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研究

2017-01-27 18:26张丽亚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权益劳动大学生

张丽亚

南京工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6

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研究

张丽亚

南京工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6

随着经济的发展,就业形式日趋严峻,为了在毕业后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很多在校大学生选择了从事兼职工作,一方面缓解了家庭的经济压力,更重要的是在一定程度上接触了社会,获取了一些工作经验,提高了自己的综合实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学生在兼职的过程中与工作单位容易会出现各种纠纷并且通常是以学生的忍让作为结局。在此情况下,笔者以调查问卷的形式研究现今大学生兼职情况,分析其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问题,探讨建立高校法律援助对化解大学生兼职纠纷、保障大学生兼职期间的权益保护方面问题的制度的一些措施和完善方法,希望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大学生兼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法律援助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

首先,大学生主要从事家教、发传单、促销、餐饮服务等行业的工作。这类兼职在时间上灵活性比较大,适合我们学生,这些行业对于兼职的需求量大,属于体力劳动可操作性强,因此成为了大学生兼职的首选;其次,绝大部分同学从事兼职的目的比较明确,认为兼职的收获主要是赚钱和积累社会经验;最后,大多数的同学是“好好上课,放弃工作”,大多数同学还是把学习放在第一位的,只有少部分同学为了兼职而去旷课的情况还是存在的。有一小部分同学选择“时而上课,时而工作”。学校也应该加强对学生兼职的管理和指导,并通过增加勤工助学岗位等措施来完善服务,一定要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做兼职。

二、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

本次调查一共选取了大一到大四各50名共200名学生参与回答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83份,有效回收率91.5%,所以以下问题是基于183位同学的兼职情况所做的分析。

将所得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可知大学学习以自学为主,学生的空闲时间比较多,所以有许多学生都会选择兼职,既可以赚取零花钱又可以锻炼自己的能力。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大学生中参加兼职的比例已经高达36%,也就是说有近三分之一的同学会选择兼职。这是一个不小的比例,参加兼职的大学生是数量很大的一个人群,其在兼职期间的法律权益的保护就应该得到重视。

大学生在兼职期间可能会遇到的纠纷多种多样,在分析调查结果和搜集的数据之后,笔者发现大学生兼职期间的纠纷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劳动协议等同虚设

兼职的大学生中仅仅有26%会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剩下的74%中要么是大学生没有签订协议的意识,要么是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学生签订劳动协议,只愿意与学生达成口头协议。大学生的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证,但是兼职市场供大于求,学生为了获得兼职只得被迫同意。

而在剩下的26%的大学生虽然会在兼职期间与工作单位签订一个劳动协议,但是工作单位也不一定会按照协议给付报酬或者安排劳动,在很多时候,协议都等同虚设。工作单位这种公然违反协议的情形并不少见并且有恃无恐,因为其笃定就算他们违反协议,大学生也极少或者说没有有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更不会提起诉讼,因为对于大学生来说,诉讼维权的成本太高、时间太长、程序太繁琐。

(二)大学生获得兼职信息来源问题

信息时代大家都从网上获取信息,方便、快捷、更新速度快是其特点,大学生也多从网上寻找兼职信息。但是网上信息种类繁杂、良莠不齐,甚至有许多是虚假信息,没有社会经验的大学生根本无法辨识,上当受骗防不胜防。另一种获取兼职的方式是加入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一方面也可能存在信息伪造、欺骗学生等问题,另一方面,中介机构还要收取费用。甚至市场上一度以专门欺骗学生会提供高薪兼职的黑心中介机构十分泛滥。学生还没有得到兼职赚取报酬就先要交出一笔会员费,这种做法很不合理。尤其是许多中介机构以介绍兼职为名而收取学生的会员费,却并不为学生介绍兼职,这种做法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老说算是一种诈骗。但是由于学生维权意识弱,另外也是因为维权方式较少、诉讼程序繁琐,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学生都选择自认倒霉,这也助长了那些中介机构的气焰。

(三)大学生兼职薪酬问题

从上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兼职的大学生的薪资很低。被调查学生也认为,兼职时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工资低,相对于自己的劳动付出,所得的工资有点不值得。

适合大学生的兼职通常是家教、促销发单等,可选择的范围很小,并且这几类适合大学生的兼职都是看中大学生劳动力的廉价,稳定性较差、随意性大。尤其是促销发单,学生一天大概要工作6到8小时,要发几千份宣传单,但是到手的薪资只有80到100元,与付出的劳动不成正比。

三、大学生兼职权益损害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在此方面保障的空白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适用的对象是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然而,由于大多数兼职学生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者被私人雇佣,雇佣者并不具备用人单位这一主体资格,此类兼职学生就显然不属于《劳动法》的保护对象。

另外,由于在校大学生的身份比较特殊,大学生暑期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应该属于“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我国国家劳动部1995年印发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大学生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调整的范畴,其很难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二)兼职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

大学生在兼职期间遭受工作单位或者雇主的刁难、拖欠或故意克扣工资的时候,绝大多数是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极少有大学生会选择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方面是由于大学生认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程序会很繁琐、时间耗费大,另一方面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薄弱,他们没有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大学生缺少社会经验,在其权益受到侵犯之时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自认倒霉,这也是许多提供兼职的工作单位气焰嚣张的原因。

尽管大学生已经算是高知识水平的人群了,但是他们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薄弱。学校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简单的法律知识应该是每个专业都要有所普及,而不仅仅是法律专业。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现今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兼职信息繁杂、真假难辨

