培植早期投资者作示范,扩展吸储对象数量,进行滚雪球式的资金聚拢。在前期被告人多采用小额返利方式“兑现”先前的回报承诺,以取得早期投资人信任,吸引其追加投资,并以相应比例的介绍费或提成鼓动其介绍周围人参与投资,进而招揽更多的投资人,导致越来越多的群众卷入其中,上当受骗,集资数额迅速膨胀。
(七)涉及面广、受害者众多,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本案涉及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多个省市自治区,涉及群众达2563人,仅辽宁报案人数就达1117人,这其中以四十至六十岁年龄段中老年人居多,有的受害人甚至倾其毕生积蓄进行投资。先投资的受害人在初期受到犯罪组织者的蛊惑后上当受骗,并向周围人宣传,带动了亲属朋友参与项目投资,引发传染性效应,聚沙成塔,产生一定规模的受害者人群。
(八)作案周期长,且伴随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借款(投资)合同约定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加之投资行为本身具有的周期性、渐进性和预期性,使群众很难短期内看清它的危害,致使报案不及时。同时,犯罪嫌疑人为达到一定时间段内能够持续吸引投资的目的,往往会用其它违法犯罪手段虚构事实,欺骗群众,构成伪造印章、抽逃出资等牵连犯罪。
(一)民间游资寻找投资出路,为一些公司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了土壤。近年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大量资本游存于民间,需要寻找投资出路;与此并存的是,国家为抑制经济过热收缩贷款规模,中小企业贷款困难,迫切需要资金投入。因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间融资会继续呈现供需两旺态势,市场非常活跃。2005年公司法修改大幅下调最低公司注册资本,降低了公司设立标准,社会上各种公司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以各种新名目、新花样出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加剧了民间融资的不规范性,使得民间融资演变成非法集资的可能性加大,给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全隐患。
(二)受害群众投资心理不成熟,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受害群众基于逐利投机心理盲目投资,被谎言和假象所迷惑欺骗,以至上当受骗。部分群众,尤其是中老年人,缺乏必要的金融及法律知识,不能正确辨别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风险意识淡薄,在不法分子许诺的预期利益驱动下盲目投资。另外,集资参与者多是经熟人介绍而加入,会因相信熟人关系而失去警觉,产生行为上的从众性,盲目跟风投资。
(三)不法单位和个人为揽财不择手段,迎合社会心理,投群众之所好。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理财意识增强,投资投机倾向突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致富欲望强烈的心态,为吸纳聚拢资金为己所用,巧立名目,混淆视听,抛出高额返利的诱饵,具有很强的欺骗性、迷惑性。
(四)执法监管配套机制不健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而社会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政府部门规范、调控市场经济的能力有待提高,金融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存在着漏洞,不能全面、及时掌握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动态,制约了防范和打击效能的发挥。
(一)加大对该类犯罪的侦破、查办力度。侦查机关首先要坚持以情报信息为主导的理念,掌握工作主动权,加强经济犯罪情报信息专业队伍和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形成“情报主导经侦”的工作格局,增强对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能力,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其次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与谋略,坚持“露头就打”的原则,“打早、打小”,适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威慑其他潜在犯罪人员,预防类似犯罪的传播滋生,有效遏制犯罪。
(二)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处理非法集资问题,要果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缓解矛盾,稳定局势,防止酿成群体事件。要坚决克服就事论事,孤立办案的倾向,讲法律,讲政策,讲社会效果,把公正执法与维护稳定有机统一起来。
(三)努力构建多层次的经济安全防范网络。公安、工商、银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完善会商联系、信息交换、案件移送、联合执法制度,开展多样化的协作形式,形成打击合力,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长效机制,做到尽早介入、及时汇报、迅速打击、挽回损失、确保稳定。
(四)提高群众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免疫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破获的典型案例,揭露其犯罪招术手法,营造出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强大声势,教育警示广大群众尤其是中老年人群,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警钟常敲。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强化投资风险意识,掌握必要的金融、法律知识,提高辨别判断能力,合理理财,谨慎投资,自觉远离非法揽财业务活动。
D924.3
A
2095-4379-(2017)33-0122-02
王晓丹(1982-),女,汉族,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案管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