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文秀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由现代社会看西方政治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与卢梭
纪文秀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政治”是一个社会亘古不变的话题,古代最先进的民主政治思想当属古希腊时代的政治哲学家们关于民主城邦的思想碰撞。直至今日,中国甚至美国及其它发达国家都在扬弃的基础上继承并研究古希腊政治思想的成果。而我们在现代社会所疑惑的政治体制问题,在几千年前就已经有了答案。
正义;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奴隶制
古希腊哲学家对于正义与法律有着各种不同的见解,本文就从正义与自然法的概念以及对奴隶制的评价,以现代社会的角度去评论西方政治哲学家,主要是亚里士多德与卢梭的思想火花的碰撞以及矛盾所在。
正义诞生于法律之前。在国家或城邦没有形成的时候,人与人之间完全靠道德来维系部落秩序的和谐,正义是社会道德的基础。①柏拉图对于正义的观点有灵魂不死与转世的学说,他认为一个人在灵魂获得重生与转世时,早就有了对于世间一切事物的正义观,因此正义是与生俱来的。从这个观点来说,人人各司其职,就是正义。而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社会的美德,人类制造的法律当然是有漏洞的,因此正义充当了一种弥补法律不足的作用,在此基础上,他把法正义分为总体的正义与具体的正义,总体的正义是指人的行为德行必须符合城邦内所有人民的公共利益;具体的正义则是相对于社会成员与成员之间而言的正义,由于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亚里士多德又将特殊的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他认为“具体的公正及其相应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表现于荣誉、钱物或其他可析分的共同财物的分配上(这些东西一个人可能分到同等的或不同等的一份)的公正。另一类则是在私人交易中起到矫正作用的公正。②对于矫正的公正又细分为出于意愿的交易与违反意愿的交易。我们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是细致的,他认为城邦的法律本身是合乎以正义为法制基础的自然法的。
启蒙运动时期,卢梭作为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由于缺乏“自然交给所有人的共同语言”,因而无法想象人类能够形成单一的社会或形成一种“道德存在”(而有别于个体的集合)。卢梭认为自然法是不合乎自然的,而正义的起源是从社会的日常政治生活中提炼出来的合乎实际的经验,同时公民社会是战争状态的结果,即正义是战争状态的间接结果。战争是不正义的,结果就是卢梭认为正义的原因是不正义的。他认为所有的正义都来自上帝,在自然状态中,正义是不能够实现的,只有通过创立一个新的公民社会,创立新的法律,正义才能够冲破理想的乌托邦进入现实。于是他想到了通过签订社会契约的方法来寻求这种天然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对于矫正的公正又分为出于意愿的交易与违反意愿的交易。他在书中举了一些例子,“违反意愿的交易的例子中有些是秘密的,如偷窃、通奸、下毒、拉皮条、引诱奴隶离开其主人、暗杀、作伪证”。③他是奴隶制度的忠实维护者,他认为主人与奴隶是与生俱来的,主人是具有灵魂的人类,而奴隶则是徒具空壳的没有灵魂的行尸走肉。亚里士多德偏向这一观点:那就是公正不等同于善良意志,而等同于强权。而我们前面提到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德性之首,于是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等式,因为公正等于强权,公正等于德行之首,因此强权等于德行之首。
《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在第一章第一卷的主题中就亮出了自己是个不折不扣的自由平等主义者。“人天生是自由的,但是,也无处不在枷锁当中。那些自认为是别人的主人的人,实际上是比其他人更加彻底的奴隶”。他在书中明确批评了亚里士多德所支持的奴隶制度。“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在他们之前就曾说过,人类根本就不是天生平等的,因为一些人生来就是要做奴隶的,而另外一些人生来就是要做主人的。亚里士多德当然是对的,只是他错把结果当成了原因”。④卢梭从两个方面说明了奴役权的不合理:奴隶出卖自己自然的自由是无偿的。他认为奴隶制度是违反自然的存在,是因为先有了违反自然的奴隶制度,才导致了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不平等。因为强力制造出最初的奴隶,强力是不正义的起源,卢梭举了一个例子,若一个人在森林里被强盗劫持,作为权力的强盗手中的手枪能否让那个人本可以藏钱包而做出交出钱包的行为呢,答案当然是不能,强力不能够形成合法的权利。这与笔者前述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强权就是德行之首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冲突。
就现在而言奴隶制是不合常理的。但卢梭对于奴隶制度的批评也过于激进。假设我们生活在古希腊时代,以那个年代的角度看待奴隶制,生产力及其落后的年代,奴隶们无法生存,他们作为奴隶大多是自愿的。笔者认为当时的奴隶基数达到一定程度时,奴隶们完全可以集合起来反对奴隶主的压迫,然而事实上是奴隶们愿意用自己的自由与自尊来交换一个安身之所。因此笔者认为,评价任何制度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对于那个时代来说是否是最好的选择,所以卢梭只看到了奴隶制度存在的不合理性的结果,而没有看到奴隶制度存在的原因以及背后的功劳。这对于我们的经验就是,看待一个制度不能只从当下的角度看待,没有一个完全优秀的制度,当然也没有一个完全无能的制度。
[注释]
①H·科殷.法哲学[M].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154.
②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34.
③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34.
④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7-13.
D091
A
2095-4379-(2017)33-0103-01
纪文秀(1993-),女,江苏泰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