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维爽
(齐鲁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山东济南 250200)
基于契约视角的会计准则变迁及执行机制研究
徐维爽
(齐鲁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山东济南 250200)
会计准则的每一次变迁和完善,表面上看是国际趋同的要求和结果,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资本市场效率的需要,实质上是会计准则基于自身及执行效果而调整其不完全性以适应环境变化的必然要求,即会计准则背后的不完全契约关系才是导致会计准则变迁及执行机制调整的根本原因。以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颁布为契机,本文拟基于契约的视角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变迁及执行机制进行再审视,以期能为我国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必要的思路。
契约;会计准则;变迁;执行①
2006年2月15日会计准则的发布结束了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双向规定的历史,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的趋同。另外,根据2010年4月发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安排,2014年我国再次对2006年发布的会计准则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和完善。会计准则的每一次变迁和完善,表面上看是国际趋同的要求和结果,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资本市场效率的需要,实质上是会计准则基于自身及执行效果而调整其不完全性以适应环境变化的必然要求,即会计准则背后的不完全契约关系才是导致会计准则变迁及执行机制调整的根本原因。
科斯(Coase,1937)发表的论文《企业的本质》开启了契约理论研究的先河,此后契约理论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特别是2016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被授予了来自哈佛大学的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教授和来自麻省理工学院的本特·霍姆斯特罗姆(Bengt Holmstrom)教授,而他们获奖的理由是霍姆斯特罗姆教授在20世纪70年代的契约理论研究以及哈特之后发展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对于理解现实生活中的契约与制度以及契约设计中的潜在缺陷具有很高价值。以201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颁布为契机,契约理论再次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基于此,本文拟基于契约的视角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变迁及执行机制进行再审视,以期能为我国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必要的思路。
(一)契约理论概述
科斯(Coase,1937)对契约的研究是从界定企业开始的,他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从而开创了契约理论研究的先河。
目前一般认为契约理论是研究在特定交易环境下分析不同缔约人之间行为与结果的一种理论,现代契约理论是契约理论的代表,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两个分支。其中,交易成本理论主要涉及企业的“外部关系”,即企业与市场的相互作用机理和在不完全契约下企业的所有权安排问题,又可分为不完全契约理论和公司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主要关注企业的“内部问题”,即在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存在利益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问题。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思想主张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信息不完全,无法规定各种或然状态下的权利与责任,再考虑到人的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为正,因此只能在事前对权利进行契约设计或制度安排,而且这种契约设计或制度安排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或然状态。基于分析问题的重点和逻辑不同,不完全契约理论又可分为交易成本理论和产权理论。其中:交易成本理论认为,由于交易双方的有限理性,双方难以缔结一份包含未来所有可能性的完全契约,即使交易双方是完全理性的,但由于高昂交易成本的存在,完全契约在现实中也是不可行的,因此事后的适应性治理机制非常重要。与交易成本理论强调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为正不同,产权理论认为契约不完全的根本原因在于变量的“可观察但不可证实性”,即人们无法预见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或者某些变量虽然能够被交易双方所观察到,但很难明确清晰地描述并写进合约;再或者即便上述两个条件都能满足,但当发生纠纷时,也很难交与第三方判定裁决。因此,产权理论主张事前的机制设计,以保护投资激励。哈特对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主要贡献在于他提出了一个缔约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时的解决方案,即由于存在无法解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制定完善契约的尝试既是成本高昂的实践,也是无法实现的徒劳。因此,哈特没有考虑如何完善契约的问题,而是考虑当契约不完全时的补救办法,即使用分配决策权和剩余控制权来替代合约规定的奖励。
(三)契约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启示
分析契约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思想,可以得到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1)契约是不同的缔约人缔结的,用来约束他们在特定环境下的行动和结果的一种安排。
(2)由于信息不对称、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为正,契约是不完全的,那种认为可以通过设计完全的激励契约来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努力是不现实的。
(3)基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很难在事前通过制定详尽无遗的规则来减少事后重新谈判的可能性。因此,要确保交易的有效执行,交易的事前机制设计和事后的适应性治理都非常重要。
(4)对于契约中未规定的或然状态的出现,必须有人拥有剩余控制权,以便在这些未被初始契约规定的或然事件出现时做出相应的决策。
会计准则实质是阐释“会计准则是什么”的,它是会计准则制定的逻辑起点。