在校大学生想找一份兼职一般是通过三种途径,一是网上查找,比如58同城、人才网等,在网上找兼职的好处是信息多、可供选择的岗位也多,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兼职;二是通过单位企业或者雇主在学校内张贴的广告;三是交钱加入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安排。

笔者认为,这三种寻找兼职的途径都没有一个安全保障,发布的兼职信息真假难辨,尤其是淘宝刷单员、打字员这几种兼职,由于操作简单、不用出校门而很受在校大学生的欢迎,但是这种兼职又会以各种名义要求大学生先交部分押金,没有社会经验的大学生很容易上当受骗。更甚至于有些信息是传销组织发布的,不明真相的大学生误入传销引发很严重的后果。这些都是由于这些兼职信息真假难辨,让在校大学生无所适从。

四、完善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措施

(一)修改和完善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

首先,笔者认为应该重新定义劳动者的概念。我国现行劳动法对劳动者并没有一个明确直接的定义,学术界对劳动者的定义有许多。其中,劳动者具体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很显然,这种定义把兼职者排除在外了,很不利于对兼职大学生的法律权益保护。

笔者查阅书籍文献之后,尝试着将“劳动者”进行定义。笔者认为,在具备具备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的前提下,有意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并以一定形式为工作单位创造了财富,同时也获得了相应报酬的自然人,都应该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并受劳动法的保护。

其次,笔者建议对兼职这种新型的工作形式保护的规定重新分一章在劳动法里明显规定。因为不仅仅是在校大学生会参加兼职,还有很多有正职工作的工作人员也会在业余时间找一份兼职以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兼职也就不可避免的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工作形式。因而完善劳动方面的立法,将兼职纳入法律规制调整的范围也就势在必行。这样就可以解决在相关法律中找不到相应法律依据、或找到相应法律依据而不具有强制性而导致兼职大学生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难题。

(二)学校应将兼职纳入学生管理体系,加强兼职指导

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容易相信他人,而社会又很复杂,尤其是兼职市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处于无序的状态,迫切想得到兼职的在校大学生很容易上当受骗,更甚至于误入黑中介、传销组织等非法组织的圈套。此时,学校的指点和帮助对想兼职的在校大学生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指点和帮助应该是指导性的、教育性的,而不应该是命令式的,但是同时又应该是强制性的统一管理。在校大学生参加兼职必须要跟学校报备,学校也应该积极主动地了解学生的兼职情况,以避免出现意外。

另外,学校还应该帮助学生厘清专业应当具备的技能,推荐合适的兼职岗位,帮助发现兼职学习中的内涵和意义;合理处理学习与兼职的关系。同时学校也要注意防止社会不良工作对学生的影响,防止学生上当受骗,误入传销等非法组织。学校必须糅合专业中适宜开展“兼职”的实践教学环节,调整实践教学的思路,与专业技能素质要求相结合,将兼职等大学生自主实践活动纳入学生社会实践管理体系。

(三)建立大学生兼职信息数据服务平台

网上获取信息虽然快捷方便、更新快,但这些信息繁杂、真假难辨,没有社会经验的在校大学生很容易上当受骗。所以,笔者建议各高校可以建立一个兼职服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想要在学校招收大学生的工作单位必须要在平台登记,数据服务平台必须要检查工作单位的相关证件以及与工作单位商谈好薪资和工作内容,再由平台统一发布招聘信息。该平台定期发布兼职信息,想要获得兼职的同学只需要在平台上申请即可。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和学生的安全,防止学生上当受骗、误入传销等非法组织。

(四)强化高校勤工助学管理职能

勤工助学等校内打工并不是大学生主要兼职方向,原因是因为学校提供岗位有限,并且,报酬也不高,同时还要求是经济困难的学生才可以申请。另一方面,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是处于被动地位。在勤工助学中,大学生不能同学校平等地谈判决定工作内容、要求、时间、报酬等,造成学生对学校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存在一定看法。笔者认为,勤工助学一方面是帮助经济上有困难的同学,但很大程度上也应该将目标扩大到锻炼大学生的能力上。所以,笔者建议,应该放宽“勤工助学”的对象条件,而不仅仅局限于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应该允许学生以平等身份谈判方式或公开招标方式参与勤工助学岗位的竞争以及还要扩大勤工俭学岗位数。可以将“勤工助学”也纳入社会实践教学活动管理范畴,全方位向全体学生开放勤工助学岗位,竞争上岗,形成某种长效机制。

强化高校的勤工助学管理职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目前大学生兼职市场供大于求、大学生劳动力被肆意压榨以及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困境。

五、小结

在校大学生从事兼职是他们身心全面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折射,大学生兼职问题应该引起学校和政府的重视。在校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尽管对在校大学生的安全有所隐患以及对在校大学生的权益保护并不十分完善,但是并不能就此否认参加兼职对在校大学生的各方面的好处。学校是个象牙塔,社会则不然。社会充满了压力与竞争,对于很多刚毕业走向工作岗位的大学生来说简直是个炼狱。而大学生在校期间跨出校门,跨入社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大学生提早适应社会,锻炼自己的能力,让大学生为之后的工作生活做好准备。所以高校需重视大学生兼职现象,有责任把其纳入到学生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管理中,使其良性发展,并对大学生提供指导,尽量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提供或推荐与专业相匹配的兼职岗位,让学生提升自己的实力以便将来更好的适应社会、奉献社会,这也应该是大学教育本该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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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

A

2095-4379-(2017)33-0037-03

张丽亚(1992-),女,安徽安庆人,南京工业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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