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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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由
湖北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
提供法律支持
《工友》编辑部:
我16周岁时,因犯故意杀人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我当时属于未成年人犯罪,该记录已经被法院封存。去年,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近日,我突然接到公司的解聘通知,理由是我入职时未如实告知公司自己有过刑事犯罪,甚至在“入职申请表”中“有无犯罪历史”一栏勾选了“无”。公司通过调查,已经掌握了该秘密,认为我在求职时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的未成年“犯罪史”,能成为公司解聘的合法理由吗?
小姚
小姚读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时的犯罪人员,保障未成年罪犯在未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不受歧视,能够得到与他人平等的、继续发展的机会。未成年罪犯在此后的入伍、入学、就业时,也具有免除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的义务,可以填写无犯罪记录。
虽然你在入职时未告知公司自己有过刑事犯罪,但并不构成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另外,公司并不属于有权查询你犯罪记录的主体,其无视档案封存制度,随意对你的犯罪记录进行调查,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因此,公司以你有未成年“犯罪史”、没有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你支付赔偿金。
工友
《工友》编辑部:
三个月前上夜班期间,早有积怨的工友黄某和朱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我闻讯赶去时,赶紧上前将他们拉开。由于双方互不相让,我在他们揪扒过程中被撞跌并滚下楼梯,并因此住院医治,不仅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近日,我曾要求黄某和朱某赔偿损失,可他们却互相推诿,理由为他们推拉是自己的事,并没有要求我劝架,也不希望我劝架,我私自上前劝架纯属“多管闲事”,自然也就只能自食其果。请问:他们的理由成立吗?
刘文娟
刘文娟读者:
他们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有权要求黄某和朱某赔偿。
一方面,你的行为并非“多管闲事”,而是同样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有人认为,见义勇为仅应限于行为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抢险救灾救人行为,且应当经过相关部门认定方可成立。这种观点在民法上并不成立。因为民法上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行为。即其构成要件在于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且有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之目的,受益人从中受益。与之对应,你的行为符合相应要件。
另一方面,黄某和朱某必须承担补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也指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即类似本案“多管闲事”式的见义勇为行为,如果行为人因此受到损害,同样适用“受益补偿”原则。也就是说,你具有索要补偿的权利、作为受益人的黄某和朱某具有给予补偿的义务。
工友
吧做服务员。两个月前的晚上,由于地面湿滑,我在端酒水时不慎滑倒后摔下楼梯受伤,并花去7000余元医疗费用。可面对我的赔偿请求,酒吧却一再拒绝,理由为我是在校大学生,尚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与我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我自然也就无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请问:酒吧的说法成立吗?
胡桂香
胡桂香读者:
酒吧的说法不能成立。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甚至第二十九还明确指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值得注意的是,它们指向的对象只是“职工”,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虽然你已经为酒吧提供了劳动,可由于你的身份仍是学生,目的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就业,决定了酒吧的确无需为你办理工伤保险,你也无权要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这并不等于酒吧便可以推卸责任。
酒吧必须从雇员受害人身赔偿的角度,向你赔偿全部损失。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分别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你可以基于雇佣关系,要求酒吧承担赔偿雇主责任。
工友
《工友》编辑部:
我是一名在校的大三学生。由于家境不好,为了减轻父母的经济负担,我从大学一年级起,便开始利用周末以及晚上休息时间,在学校附近的一家连锁酒