目前关于会计准则实质的认识大体可分为制度安排、不完全契约、技术规范、约束机制及公共物品等几种观点。当然,这几种观点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只是研究的视角不同。结合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基于契约的视角,可对会计准则做如下解读。
(一)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性
会计准则作为会计信息生产与提供的规范,20世纪70年代西方会计学界普遍认为其变迁和政策选择都具有经济后果性。对于经济后果,泽夫(Zeff,1978)认为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是指会计报告对企业、政府、工会、投资者和债权人决策行为的影响,受影响的决策行为反过来又会影响其他相关方的利益。迈克尔·查特菲尔德(1989)认为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是指会计准则通过影响经济资源配置,从而直接导致财富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转移。更进一步,Watts和Zimmerman(1986)引入经济学的契约理论,指出会计准则之所以有经济后果,主要是因为存在报酬契约、债务契约和政治成本。可见,无论是泽夫的观点还是迈克尔·查特菲尔德、Watts和Zimmerman的阐述,会计准则经济后果的实质都是指通过操纵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使得既得利益在不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重新分割,是会计准则的各利益相关者凭借各自的讨价还价能力相互博弈的结果。
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性在我国会计准则尚未实现国际趋同之前就已经得到了我国学者的认可,如曲晓辉(1997)指出任何一项会计政策的出台,总是或多或少地影响到有关方面的利益。会计法规比较重大的变动,会导致利益关系集团各有关方面利益的重新分配,并产生相应的社会影响。雷光勇等(2001)指出,在企业真实经济收益一定的前提下,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可以获得不同的财务报告收益。鉴于信息对各个利益关系人决策的影响效力和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不同的财务报告收益可以引起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和财富的非生产性转移。
(二)会计准则契约的不完全性
会计准则作为会计信息生产与提供的契约安排也具有不完全契约的特征。既然会计准则契约是不完全的,那么作为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就不可能在事前把与会计准则相关的全部安排都写到准则条款中,也无法预测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同偶然事件,更无法在会计准则中为各种偶然事件确定相关的对策并判断其事后的影响。正因为如此,会计准则在制定时就不可避免的要留有余地和保持弹性,将会计准则部分剩余控制权下移,同时会计准则的执行和监管等事后适应性治理机制也就非常必要。
在研究会计准则契约不完全性基础上,还有部分学者研究了会计准则契约的构成,如郭敏、孟宪芹(2006)认为会计准则是一种集技术契约、经济契约和政治契约于一体的契约混成体;孙妮娜(2011)认为会计准则契约具有技术契约、经济契约、政治契约和公共契约特征。可见,会计准则契约不仅自身是不完全的,而且还是众多不完全契约结合体,会计契约在这个结合体中还处于基础地位。因此会计准则的变迁、执行和监管必然面临着众多契约缔结方的博弈,也同时决定着博弈结果影响的广泛性。
会计准则作为一种不完全契约,其不完全性在我国有更加明显的体现,主要原因是我国会计准则的变迁基本上是采取“强制性移植”的方式来进行的,即在政府主导下,采取移植域外成熟市场的会计规则的方式来实现的。这种会计准则变迁方式最明显的优点是准则变迁的综合成本低,但其缺点也非常明显,一方面是加大了会计准则契约的不完全性,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会计准则与我国配套环境的适应性。
(一)会计准则契约缔约方力量的悬殊对比影响了契约的完全性
会计准则契约作为公共契约的性质决定了其对一些经济业务的处理必须留有较大的制度空间,而且这个空间的大小与缔约双方力量的对比有很大的关系。从博弈论的角度看,任何一份公共契约的形成都要经历一个多次博弈的过程,而且博弈的次数越多,契约的完全程度也就越高。会计准则作为一份公共契约,也只有经历多次博弈才能提高其完全程度。但我国会计准则的变迁方式决定着在准则的变迁过程中政府作为契约的缔约一方是博弈的主导方,而其他利益相关者作为缔约的另一方也是博弈的对方,他们之间的力量对比差距还是比较大的。由于博弈主体力量相差悬殊,所以在博弈过程中,作为博弈主导方的政府存在“游说不足”的现象,而博弈的利益相关者方却保持了“理性的冷漠”的态度,这导致了我国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从空间上都缺乏一个充分博弈的过程,这个过程的缺乏不利于会计准则契约完全程度的提高。而且如果政府长期垄断着会计准则的制定权而其他利益相关者长期保持着理性的冷漠的态度,那么政府主导的会计准则变迁就会由于政府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因素进一步影响会计准则契约的完全程度。
(二)原则导向的准则制定思路加大了会计准则契约的弹性空间
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已经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所以遵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思路,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思路也是以原则导向为主的。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思路决定了会计准则不能把所有事项的会计处理方式都写入准则,对准则中尚未规定的事项进行决策的权利以及对不同业务处理方法的选择权就成为会计准则的剩余控制权,考虑到交易成本的因素,现实中只能将这部分权利赋予会计准则的执行主体——企业管理层和会计人员。鉴于未来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思路将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事项无法以明确的方式写入会计准则,从而将赋予会计准则执行主体更多的剩余控制权。可见,会计准则原则导向的制定思路虽是会计准则契约有效性和公共性的必然要求,但也存在进一步加大会计准则契约弹性空间的可能。
总之,通过对会计准则变迁基于契约视角的解读可知,政府主导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变迁,从而享有了能被明确写入契约的通用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会计准则的执行主体享有不能被明确写入契约的剩余会计准则的制定权,而且在原则导向的准则制定思路下,会计准则执行主体享有的剩余准则制定权的弹性空间也将越来越大。
(一)会计准则契约的执行主体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
