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

2017-01-27 18:26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检察人员司法机关检察官

赵 楠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政法职业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

赵 楠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政法职业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现如今,我国社会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在随之完善,对于司法体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我国需要对司法体制进行现代化改革。本文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我国司法体制进行现代化改革的具体措施,以期能够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发展。

司法体制;现代化;现状;改革措施

司法体制现代化主要是根据先进的司法制度来对现有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使司法体制能够和司法制度保持平衡。司法体制现代化主要包含物质条件现代化和制度现代化,而制度现代化是以精神现代化为前提的,所以要加强我国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需要先进行物质条件和精神的现代化改革,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司法体制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司法体制现状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

我国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都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都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他们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属于同一级别。但是现如今,地方政府对法院和检察院的财政和人事进行控制,使法院和检察院在财政上不得不依赖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法院和检察院产生了限制,从而出现了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象。司法权力地方化的产生会导致诸多问题的出现:第一,司法权力地方化现象影响了宪法权威。本来法院、检察院和政府在宪法中是平等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但司法权力地方化使得法院和检察院被地方政府控制,并听从地方政府的命令,这使得法院和检察院的独立行使职权受到威胁,还丧失了司法独立性,严重威胁到了宪法的权威;第二,司法权力地方化对国家法制的统一造成了破坏。地方政府因为自身利益,对司法妄加干预,影响了法检两院行使职权,使法检两院在行使职权时受到限制,无法自主判断;第三,由于法院和检察院被地方政府控制,以至于在进行案件审理时有失公正,对司法秩序造成了干扰,威胁到了司法的权威[1]。

(二)司法活动行政化

司法机关具有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权利,但是地方党委和政府都认为司法机关应该受到自己的管理,从而使得司法活动行政化。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司法机关的财政依赖于政府,司法机关就需要接受政府的控制。司法机关在进行工作时也具有很强烈的行政化现象,对于案件案情需要向地方政府汇报,虽然案件案情请示汇报制度是为了使案情的错误率降低,但是它却对司法的独立性和法检两院的独立司法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行政和司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层面,如果出现司法行政化,会对司法活动的运行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从而降低司法的公正性和办案效率。

(三)司法官职业大众化

司法机关履行司法职责的前提是要具备职业化的司法官团队,法官需要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职业素养,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官职业出现了许多问题:第一,在现有法官中,有许多法官并不完全具备法官应有的素质和知识,但是却依然可以在法官团队中担任执法人;第二,有些人会利用一些不正当的方式进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履行司法职责时,只有具有专业的司法团队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2]。

二、我国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措施

(一)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第一,对管理权利问题进行改革。我国当前的管理体制是司法机关由党委进行管理,而检察机关直接由上级检察机关进行管理,但是这种管理体制不能确保司法权的独立性,因此要对其进行改革。首先,要让地方党委对上级检察机关的党委进行直接管理;其次,将对检察机关和党委的管理相结合,其中对检察机关的管理要占主导地位,使两种管理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最后,省级以下的检察机关可以由党委进行直接管理;第二,对经费保障问题进行改革。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的,但是司法权力地方化这一现状,使各个地方很容易出现经费不一致的现象,因此要加强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需要通过对经费体制进行改革,来解决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提供问题。首先,关于司法机关的经费可以通过国家直接提供,并且要对其进行专门的管理;其次,对司法机关的经费进行管理可以将中央管理和省内管理相结合,从而使管理力度加强;第三,对人员问题进行改革。法律是需要执法人员进行维护的,因此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非常重要。但是,当前我国的司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并不能实现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有些司法机关在招收司法人员时较为松懈,并不进行严格地考察,从而降低了司法官团队的整体素质。因此在进行人员问题改革时,首先,我国要加强司法考试的实施力度,保证考试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只有通过考试的考生才能被招收,严格禁止利用不正当形式;其次,对于现有的内部人员,司法机关可以进行科学编制,保证人员选配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最后,司法机关可以建立培训制度,对于现有内部司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促进司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的提升,保证司法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对相关机制进行完善

第一,对办案模式进行改革。当前,我国的办案模式主要有审、诉分离模式、双轨制模式和搭档式模式三种。为了实现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需要对我国的办案模式进行改革,保证办案模式的统一性。审、诉分离的模式,很难对成员进行协调;双轨制模式不能充分发挥检察人员的积极性;搭档式模式可以使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得到充分的调动,还能保证各个环节的配合度,因此对于办案模式的选择,应该选取搭档式模式;第二,协调好检察人员和领导之间的关系。检察活动具有司法性,因此检察人员也具有司法性,而且检察人员还具备一定的行政性质,司法性和行政性质使检察人员的独立地位更加稳固,如果在进行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时,没有对检察人员和领导之间的关系进行良好的协调,可能会出现权力交叉的情况,从而导致检察人员和领导的权责不明。首先,对于检察人员职责范围之外的问题,检察人员都需要对领导进行报备并征求领导意见,对于领导的命令要严格执行;其次,对于检察人员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检察人员必须要自行解决,如果领导的意见与检察人员的意见不统一,检察人员对于问题的处理要自己进行,责任也要自己承担;第三,对主诉检察官进行严格监督。主诉检察官的自主权很大,在进行检察官制度实施时,如果不对其进行严格地监督,可能会出现主诉检察官在进行案件处理时对自身权力滥用的情况,甚至可能会有钱权交易的情况出现,但是如果对主诉检察官的监督力度太大,也可能会对其处理案件时的独立自主性造成影响,因此要对于主诉检察官的监督体制进行改革时需要采用以下方式:首先,对法律文书备案制度进行建立。每当主诉检察官将一件案情处理结束后,都要对其进行记录,要按照法律文书备案的形式将处理案件的过程记录仔细,并将其上交给上级领导,以便上级领导对主诉检察官处理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解;其次,对案件抽查制度进行建立。上级领导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主诉检察官处理案件的过程记录进行检查,实现对主诉检察官的监督[3]。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因此司法体制为了能够适应社会,满足社会需求,需要进行现代化改革,对我国的管理体制和相关机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从而加强我国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力度,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以及稳定发展。

[1]徐汉明,林必恒,张孜仪,徐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理念、制度与方法[J].法学评论,2014,32(04):33-45.

[2]韩超.论司法体制改革[J].经营管理者,2011(06):274-275.

[3]庄明波.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J].魅力中国,2016(16).

D926

A

2095-4379-(2017)33-0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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