虽然政府拥有通用会计准则的制定权,会计准则执行主体拥有剩余会计准则的制定权,但无论是通用会计准则还是剩余会计准则,其执行权都在会计准则执行主体手中。可见,基于契约的视角,会计准则的执行机制实质上是会计准则执行主体与各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份契约,在这份契约中会计准则执行主体是契约的主导方,其他利益相关者是契约的另一方面。显然,作为会计准则执行主体的企业管理层和会计人员在会计准则的执行过程中有较大的选择权和信息优势,从而使自己在利益的驱使下具有较大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而且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契约越不完全,这种可能性也就越大。随着会计准则执行主体拥有的会计准则剩余控制权越大,信息不对称程度的提高以及弱势利益相关者同样保持“理性的冷漠”的态度,会计准则执行主体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正在逐步增大。
(二)对会计准则执行契约的约束是有效的事后补救机制
不完全契约理论指出由于事前契约设计的不完全性,所以必须有适当的事后补救机制。因此,对于会计准则变迁和执行机制而言,由于自身契约的不完全性,事后的补救机制同样也必不可少,这些补救机制包括法律约束、政府监管、注册会计师审计、媒体监管、签订其他契约、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以及自律机制等方面。当然,事后的补救机制并不一定是能真正发挥作用的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作为一种威慑机制而存在,但一旦这种威慑机制变为现实,那么可能发生的交易成本将是非常高昂的。由于一方面管理层和会计人员不明确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在多大程度上伤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管理层和会计人员也不明确其他利益相关者会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为了避免发生高昂的交易成本,管理层和会计人员在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会斟酌自己的行为从而使契约的稳定性得以暂时维持。
(一)增加会计准则变迁过程中的博弈程度从而提高会计准则契约的完备性
会计准则变迁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理性的冷漠”会变成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冷漠的理性”,政府的强势博弈影响了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会计准则变迁的积极性,而其他利益相关者会在会计准则的执行过程中通过研究会计准则契约的不完善性使会计准则的执行效果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偏离政府的意图,以弥补自己在会计准则变迁过程中“丧失”的发言权。因此,会计准则变迁过程中政府应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来自实务界的利益相关者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并让实务界利益相关的“声音”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尊重,从而通过利益相关者间的充分博弈来提高会计准则契约的完全性。
(二)减少会计准则执行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空间
会计准则执行主体在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拥有绝对的主导权,对会计准则的执行效果——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负有绝对的责任,但如何甄别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却是一个难题。如利益相关者根据准则执行主体提供的信息作出了不恰当的决策,就很难区分是准则执行主体的责任还是利益相关者自身对会计信息使用不当的责任,但鉴于准则执行主体在准则执行契约中的主导地位和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外界通常会把这份责任过多的推到准则执行主体身上。因此,会计准则执行主体要改变这种不必要责任承担的现状,一方面需要通过会计准则契约制定过程的完善,降低自身拥有的剩余会计准则的制定权,从而降低自身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自身的修养,提高自律机制对自身行为的约束。
(三)提高会计准则执行契约事后补救机制的威慑性
我国会计准则执行契约的事后补救机制从形式上和结构上看都是完备的,但目前的具体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究其原因,除了契约的不完全外,主要还是不完全契约的违约成本不高,没有有效降低违约的概率。因此,目前对于事后补救机制,应该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提高补救机制的威慑性,提高违约成本,从而降低违约的概率并增加对违约行为的威慑性。
(四)淡化会计准则契约在各类契约签订中的基础地位
会计准则契约是不完全的,其他契约同样是不完全的,但在分析会计准则契约不完全的同时,人们也不得不反思为什么其他同样的不完全契约没有象会计准则契约这样得到高度重视?深究这个问题背后的原因,那就是会计准则经济后果性带来的会计准则契约的基础地位使得会计准则契约成为签订其他各类契约的基础。因此,为了降低会计准则契约不完全性的影响,今后在契约签订过程中也要尽量淡化会计准则契约的作用,特别是盈利信息在各种契约中的作用,从而减少利益相关者利用会计准则契约不完全性而操作会计准则执行的冲动。
[1]Coase,R. H.. The Nature of the Firm[J]. Economics, 1937,4 (16).
[2]杨子荣,郑雨静.为什么契约理论获得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J].银行家,2017,(1).
[3]迈克尔·查特菲尔德.会计思想史[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
[4]Watts, R, L. and J. L. Zimmerman. Positive Accounting Theory [M].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 Hall, 1986.
[5]曲晓辉.论具体会计准则及其社会影响[J].财政研究,1997,(2).
[6]雷光勇,刘金文,柳木华.经济后果、会计管制与会计寻租[J].2001,(9).
[7]郭敏,孟宪芹.会计准则的性质:基于契约论视角的分析[J].管理世界,2006,(12).
[8]孙妮娜.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会计准则剩余控制权配置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学文论文,2011.
[责任编辑:郭震旦]
2017-05-19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ZC1507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徐维爽(1976-),女,山东威海人,齐鲁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会计学)博士,主要从事会计理论与实务、审计与税收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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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77(2017)04-013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